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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8)期

歐洲專利局1201表格將於2023年11月1日停用


自2023年11月1日起,歐洲專利局(EPO)將不再發送EPO 1201表格。目前,如果EPO被選為指定局或選定局,它將在國際階段發送該表格,以通知歐洲專業代表、國際代理人和申請人進入歐洲階段應采取的步驟。取而代之的是,所有相關信息將在epo.org網站的專門欄目中提供。
因此,申請人,特別是那些不希望進入歐洲階段的申請人,將不再需要處理此類信息。這一變化也是邁向數字化和無紙化專利授權流程的另一個進步。
表格1201目前還規定了分配給國際申請的歐洲申請號。申請人將能夠通過以下方式找到此編號:
如果EPO表格1200是使用EPO的在線申請服務之一提交的,則該表格將被包含在回執中。
一旦國際申請公布,也可以通過在歐洲專利注冊簿中輸入國際申請或公布號進行檢索。
由於表格1201幾乎總是以紙質形式發送的,因此停止使用該表格每年將節省超過50萬張紙。這是EPO朝著到2030年實現碳中和目標邁出的又一重要步驟,有助於簡化EPO的程序。
有關停用表格1201的更多詳細信息,可參閱《官方公報(OJ EPO 2023,A66)》。(編譯自www.epo.org)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可供選擇的訴訟程序語言


統一專利法院(UPC)是處理與歐洲專利有關的爭議的國際法庭。目前,UPC在15個不同的歐盟成員國設有分支機構,為17個歐盟成員國提供服務,而這些國家之間有18種不同的官方語言。此外,歐洲專利可以用英語、德語或法語授予。
考慮到如此多的不同因素,為UPC建立一個簡單的語言製度總是一個頗具挑戰的舉措。
UPC訴訟程序使用的語言取決於所提起的訴訟的類型
UPC訴訟中使用的語言取決於訴訟提起的法院分庭,而這又取決於所提起的訴訟的類型。
與實際或威脅侵權有關的訴訟通常必須在涉嫌侵權的行為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歐盟成員國的地方或區域分庭提起,或在被告居住或擁有營業地點的成員國的地方或區域分庭提起。
但是,如果被告不是成員國居民,也沒有營業地點,並且發生(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成員國沒有地方或區域分庭,則必須在中央分庭提起訴訟。
撤銷訴訟和不侵權聲明(declarations of non-infringement)訴訟一般由中央分庭受理,除非地方分庭或區域分庭已經受理了相同當事方之間就相同專利提起的侵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訴訟必須在與所提起的侵權訴訟相同的地方或區域分庭提起。
在了解了UPC訴訟地點選擇的規則後,可以將注意力轉向訴訟程序的語言的選擇。
英語有望成為中央分庭的主要語言
在中央分庭,爭議專利被授權時使用的語言將成為訴訟程序中使用的語言。由於大多數歐洲專利都是以英語授予專利的,因此人們普遍預測英語將成為中央分庭的主要語言。
所有地方分庭和區域分庭都指定英語作為訴訟語言
在地方分庭,會議記錄語言將是該分庭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而在區域分庭,訴訟語言將是共用該分庭的成員國指定的官方語言。
但是,《統一專利法院協定》(“UPC協定”)也允許各締約方指定歐洲專利局(EPO)的一種或多種官方語言(即英語、德語和法語)作為其地方或區域分庭的訴訟語言。
據了解,在UPC於2023年6月1日生效之前,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荷蘭、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亞的地方分庭以及北歐—波羅的海區域分庭(瑞典、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共用)都已指定英語為訴訟語言。因此,在這些分庭可以使用英語和相關的官方語言提起訴訟。
2023年6月1日,德國、法國、意大利的地方分庭宣布已指定英語為訴訟語言,這意味著這些分庭也可以使用英語進行訴訟程序。
因此,侵權訴訟可以使用英語在所有地方或區域分庭提起。鑒於英語作為國際商業語言的地位以及大多數歐洲專利以英語授予的事實,一個廣泛的共識是這對潛在的訴訟當事人來說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截至2023年7月,在UPC提起的大多數侵權訴訟使用的語言都是德語,這可能是因為這些案件是在UPC啟動之前準備的,當時人們尚不清楚德國地方分庭是否會采用英語作為訴訟語言。然而,現在英語成為了地方分庭和區域分庭的一種選擇,預計隨著時間的推移,使用英語進行操作的簡便性和成本效益——特別是對於國際訴訟當事方——將會使越來越多的侵權訴訟在UPC以英語提起。(編譯自www.lexology.com)


