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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12)期

香港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試點項目將於2023年正式實施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支持香港特區居民更加便捷、有效地在內地保護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以試點項目形式,對香港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的優先審查做出便利安排。
根據該試點項目,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據香港特區《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實體或組織,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和深圳代辦處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使符合相關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可在內地獲得優先審查。
該試點項目所適用的發明專利申請需為香港特區申請人在內地處於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其技術領域屬於《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6號)的技術領域,相關申請分類號落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與國際專利分類參照關係表(2021)》範圍。
香港特區申請人可通過當麵提交或郵寄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深圳代辦處服務窗口提交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材料,但不能向兩家代辦處重複提交同一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請求。具體申請流程可參考廣州代辦處或深圳代辦處網站及香港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指南。
參考資料:香港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指南.docx


統一專利製度:歐洲合作的重大裏程碑


統一專利製度將如何簡化和改進歐洲專利製度以造福其用戶?這個議題成為了近日在布魯塞爾舉行的高級別會議的焦點。該會議是由比利時聯邦公共服務經濟部(Belgium's Federal Public Service Economy)、歐洲專利局(EPO)和歐盟委員會聯合舉辦的。該活動由知識產權記者詹姆斯.努頓(James Nurton)主持,參與者有1000多人,其中250人親自出席了在皇家音樂廳舉行的現場會議,其他人則通過遠程方式參加了會議。另外還有3000名觀眾通過EPO、比利時經濟部和歐盟委員會的社交媒體渠道關注了此次會議。
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António Campinos)在開幕致辭中強調了新製度對促進歐洲創新活動的重要性。他將統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描述為“自1973年簽署《歐洲專利公約》以來,我們的專利製度發生的最根本的變化”。坎普諾斯指出,歐洲需要“多樣化的、具有包容性的和以創新為導向的經濟,以保持一個可持續發展的未來”,並重申了一項強大的、高質量的專利製度將發揮的關鍵作用。
坎普諾斯還提到了新製度的好處,如提高成本效益,簡化專利授予後管理程序,以及通過統一專利法院完善司法執法程序,他預測,“現金支付和文書工作的大幅減少以及法律確定性的增強”將提高“專利製度的質量”。
德國議員安吉麗卡.尼布勒(Angelika Niebler)在其講話中談到了歐洲議會發揮的積極作用:“我們為在歐洲引入這項統一專利製度而奮鬥了這麼多年。”談到統一專利法院時,她表示:“我們需要兩個支柱——專利和法院以為新製度建立一個值得信賴的環境……通過統一專利使歐洲更具韌性,就提高歐洲在全球舞台上的競爭力而言,這一點非常重要。”
瑞典司法部國際事務司司長安娜.卡琳.斯文森(Anna Carin Svensson)強調了統一專利製度本身所體現的韌性,該製度預計將在瑞典擔任歐盟理事會主席期間開始實施,她表示:“我相信,我們不得不經曆的擔憂將使統一專利製度更加強大。”


 歐洲合作的重大裏程碑

 
前歐盟委員會研究、科學和創新部門委員菲利普.布斯昆(Philippe Busquin)和塞西莉亞.維克斯特倫(Cecilia Wickström)曾於2009年至2019年擔任歐洲議會議員,他們對統一專利製度表示讚賞,認為它是歐洲合作的一個重要裏程碑。EPO首席經濟學家揚.梅尼埃(Yann Ménière)概括介紹了該製度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對小型實體和初創企業而言。
不過,公眾特別感興趣的是5個專家小組會議,這些會議從學術界、商業協會、創新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專業和司法機構的角度對新製度進行了探討。特別是閉幕小組會議就與會者提出的問題向發言者進行了一係列提問,這些發言者是最近被任命的統一專利法院的成員,這是他們在任命後的首次公開亮相。
發言者包括統一專利法院初審法院院長弗洛倫斯.布廷(Florence Butin)和上訴法院院長克勞斯.格拉賓斯基(Klaus Grabinski)以及另外3名統一專利法院法官。該小組會議就有史以來第一個專門處理歐洲範圍內專利訴訟的法院的結構和運作提供了備受期待的戰略見解。許多人認為,該機構也可能成為該領域未來的全球性中心。
海德堡大學名譽教授溫弗裏德.蒂爾曼(Winfried Tilmann)在其閉幕詞也呼應了這種觀點,他表示,歐洲“正在為向世界體係開放做出貢獻:首先開放的是專利授予,現在是專利訴訟”。(編譯自www.epo.org)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將日出期的開始時間推遲到2023年3月1日


