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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於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及《關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誌的指引》

2023年1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於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及《關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誌的指引》,希望通過對商標申請注冊禁止性規定的梳理,幫助相關當事人更好地了解違反《商標法》第十條所需承擔的風險及法律後果,引導市場主體樹立正確的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七)、(八)項及第二款具體規定了商標注冊申請中包含地名的禁止性規定,違反該禁止性規定則商標注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已經注冊的可能被依法宣告無效。《關於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對相關規定禁止行為了細化解釋。


1. 國家名稱:應當避免將包含國家名稱或者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除外: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或者相關標誌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 或者國名部分與標誌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2.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應當避免將以下情形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1)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的標誌。
2)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標誌。
3)文字構成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容易發生產地誤認的標誌。
4)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產地等特點誤認的標誌。
5)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但將地名與“市、縣、區”等組合使用,地名含義明顯的標誌。
查詢中國行政區劃縣級以上地名,可以登錄中國民政部官網進行查詢: http://xzqh.mca.gov.cn/map


3. 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應當避免將以下情形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1)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的標誌。
2)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易發生產地誤認的標誌。
3)文字構成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 從而發生產地誤認的標誌。


4. 以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而聞名的縣級以下(不含縣級) 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我國公眾不知曉的外國地名:如果其相應地域本身以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而聞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產地誤認,則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上述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5. 帶有政治意義的地名:應當避免將具有一定政治意義的地名,包括紅色革命根據地、重大政治事件發生地等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6. 國家級新區或者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域名稱:應當避免將與我國整體發展戰略關係密切的國家級新區、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域名稱及其規範簡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除外:申請人能夠提供書麵證明文件,證明已經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同意的】


7. 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等名稱:應當避免將與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不同教派分支)及民間信仰等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8. 包含地名的國家重大事項名稱:應當避免將與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關係密切的國家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注冊或者使用。
【除外:申請人能夠提供書麵證明文件證明已獲得相關部門授權,且不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麵影響的】


9. 山川、河流、景點、建築物等名稱:應當避免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將山川、河流、景點名稱、建築物等公共資源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除外:一是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二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指引》同時指出:商標專用權人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誌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不得自行將商標中的地名部分進行更改、突出、簡化、添加、變形或者拆分使用等。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合理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僅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以與其已注冊商標中地名相同為由予以禁止。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實際使用會使公眾產生產地或者來源誤認的受讓人。

《關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誌的指引》中對除地名外的其他標誌作為商標的禁止或限製性行為進行了細化解釋: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常見類型包括: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
2)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誌。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常見類型包括:
1)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
【除外:當事人提交書麵證明文件,表明已經該國政府同意的;當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服務上, 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
2)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等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
【除外:當事人提交書麵證明文件,表明已經該國政府同意的;當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服務上, 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


3. 應當避免將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除外:當事人提交書麵證明文件,表明已經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的;或者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


4. 應當避免將與表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除外:當事人提交書麵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已經該官方機構授權的;或者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


5. 應當避免將與“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外: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


6. 應當避免將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7. 應當避免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常見類型包括: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標誌;
2)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標誌;
3)其他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的標誌,如“央儲”。
【除外:公眾基於日常生活經驗等不會對標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產生誤認的】


8.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包括標誌本身具有“不良影響” ,或者標誌本身含義並無“不良影響”,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容易產生“不良影響”後果,或者由特定申請人注冊或者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情形。
常見類型包括:
1)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詞彙或者圖案,具體包括涉及恐怖、暴力、淫穢、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調不高或者對相關公眾、特定群體產生消極負麵影響或者具有貶損含義的詞彙或者圖案以及與上述詞彙或者圖案字形、發音等近似的標誌;
2)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標誌:包括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形象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的標誌;與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與黨的重要理論成就、科學論斷、政治論述等相同、近似,或者與國家戰略、國家政策、黨和國家重要會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具有政治意義的事件、地點、數字等標誌;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名稱或者代表符號以及其相關領導人物姓名或者代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其他具有政治不良影響的標誌。
3)對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社會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標誌:包括與各國法定貨幣名稱或者符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含有不規範漢字或者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的標誌;有害於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標誌;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標誌;與我國各黨政機關、軍隊、 警察、軍事單位、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簡稱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與相關職務、職級、職銜、徽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與我國整體發展戰略關係密切的國家級新區或者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域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與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關係密切的國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或者相關特有詞彙;包含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者與之相關事跡、精神、口號的標誌;與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等相關公眾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其他對我國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標誌。


《指引》同時明確了申請注冊與使用“絕對禁止”標誌的法律後果:
本指引所述相關標誌的注冊申請會因違反《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款被駁回,已經注冊的商標,也會麵臨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同時構成惡意商標申請的,還將麵臨警告、罰款等處罰,處罰信息將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使用未注冊的本指引所述相關標誌商標的,將被依法予以製止及限期改正,同時,還將麵臨通報、罰款等處罰。


希望我們的上述整理能夠幫助申請人在設計、注冊商標時有所助益。如對商標保護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詳詢:010-82732278
《指引》原文詳見: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9/art_66_181565.html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9/art_66_181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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