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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一)(2022.1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統一執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製定本標準。
本條明確了《標準》的製定目的和法律依據。
商標,作為標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記,具有私權屬性,但其也關係到市場秩序、消費者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兼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商標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市場主體申請、使用商標的行為應受到必要的約束,以維護商標權利人利益、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標執法部門既承擔保護商標權的職能,也負責對商標的申請和使用行為進行管理,從而保障商標功能正常發揮,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商標管理在我國商標法律體係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商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加強商標管理是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之一,《商標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進一步強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製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商標法》第六章以專章形式對商標使用行為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通過商標管理,淨化商標注冊及使用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防範商標侵權行為,促進市場主體規範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根據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製定商標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法律規定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管理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職責,在現有商標法律體係框架之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係統梳理、總結提煉多年來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與做法,聚焦行政執法實踐中的典型問題,製定《標準》,旨在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切實加強商標管理。
第二條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一般違法行為適用本標準。
本條是關於《標準》適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 “三定”規定,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是指履行商標執法職能的部門,除了承擔商標執法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包括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等,具體以地方“三定”規定為準。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如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對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行的製度。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僅涉及保護商標權利人法定權利,還涉及保障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公共秩序,需同時保障私權和公共利益。但商標的管理,在使用人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僅涉及保障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公共秩序,因此對其僅進行行政查處,同時,相關行政行為接受司法監督。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一般違法:
(一)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未履行商標印製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規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十)其他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
本條規定了商標一般違法行為的含義和具體類型。
“商標一般違法”是實踐中形成的固定表達,是指僅違反商標管理秩序但未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般違法”中的“一般”是指違法的情形,並非指違法的情節,故“一般違法”不是與“嚴重違法”相對應的概念,而是與侵犯特定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假冒”相區分的概念。《標準》適用的案件範圍主要是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案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商標印製管理辦法》《規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條以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一般違法行為包含的十種具體情形,兼具明確性和開放性。這十種情形涉及強製注冊、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宣傳、被許可人義務、自行改變注冊事項、冒充注冊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管理、商標印製管理及惡意申請等。
第四條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在中國核準注冊的,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
在中國銷售的進口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必須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本條規定了強製使用注冊商標商品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規定了以自願注冊為原則、強製注冊為例外的商標注冊製度。對於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務,其經營者希望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才需要申請商標注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其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使用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是進入市場的前置條件。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作出規定的,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隻限於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注冊商標是指在我國注冊的有效商標,且其核定使用商品應當包括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進口的煙草製品及進口的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實踐證明,在商標自願注冊的基礎上,在部分特殊商品上保留強製注冊製度,通過商標管理商品,確有必要。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嚴格管控的商品,對其商標注冊及管理上也應嚴格,其使用的商標均應經核準注冊後方能使用。
此外,部門規章對其他特殊商品也有強製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如原農業部製定的部門規章《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17年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麵積不得超過標簽麵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於農藥名稱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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