近日,歐盟統一專利法院(UPC)宣布日出期將不再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而是從3月開始。這也意味著UPC的啟動被推遲了。UPC最初定於2023年4月1日啟動。調整後,《統一專利法院協定》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
根據UPC網站上的一份聲明,“增加時間是為了讓未來的用戶做好準備,因為訪問案件管理係統(CMS)和簽署文件需要強認證”,即硬件設備和一個合格的電子簽名。為此,用戶需要找到供應商並獲得必要的工具。UPC已經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這方麵的信息以及供應商名單。
由於這種強認證在日出期是必要的,UPC認為用戶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做這些準備工作。


一切按部就班


UPC發言人稱,CMS在11月的試運行證明該係統運行正常。根據前述公告,進一步的準備工作也在“按部就班地進行,並符合公布的路線圖”。
這包括通過《UPC議事規則(UPC Rules of Procedure)》和任命UPC法官。被任命的法官已經開始接受培訓。此外,主席團已經成立,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的院長也已選出。
到2023年初,法院的所有行政管理準備工作都將完成。UPC預計不會再有任何延遲。(編譯自www.juve-patent.com)

 

歐盟委員會將修訂《工業品外觀設計指令》和《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


歐盟委員會最初於20年前製定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指令》和《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目前正在修訂中。
此次修訂旨在確保外觀設計保護能夠適合數字時代的目的,並在降低成本和複雜性、提高速度、增強可預測性和法律確定性方麵更加有利於個人設計者、中小型企業和外觀設計密集型行業,也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
歐盟委員會於2022年11月28日通過了兩個(一攬子)《工業品外觀設計指令》和《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的提案,其中包括:
-使現有的條款現代化,以澄清範圍和限製方麵的權利;
-簡化和改進在歐盟注冊外觀設計的流程;
-調整和優化應付費用的水平和結構;
-對程序進行協調並確保其成為國家外觀設計製度的有利補充;
-允許出於維修目對符合歐盟範圍內“維修條款”要求的複雜產品(如汽車)的原始外觀設計進行複製。

背景介紹


這些提案是根據2020年11月通過的《知識產權行動計劃》提出的,該計劃旨在修訂歐盟關於外觀設計保護的立法。這反映了利益相關者、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要求立法現代化的呼聲,並且該計劃的目的是建立在對歐盟商標法改革綜合評估結果的基礎上的。


下一步程序


現在,這兩個提案將被提交至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以便其根據普通立法程序予以通過。
當新提案被采納時,《工業品外觀設計指令》的新規則將在2年內轉化為國家法律。
關於《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部分變更將在其生效後3個月內適用,其餘的變化將在授權和實施法案頒布後(即生效後18個月)適用。
更多信息可在歐盟委員會官網進行查詢。(編譯自euipo.europa.eu)

 

歐盟知識產權局公布提交證據的新規則


近日,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一份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將對以數據載體(如USB閃存驅動器、筆式驅動器或類似的存儲單元)提交附件適用新的要求。
這些變化是最近公布的第EX-22-7號決定的一部分,該決定對EUIPO關於以數據載體提交證據的規則作出了幾項調整,包括:
-僅接受無圖層的PDF文件(即標準靜態的PDF文件),不接受加密的、可執行的和/或壓縮文件;
-保存在數據載體上的每個單獨的文件最大不得超過20Mb。
這些更改旨在減少延遲,並在適用情況下使要求與通過用戶區域的電子通信保持一致。如果用戶不遵守,可能會導致證據被忽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滿足決定中規定的要求,該局將認為附件或附件的一部分未被提交,並且也不會邀請當事方對不足之處進行修改。
如果以數據載體提交的附件符合該決定的要求,該局將把它上傳到電子文件(DAS)係統中。如果數據載體上所有文件的總容量超過1GB,該數據載體仍會被接收,但該局沒有義務將數據載體內容上傳到DAS係統中,因為這樣做可能存在技術上的限製。