美國專利商標局更新部分專利複審和上訴程序


自2023年7月24日起,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更新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裁決的臨時局長複審程序(interim Director Review)。臨時局長複審程序的更新包括:
-擴大程序,允許當事方在根據《美國發明法案》(AIA)進行的程序中請求對PTAB的裁決進行臨時局長複審;
-就局長將在臨時局長複審程序中考慮哪些類型的問題提供最新指導,以及關於各種主題的額外指導,例如關於由局長自行決定啟動複審程序(sua sponte DR),發回PTAB進行進一步審理以及局長的製裁權力等;
-為局長提供將複審權委托給被稱為“委托重審小組”(DRP)的新獨立小組的選項;以及
-設立一個新的上訴審查小組(ARP),可由局長自行召集,以審查PTAB單方複審、重新審查或重新發布的上訴決定。
根據這些修訂,PTAB的程序已經更新,以體現判例意見小組(POP)程序的退出。
美國商務部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副部長兼USPTO局長凱瑟琳.維達爾(Kathi Vidal)表示:“通過這些變化,我們正在加強和簡化局長複審程序和相關流程,從而使我們的程序對美國的創新者們更加高效並有效。局長複審一直是當事方要求再次審查他們可能不認同的某些PTAB裁決的重要方式,我很高興根據我們從利益相關者那裏收集到的反饋意見來擴展和完善這一程序。”
USPTO將在不久的將來啟動對這些臨時更新進行公告和評論規則製定的程序,以便利益相關者能夠對這些變化進行權衡。
此外,對於申請人就其專利申請被駁回提出上訴的請求(也稱為單方麵上訴),PTAB領導層已經發布了一份備忘錄和內部操作程序(IOP),整合並說明了與意見書撰寫和其他內部程序相關的現行做法。
在USPTO的官方網站上可以了解到有關局長複審、DRP和ARP修訂後的臨時程序的更多信息。(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發布關於新興技術商標分類的新指南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stralia)製定並發布了與新興技術有關的商品和服務商標分類指南。
與全球許多知識產權局一樣,該局注意到與以下幾個方麵有關的商標申請激增:
-虛擬商品;
-元宇宙;
-非同質化代幣(NFT);
-區塊鏈。
上述指南旨在闡明IP Australia在商標申請中對這些新興技術進行分類的做法。
例如,如果沒有進一步的澄清,僅指定商標將被用於第9類中的虛擬商品或NFT是不會被接受的。申請人必須具體說明虛擬商品或NFT的確切性質。指定第9類可被接受的例子包括“可下載的虛擬服裝”和“通過NFT驗證的可下載數字音樂文件”。
該指南還涉及在虛擬環境(如元宇宙)中提供的服務的分類。IP Australia采取了一種考慮虛擬服務在現實世界中的影響的方法。例如,出現在在線環境中的虛擬餐廳不提供實體食物,但用戶操控的角色可消費虛擬食物。因此,這項服務將被歸類為第41類娛樂服務,而不是第43類餐廳服務。
IP Australia表示其分類實踐將繼續發展,以滿足這一快速發展領域中的客戶需求。該局正在密切關注新出現的全球趨勢,並將繼續與其他知識產權局合作,以實現國際一致性。
該指南可在IP Australia網站下載,也可參見該局《商標局實務及程序手冊》第14章。(編譯自www.ipaustralia.gov.au)


澳大利亞擴大對商標異議中“及時和勤勉”延長期限理由的解釋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近日擴大了對在異議程序中延期提交證據的“及時和勤勉”理由的解釋。
澳大利亞聯邦《1995年商標實施細則》第5.15條第(2)款(a)項、第9.18條第(2)款(a)項、第17A.34K條第(2)款(a)項和第17A.48T條第(2)款(a)項為當事方提供了延期的依據,即如果一方當事人可以證明,盡管其已為遵守證據提交日期盡了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了“及時和勤勉”的行動,但仍無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證據,則可以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該局對這些條款的解釋曆來非常嚴格。
這種解釋的變化是為了認可一點,雖然該條款是很嚴格的,並要求當事人表現出其合理性、及時性和勤勉性,但它並不會強加完美的標準,並允許在準備證據時偶爾出現的某些情況下進行補救。對當事方的要求是,他們能夠證明合理的計劃得到了很好的執行,沒有重大的不明原因的拖延。如果一方當事人的簡單失誤導致無法按時提交證據,延期可能仍然是適當的。
預計這種解釋將大大降低尋求延期提交證據的各方的舉證負擔,並允許在某些過去可能不會獲批準的情況下進行提交。這將包括:
-僅僅是疏漏;
-記錄後續日期時出錯;
-缺頁;
-未簽名的聲明;
-提交證據時遇到的技術錯誤;
-其他導致未能提交的真正錯誤,當它們是在準備證據的合理計劃以其他方式及時和勤勉地執行時發生的。
與往常一樣,在發現錯誤後,當事方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尋求延期。
如需詳細的指南,可參閱《商標實踐和程序手冊》。
為什麼會作出更改?
澳大利亞聯邦《2013年知識產權法例修正案(提高標準)實施細則》(第1號)的製定,大大減少了商標注冊處可批準延期以提交證據的情況。雖然這些修正案在緩解曠日持久的異議程序時效方麵達到了預期目的,但圍繞延期提交證據的做法隨後使得獲得延期以提交證據變得相當困難,即使在發生真正錯誤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在與利益相關方進行磋商並對專利部門在類似條款方麵的做法進行比較後,商標部門決定發布上述實踐指南並對手冊進行相應的更新。
此更改何時生效?
該解釋自2023年7月31日起生效。(編譯自www.ipaustralia.gov.au)


