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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權利要求的結構

權利要求被認為是專利申請的核心,權利要求界定了發明人或申請人所尋求的法律保護的限度。權利要求還規定了發明人可以排除他人侵占其發明的區域。當專利權人/申請人在法院進行專利訴訟、或在專利局進行專利申請時,這些權利要求在確定保護範圍方麵具有主導作用。因此,無論是國內到國外,還是國外到國內的專利申請,如何撰寫英文的權利要求,或是將英文的權利要求內容譯為準確的漢語,是一項非常重要且困難的工作。下麵我們以美國權利要求為例,一起來了解一下權利要求的組成。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主要分為四類:“process”“machine”,“(article of) manufacture'”和“composition of matter”①。而在中國發明的主題隻分為兩類:“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於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權利要求;屬於活動的權利要求有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②
各國的權利要求通常都分為兩類: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應遵循“一句話”規則,即無論句式結構有多複雜或難以理解,都必須形成一個單獨的句子。每項權利要求必須以大寫字母開頭,以句號結尾,其間可大量使用逗號與分號。如果一個權利要求陳述了多個要素或步驟,各要素或步驟之間可利用行縮進分隔,美國還要求權利要求書采用1.5或雙倍行距。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從屬權利要求必須進一步限定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例如限定更窄的保護範圍或添加一個或多個要素或技術特征。如果從屬權利要求擴大了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範圍,則被認為是不當從屬形式。
美國的獨立權利要求有三個部分:序言( a preamble)、過渡詞( a transitional phrase)和主體(a claim body)。
(一)序言
獨立權利要求的序言用來說明發明的上下文(context),權利要求的序言可寫成:
① an apparatus
② a method
③ an apparatus for (doing sth.)
④ a method for (doing sth.)
這些序言可譯為:某某裝置,某某方法,用於什麼的裝置或實現什麼的方法等。
從屬權利要求的序言也有多種表述方式,如:
① The method of claim 1...
② A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③ A method as claimed in claim 1…
④ The method, as claimed in claim 1…
⑤ A method as recited in claim 1…
⑥ The method as defined in claim 1…
⑦ A method as set forth in claim 1…
⑧ The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⑨ The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⑩ The method in accordance with claim 1…
(二)過渡詞
美國的權利要求的序言之後就緊跟著一個過渡詞。過渡詞有三種基本類型:“comprising”、“consisting of”和“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這三類過渡詞分別為:開放式的、封閉式的和半開半閉式的。
第一類是開放式的,常用的詞有:
① comprising
② which comprises
③ ④
例如,“ comprising”的含義相當於:包括但並不僅限於所述的部分。它可譯成漢語的“包括”、“包含”。
第二類是封閉式的,常用的詞有“consisting of”, 譯為“由……組成”,表示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不包括其中未提及的部件、過程或組分。在涉及化學組分或金相成分的發明中常用這類過渡詞(短語)。
第三類被稱為半開半閉式的,常用的詞有“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譯為“主要由……組成”。這種過渡詞的作用,是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僅包括其中提及的特征,還包括那些不會對該權利要求的基本的、新穎的特征產生實質影響的特征。
此外,還有一些過渡詞,如“having”和“composed of'”, 其含義或開放、或封閉、或半封閉,依說明書的內容而定。例如,過渡詞“ having”有時可能是開放的過渡詞, 有時則可能是封閉的過渡詞; 過渡詞“composed of”有時可能相當於“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有時則相當於“consisting of”。
由於中美兩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存在差異,因此在遇到“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和“having”這樣的過渡詞時要特別注意:在中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中,過渡詞不是開放的就是封閉的,沒有半開半閉的,或是要依說明書內容來確定開閉情況。
(三)主體
繼承過渡性短語的部分是權利要求的主體( body of the claim),它是權利要求中最主要的部分。主體列出了發明的所有要素、限製或步驟。權利要求的主體對發明的新穎方麵提供詳細解釋。主體還列舉了發明的不同部分且必須試圖建立它們之間的聯係。此外,主體描述了所有權利要求要素之間的關係。主體的結構取決於發明的性質。通常,主體中的第一個特征是產品的核心,其他部件依賴於產品的核心。
對於機械或電子產品,權利要求要以合乎邏輯的順序列出構成該產品的各個部分;而在化學領域中,權利要求中又常常包括化學方程式或分子式;涉及方法的發明,權利要求則要描述出執行該方法的合乎邏輯的步驟。
由於一項權利要求就是一句話,在權利要求的序言和過渡性短語質檢用逗號分開;過渡性短語和正文用冒號分開。此外,所有元素之間用分號隔開,最後,當然是以句號結束。


小結
在各個國家中,權利要求書的語言風格、撰寫格式各不相同,專利代理師、譯者一定要根據這些不同的特點進行撰寫、翻譯。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一定要邏輯嚴密、字斟句酌、經得起俯視俯察。
① www.uspto.gov
② 參見 《審查指南》(2006)第二部分第2章3.1.1節。
希望我方的上述分享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權利要求的結構,在進行申請或維權的過程中更加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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