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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3.7)期

中俄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的共同決定,將自2023年7月1日起無限期延長中俄PPH試點項目,參與本試點項目的要求和流程繼續沿用中俄PPH指南。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通過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後與31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中俄PPH試點項目延長將進一步促進中俄兩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服務中俄創新主體加快專利審查進程,並持續推動兩局在專利審查領域的深入合作。(李韓澤)


巴西將根據《海牙協定》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進行審查


巴西專利局(BRPTO)通過2023年7月4日的《聯邦公報》公布了第25/2023號條例,該條例規定了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海牙協定”)進行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的程序。該條例規定了以巴西為指定締約方的申請規則。第25/2023號條例也在同一日在BRPTO的官方公報第2739號公告中公布,並將於2023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換言之,這意味著自2023年8月1日起,通過簡化程序並降低成本,巴西的申請人將有可能通過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就在多個國家或地區同時獲得外觀設計保護。同樣,來自其他締約方的申請人將能夠在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指定巴西,並在此尋求對其所主張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
盡管如此,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第25/2023號條例,指定巴西的國際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仍將根據巴西第9279/96號法律(巴西知識產權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並滿足BRPTO提出的進一步要求。除此之外,為了能夠向BRPTO提出申請,國際外觀設計注冊的所有權人需要在巴西長期擁有一名具有適當資格的居民,該居民有權代表他們進行行政和司法活動,包括接收傳票。
關於發布決定的時間,BRPTO必須在巴西被指定的通知發出後的6個月期限內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或給予保護的通知。
在拒絕保護的情況下,發給國際局的通知將包含:(1)關於審查期間提出的異議的信息;(2)因訴訟原因暫停審查;或(3)駁回指定申請的決定。
外觀設計注冊的續展、所有權轉讓登記、地址或名稱變更登記、放棄指定或國際注冊注銷等應直接通過WIPO進行管理,並具有直接在BRPTO進行登記的效力。
第25/2023號條例將於2023年8月1日生效,其葡萄牙語版本可通過官網獲取。(編譯自www.lexology.com)


加拿大專利費大幅上調  權利人如何節省開支


根據最近對《加拿大專利規則》的立法修正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就專利申請和已授權專利向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支付的官方費用將有所增長。
在某些情況下,官方費用增長幅度較大,有些項目的費用從25%增長到36%。目前的官方收費標準與一些常見付費項目的新增費用的對比如下:
 