有關PDF文件的更多信息


新規定僅允許以數據載體提交標準、靜態的PDF文件。接收方無法對靜態的PDF文件進行修改,該文件的結構、內容和布局都不能被改變。新的決定進一步詳細說明了什麼樣的文件不被視為靜態文件。
從2023年2月1日起,以數據載體上接收的非靜態PDF文件將被拒絕,並且不會發送任何文件存在不足的通知。
具體內容可參閱EUIPO之前的通知“如何以電子通信方式提交PDF文件”,並觀看相應的網絡視頻“如何避免在各方程序中提交文件時出現錯誤”。(編譯自euipo.europa.eu)

 

美國專利商標局宣布新的抗癌專利加速審查試點計劃


為了進一步加快健康和醫療領域的創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近期發布了一份聯邦注冊公告,宣布了一項新的計劃:終結癌症登月加速審查試點計劃(Cancer Moonshot Expedit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
從2023年2月1日開始,這項新計劃將加速審查廣泛的用於預防癌症和降低癌症死亡率的技術,以支持美國總統喬.拜登(Joe Biden)的防治癌症登月計劃。與合格技術相關的專利申請可不依順序提前申請審查,並將會被優先審查(給予特殊地位)。該計劃將持續至2025年1月31日,或至USPTO接收總計1000份可授權申請的日期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美國商務部副部長唐.格雷夫斯(Don Graves)表示:“作為一名癌症幸存者,我為各聯邦機構為重新啟動這項計劃所做的工作感到驕傲。正如我們所知,實現拜登總統終結癌症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創新者和研究人員對新技術的開發和獲取專利的能力。終結癌症登月加速審查試點計劃將有助於這項工作的推進。”
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商務部副部長兼USPTO局長凱瑟琳.維達爾(Kathi Vidal)則表示:“癌症預防和治療領域的創新是我們實現拜登總統的目標,即通過新的終結癌症登月計劃,在25年內找到將癌症死亡率至少降低50%的途徑。我們很高興能夠提供這項新的、廣泛的試點計劃,以幫助加快關鍵技術的專利申請,將這些解決方案推向市場並最終徹底地解決癌症問題。”
這項新計劃取代了USPTO的癌症免疫治療試點計劃,該計劃於2016年首次實施,並加快了與使用免疫療法治療癌症的方法相關的合格專利申請的審查。該計劃將於2023年1月31日終止。
該公告的全部內容文可在專利相關通知(Patent Related Notices)網頁上進行查閱。(編譯自www.uspto.gov)


新西蘭新的植物品種權法將於2023年1月24日生效


新西蘭《2022年植物品種權法(Plant Variety Rights Act 2022)》和《2022年植物品種權條例(Plant Variety Rights Regulations 2022)》將於2023年1月24日生效。
新西蘭的《植物品種權法案(Plant Variety Rights Bill)》於2022年11月16日通過了三讀,並於11月18日獲得禦準,成為《2022年植物品種權法》。
新法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的植物品種權製度,履行了《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對毛利人的責任。此外,它還允許新西蘭履行《全麵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規定的國際貿易義務。
新法及其條例將於2023年1月24日生效,但新法第5部分(Part 5)的第3部分(Subpart 3)除外。這將包括以下關鍵更改:


《2022年植物品種權法》將實施最新的植物品種權保護國際協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所規定的擴展的專有權,包括:


-將權利擴展到繁殖材料的銷售、出口、進口和處理。
-將這些權利擴展到“基本衍生品種(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在某些情況下,將這些權利擴展到收獲的材料。
-由於農場保存的種子不在新權利的範圍內,現有的關於農場所保存種子的條款將繼續適用。
-對強製許可實施公共利益測試。


新法將根據Wai 262報告的建議實施變革,包括:


-建立毛利植物品種委員會。該委員會將支持育種者和毛利“kaitiaki(自然或環境的看護人、守護神)”之間的早期接觸,評估授予植物品種權對kaitiaki關係的影響,並對某些申請是否應該繼續作出決定。
-對育種者在處理土著植物物種或其他對毛利人有重要意義的物種時,有新的披露要求。
-如果kaitiaki的利益受到影響,有能力拒絕授予植物品種權。


植物品種權費用將於2023年1月24日發生變化


為了配合新的《2022年植物品種權法》及實施條例的生效,新的收費表將於2023年1月24日開始生效。
新的收費表源於對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PONZ)通過植物品種權辦公室所提供服務的現行成本的審查。在這些新費用方麵,考慮了若幹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麵:
-上一次審查植物品種權費用是在2002年,在這期間不斷增加的成本導致植物品種權辦公室每年出現大量赤字。
-IPONZ根據行業專業人士和聯係人的反饋意見,起草了一套關於植物品種權費用的擬議修改。然後,在2022年4月13日至5月20日期間向公眾征求了對這些擬議修改的意見。
-新法中的一些新規定對成本和費用有所影響。
在考慮了上述所有情況後,一套修訂後的收費修改建議被提交給內閣通過。這些修改於2022年12月15日獲得內閣立法委員會的批準,並將與《2022年植物品種權法》和《2022年植物品種權條例》一起生效。(編譯自www.iponz.govt.nz)


新加坡:公司名稱、域名和社交媒體用戶名可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申請人Floor Xpert Pte有限公司擬在第37類注冊以下商標,用於與地板和維修有關的特定服務:
 
申請人聲稱,係爭商標已經從使用中獲得了顯著性,但其為此而提交的證據沒有讓商標審查員信服。
特別是,關於獲得顯著性的證據被認為是不充分的,因為:(i)使用的是公司的名稱“Floor Xpert Pte Ltd”,而不是係爭商標;(ii)提交的證據不是關於第37類的相關服務,而隻是反映了在與地板產品有關的交易中的使用。盡管申請人提交了3輪意見,但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還是維持了駁回決定。於是,申請人向首席助理司法常務官(PAR)提出聽證請求。
PAR指出,在評估一個標誌是否獲得了顯著性時,應證明相關公眾是否依據該標誌來判斷商品或服務來自某個商家,這就要求對證據進行全麵的評估。
他指出,在申請注冊之前,該係爭商標已經使用了8年多。“Floor Xpert”一直被用作“來源標誌(badge of origin)”。申請人於2010年2月建立的網頁包括“floorxpert”一詞。通過Facebook的公開信息,申請人將自己稱為“Floor Xpert”,其Facebook頁麵采用了“@FloorXpert”的字樣。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沒有其他公司使用該係爭商標作為其來源標誌。PAR還考慮了客戶評價、與媒體的接觸以及搜索引擎優化。
PAR重新評估了審查員的結論後指出,每個案件都是針對具體事實的。在這個特定的案例中:(i)在評估從使用中獲得顯著性時,可以考慮係爭商標各種形式的使用,以及(ii)盡管有證據顯示係爭商標在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這些證據仍然可以用於證明該標誌在申請注冊的服務(即第37類的服務)上使用。
如果一家公司已經經營了相當長的時間,而且其業務對消費者的普遍影響是消費者將公司的名稱視為來源標誌,那麼申請人的公司全稱的使用應算作商標使用,特別是在係爭商標納入其公司名稱的情況下。
類似的推理也適用於申請人在網頁和社交媒體上的使用證據。該公司名稱、網頁和社交媒體的用戶名稱有共同點:“Floor Xpert”。申請人利用這些手段接觸到新加坡的顧客,從而實現了銷售。
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Facebook帖子的相關證據,PAR注意到,其服務是作為一個整體方案提供的。其活動是針對係爭商標進行的,屬於特定服務的範圍,或至少與之密切相關。PAR的結論是,應接受該係爭商標的注冊。
這一決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表明公司名稱、域名和社交媒體用戶名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編譯自www.asiaip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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