新西蘭知識產權局更新顏色商標申請的要求


近日,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PONZ)對新西蘭顏色商標申請的顏色要求進行了更新。
在開始對整個知識產權進行審查之前,申請人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顏色商標與有顏色的商標是不同的。
為了說明這一點,讀者可以嚐試回答一個問題:如果將下圖中的顏色應用於“工業用油和油脂;傳動油;潤滑油;用於吸附灰塵、噴灑除塵和粘合灰塵的產品;燃料(包括汽油)和照明物質”類的商品上,你是否會想到具體的來源?
 
許多消費者很快就會將上述顏色與英國石油公司加油站聯係起來。英國石油公司已經在新西蘭注冊了多件顏色商標,包括上述商標(新西蘭商標注冊號211576),用於各種商品和服務。
現在,新西蘭《2003年商標條例》第42條(1)款(b)項規定:“提交申請時必須包含以下信息:……(b)商標的清晰的圖示……”
首先,使用“必須”和“提交時”這種措辭意味著,如果顏色未包含在初始申請中,那麼在申請審查過程中很可能是無法糾正的。如果申請不符合要求,則不會被分配申請編號或申請日。
雖然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供商標的清晰圖示,但在申請被受理之前,必須向商標專員提供可被接受的顏色說明。說明還應包括如何或打算如何使用該顏色的內容。具體形式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上述英國石油公司的商標注冊中包括以下說明:
“該商標由綠色組成,應用於供應所述商品的服務站的外表麵,如申請所附圖示所示……”
在一些其他的案例中,例如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的標誌性紫色(新西蘭商標注冊號285611和285612),則提供了以下說明:
“該商標由紫色(潘同色號2685C)組成,如申請所附的圖示所示,主要應用於商品的包裝。”
在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對其顏色商標的辨識超越了“紫色”,而是更具體地使用了潘通色彩體係來對確切的紫色進行識別。潘通色彩體係廣為人知,新西蘭負責專利、商標、外觀設計和植物新品種權的專員可以隨時使用該體係來獲取商品/服務的說明。
除了需要在申請時提供商標的明確圖示,本次更新還涉及顯著性問題,這也是商標不予注冊的一個絕對理由。一般來說,在沒有大量使用的情況下,單一顏色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的顏色組合商標則不具有足夠的固有顯著性,並且需要一定程度的使用證據才能被接受和注冊。某些顏色在某些行業中被廣泛使用,因此,即使有使用證據也不太可能被注冊。但是,對於能夠或不能注冊的內容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申請都必須根據其自身的情況逐案考慮。
有許多陷阱可能會對商標申請造成致命的影響,尤其是非常規商標,如顏色商標。如果申請人希望保護顏色商標,可聯係專業的商標律師,以獲取建議、做好準備並提交商標申請。(編譯自www.lexology.com)


巴基斯坦采用新的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


巴基斯坦聯邦政府根據《2000年注冊外觀設計條例》第31條所賦予的權力,通過了新的《2023年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
新規則廢除了《1933年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旨在簡化巴基斯坦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申請和審查程序。
新規則的主要特點概述如下:
-采用了現行的國際分類係統。新規則標誌著巴基斯坦采用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公布的現行國際分類版本。
-製定了新收費標準,即引入了一套新的外觀設計申請費。申請一件外觀設計的費用為3000盧比,申請一組外觀設計的費用為5000盧比。
-規定了發出審查意見的時限。申請日期為專利局收到文件的日期。對審查報告作出答複的時間為發出審查意見之日起2個月內,並可延長至6個月內。
-可恢複失效的外觀設計。因未遵守規定規則而失效的外觀設計可以恢複。(編譯自www.agip.com)


柬埔寨實施單一商標申請政策


2023年8月1日,柬埔寨商業部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第2501/R/DIP號公告,規定自2023年8月起,商標申請人必須在一個或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統一使用單一商標申請。
根據柬埔寨商業部向商標申請人發布的公告,為了減少商標申請過程中不必要的文書工作,為國際商標注冊程序提供便利,柬埔寨商業部要求申請人根據《商標、商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二級法令》第10條的規定,對一個或多個國際分類中的商品或服務使用單一商標申請。
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柬埔寨的商標申請人須遵守公告的規定。(編譯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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