適用於大多數申請人的節省開支的建議——在新費用標準生效之前盡早支付未來的費用


根據現行的收費標準,申請人現在就可以支付需要於2024年1月1日之後繳納的相關官方費用(例如維護費和審查費),這樣做可以為大多數申請人節省數百甚至數千加元的資金。
例如,在加拿大提交的專利申請,審查請求可以從申請日起推遲長達4到5年。然而,申請人如果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申請審查,則可以節省294加元或36%的審查費。
另一個例子是,在專利的有效期內,從申請日後的第2年起,申請人每年都需要在加拿大繳納維護費。維護費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預付,因此通過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預付未來的維護費可以節省大筆費用。根據新收費標準,支付所有年度維護費(即申請日後第2至第19年的維護費)的專利權人將支付總計6740加元;相比之下,如果根據現行標準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支付所有維護費,專利權人隻需支付5136加元,總共可以節省1604加元。
根據新收費標準的擴大定義,新獲得“小型實體”資格的申請人可以節省更多費用。
在另一個重要變化中,從2024年1月1日開始,“小型實體”的定義擴大到包括員工人數少於100人的實體,而目前“小型實體”的定義隻包括有50名員工或更少人數的實體。
根據現行的規則,符合“小型實體”定義的申請人可享受50%的標準官方費用折扣。值得注意的是,新收費標準下的標準官方費用的漲幅大多高於小型實體官方費用的漲幅。因此,雖然根據現有定義符合“小型實體”資格的申請人仍然可以根據現行收費標準通過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支付未來的官方費用來節省資金,但對於那些根據現有定義不符合“小型實體”資格但根據新的擴大定義符合的小型實體的申請人來說,可能等到2024年1月1日之後申請“小實體”資格並根據新標準支付小型實體費用會節省更多。
但是,在確定申請人是否有權按照擴大定義中的小型實體費率支付官方費用時,應謹慎行事。加拿大法院明確指出,實體資格僅在首次使用專利製度時確定一次,並且必須根據這一最初的決定支付後續費用,盡管在提交申請後或專利有效期內實體資格可能會發生變化。
因此,希望根據新規則享受小型實體費用折扣的申請人必須確定其在加拿大直接提交申請的申請日或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國際申請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之日員工人數少於100人。例如,目前有少於100名員工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直接在加拿大提交申請的申請人必須首先確定提交申請時的員工人數,以確定其是否有權根據現行的或新的費用標準享受小型實體費用折扣。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日擁有50名或更少的員工,並且在其他方麵符合當前對小型實體的定義,則可以申請小型實體的資格,並根據現行規則按小型實體費率支付官方費用。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提交之日擁有51-99名員工,並且在其他方麵符合小型實體定義,那麼可以在2024年1月1日之後根據擴大後的定義申請小型實體的資格,並根據新修訂的費用標準按照小型實體費率支付官方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符合新的擴大定義下的“小型實體”資格,但不符合現行定義的規定,並且已經按現行標準費率支付了一筆或多筆費用,通常無權要求退還其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支付的部分專利費,這是因為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並引入擴大的“小型實體”定義的《加拿大專利規則》修正案在2024年1月1日之前不具有追溯效力。此外,《加拿大專利規則》第139條隻規定了範圍非常狹窄的可退還費用的清單。雖然第139條h款確實包括關於退還費用的規定:“(h)任何多支付的費用,由於申請人/專利權人在付費時是一個大型實體,因此不構成‘多支付的費用’”。(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斯洛文尼亞新知識產權法即將生效


2023年6月28日,斯洛文尼亞國民議會通過了關於《工業產權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將於2023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在商標方麵,當事方將通過斯洛文尼亞知識產權局(SIPO)的行政程序更快、更經濟地實現商標的撤銷或無效宣告,而不是像以前一樣隻能通過法院程序執行。
在專利方麵,斯洛文尼亞根據已批準並已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的《統一專利法院協定》,對具有統一效力的專利(EPU)作出了新的規定。
下文將對修正案最重要的變化進行簡要的概述。
商標方麵
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將由SIPO負責
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程序現在由SIPO而不是法院管轄。因此,這兩種程序都將成為行政程序。
對於因權利受到侵犯而引發爭議的反訴案件,法院仍然具有管轄權,這將有助於提高訴訟程序的效率。
相對駁回理由:在先歐盟商標的聲譽評估
根據先前的有效規定,在先商標的聲譽(作為異議的依據)僅在斯洛文尼亞境內進行評估,這在在先商標為歐盟商標的情況下引起了很多問題。由於這種含糊不清的情況,修正案在文本中補充了關於在先歐盟商標的規定,即該類商標的聲譽將在歐盟境內進行評估。
專利方麵
禁止(具有或不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和國家專利同時生效
如果在斯洛文尼亞申請保護的歐洲專利(無論該專利是否就統一效力進行了注冊)和國家專利因同一發明而被授予給同一人,且具有相同的申請日期和相同的優先權要求日期,則認為國家專利自歐洲專利局(EPO)在《歐洲專利公報》上公布了對歐洲專利授權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法律效力的終止與異議期限或異議程序的最終決定有關。
更明確地定義提交歐洲專利權利要求譯文的義務
提交歐洲專利權利要求譯文的3個月期限將從EPO在《歐洲專利公報》上公布歐洲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
修改或限製專利權利要求的譯文必須在EPO公布歐洲專利的修改形式或限製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交,或自歐洲法院部分撤銷歐洲專利的決定發布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交。
如果歐洲專利由於形式上的原因未在EPO注冊為統一專利,後續在SIPO注冊的可能性
修正案新的第30條a款允許由於形式上的原因(例如請求提交得太晚)而未在EPO注冊為歐盟統一專利的歐洲專利的所有人,即便在成員國注冊歐洲專利的正常期限已過,仍然可以進入斯洛文尼亞的國家階段(自最終駁回決定起3個月內)並在SIPO的專利注冊簿中注冊該歐洲專利,該專利將作為國家專利生效。
擴大使用書麵證據的可能性
與迄今為止有效的法規相比,專利所有人能夠通過幾種不同的方式獲得書麵證據,並將其提交給SIPO,作為發布宣告性決定的依據,並且即使在專利有效期的第10年之後,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持專利的有效性:
提交經任何其他機構(具有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資格)或與之簽訂相關協議的其他專利局全麵審查後授予的相同發明專利的斯洛文尼亞語譯文;
從具有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資格的任何機構或與之簽訂相關協議的其他專利局獲得一份附有書麵意見的關於技術現狀的調查報告,作為SIPO簽發其中一項宣告性決定的依據。
其他事項
將延誤後提出繼續程序請求的目標期限縮短至4個月(自2023年9月27日起)
修正案第67條規定,盡管當事方沒有履行獲得權利的程序所要求的義務,但仍然可以在延誤之後提出延誤後繼續程序請求並繼續使用獲得權利的程序,而無需說明延誤的正當理由。到目前為止,在延誤發生之日起,提出延誤後繼續程序請求的6個月目標期限被縮短為自延遲發生之日起4個月。這增加了法律的安全性,因為法律不確定性的期限將縮短。
授權書:不再隻是書麵形式
新法律取消了以書麵形式提交授權委托書的要求,這將使代表代理人更容易獲得客戶的授權委托書——例如掃描件(電子形式)。
如果客戶已授權了若幹代表,但未指明SIPO應向哪位代表發送信函,SIPO將把所有信件送達至列在最後的代表,而不再向列在最前麵的代表送達信函。(編譯自www.lexology.com)


巴基斯坦已啟動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程序


在巴基斯坦申請商標注冊現在可以在網上進行了。
2023年6月14日,巴基斯坦知識產權局和旁遮普省信息技術委員會(PITB)推出了由PITB設計的電子申請係統,該係統具有在線支付功能。
高級律師薩娜.沙伊克.菲克瑞(Sana Shaikh Fikree)稱,在線申請係統旨在提供一個無障礙程序,該程序使用成本低、時效強。這將是提供一個直截了當的申請係統的關鍵,可以進行在線支付,無需製作實體文件。
巴基斯坦知識產權局也正在進行版權、專利、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申請的數字化舉措。
菲克瑞補充稱:“在線申請係統的推出是巴基斯坦知識產權局堅定不移地將各局(即商標注冊局、專利局和版權局)的職能數字化的結果。”(編譯自www.asiaiplaw.com)


巴拉圭知識產權局正式啟動聲音商標注冊


巴拉圭知識產權局(DINAPI)與國家交響樂團(OSN)簽署了一項合作協議,以正式確定聲音商標在巴拉圭的注冊。
根據DINAPI局長塔拉弗(Talaver)的說法:“對DINAPI來說,這項協議是正式申請注冊聲音商標的第一步,音樂技術標準將用於決定提交給這個程序的作品的原創性。”
在實踐中將如何運作?
1.DINAPI將接收保護聲音商標的申請;
2.DINAPI將把聲音商標的申請發送給OSN,由其根據音樂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3.OSN將指定一個合格的技術小組來評估所提交的申請;
4.OSN的技術團隊將通過意見來確定上述作品的原創性,並證明申請注冊的作品的顯著性。(編譯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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