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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10)期

美國專利商標局延長“患者專利”計劃


為了支持2016年2月1日啟動的國家抗癌登月倡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實施了患者專利計劃,也稱為癌症免疫治療試點計劃。該計劃為癌症免疫治療相關專利申請提供快速審查服務,申請人無需支付請求費。根據該計劃,與癌症免疫療法有關的專利申請將提前進行審查,以加快審查進程。患者專利的目標是將癌症免疫治療相關專利申請所需的審查時間縮短一半,即在收到專利申請一年或更短的時間內發布最終決定。
鑒於公眾對該計劃仍抱有興趣以及來自世界各地的利益相關者——獨立發明人、大學、研究機構、醫院、醫療中心、政府機構以及大大小小的公司——參與該項目,USPTO將患者專利計劃延長至2023年1月31日。所有試點參數與2016年6月29日首次實施的參數相同。
要求:
-申請必須包含一項或多項關於使用免疫療法治療癌症的方法的權利要求;
-申請人必須使USPTO專利電子申請係統(EFS-Web)提交授權請求書。
適用於:
-任何未收到初次審查意見的申請;
-任何同時提交請求書與繼續審查請求(RCE)的申請;或
-任何未被最終拒絕的申請,且所聲稱的癌症免疫療法是已進入II期或III期臨床試驗的研究性新藥(IND)申請的主題。
參加該計劃無需額外的費用。(編譯自www.uspto.gov)


英國知識產權局發布人工智能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指南


和歐洲專利局(EPO)一樣,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也強調,對待人工智能創新的方式應與對待計算機/數學方法或係統一樣。UKIPO於9月22日發布的《人工智能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指南》引用的許多案例對處理計算機實施發明(CII)的人而言並不陌生。
UKIPO一貫的態度是,CII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主要考量因素是“有何技術貢獻”。
指南詳細討論了一些主要的案例法,更重要的是沒有回避一些關於人工智能可專利性的棘手問題,例如訓練方法、訓練數據和“核心人工智能”的可專利性。指南還淺談了在人工智能專利申請中需要(或不需要)披露哪些訓練數據。
指南可概述如下:
-在英國,所有技術領域的人工智能發明都可獲得專利。
-人工智能發明通常是計算機實施的,或在某些方麵依賴計算機方法或計算機程序。英國專利法將僅涉及數學方法和(或)計算機程序“本身”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外。
-當人工智能發明執行的任務或方法對現有技術作出技術貢獻時,該人工智能發明不會被排除在專利保護外且可授予專利。
-當人工智能發明在計算機上運行時,如果其指示包含存在於計算機之外的技術方法,有助於解決計算機之外的技術問題,解決計算機本身的技術問題,或從技術意義上定義一種新的計算機操作方式,則人工智能發明有可能作出技術貢獻。
-如果人工智能發明僅以硬件形式提出申請,例如不依賴程序指令或可編程設備來實施,則人工智能發明不會被排除在專利保護外。
-如果人工智能發明不披露技術貢獻,則該發明將被排除在專利保護外。如果人工智能發明所執行的任務或方法僅與被排除的主題(例如商業方法)有關且僅此而已,隻涉及處理或操縱信息或數據且僅此而已,或對於傳統的計算機來說隻是一個更好或編寫得很好的程序且僅此而已,無論發明屬於應用人工智能、“核心人工智能”還是涉及以某種方式訓練人工智能發明,這些人工智能發明不太可能作出技術貢獻。
-當訓練數據集用於具有技術貢獻的發明時,訓練數據集可獲得專利保護。然而,對僅以數據集的信息內容為特征的數據集可能會被排除在專利保護外。
-與任何其他發明一樣,審查員應根據Eli Lilly訴Human Genome Sciences案規定的原則評估人工智能發明或數據集披露的充分性。
業內人士指出,盡管指南對待人工智能可專利性的整體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與“老的”CII係統相似,但也有一些有趣的地方。
無論如何,這些新指南提供了一個關於UKIPO實踐的良好概述,並展示了在英國專利製度中保護人工智能創新的可能性。畢竟,這種可能性可以為人工智能創新提供寶貴的保護。(編譯自www.mondaq.com)


南非憲法法院將殘疾例外納入版權法


近日,南非憲法法院發布了一項非常了不起的判決。由於版權法修正案遲遲未獲通過,憲法法院將修正案中的殘疾條款直接“讀入”到現行法律中。這是一個重大的勝利,對倡導人權和知識產權都有幫助。
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中缺乏殘疾例外違反了殘疾人的平等權利,並且侵犯了言論自由權。
法院指出:“印刷品閱讀和視力障礙者也享有言論自由權,特別是《南非憲法》第16(1)(b)條規定的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但該權利受到授權要求的侵犯。擺在我們麵前的證據表明,授權要求極大地限製了對文學作品的獲取,損害了接受信息的自由,進而損害了傳播信息的自由。該要求還限製印刷品閱讀和視力障礙者參與其選擇的文化生活。文學作品是文化生活的重要源泉。當文學作品的獲取受到限製時,受這種限製影響的人享有的參與其選擇的文化生活的權利也會受到損害。”
法院裁定權利受到限製隻是第一步,需要足夠的理由才能站得住腳(類似美國的嚴格審查條款)。《南非憲法》第36條規定,在一個基於人的尊嚴、平等和自由的開放和民主社會中,權利限製必須是合理且正當的,同時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權利的性質;
-限製目的的重要性;
-限製的性質和範圍;
-限製與其目的之間的關係;
-限製較少的實現目標的手段。
但法院跳過了這一步,因為“相關部長沒有列舉任何情況來證明限製權利是正當的”。
盡管法院的意見沒有很好地概述其他關於言論自由的限製(例如研究)能否以及如何在憲法挑戰中勝出,但卻明確了對版權進行人權分析的思路——版權是限製言論自由權利(接收和傳遞信息)的國家行為,為了通過憲法審查,例外情況必須合理且正當。
在信息公正與知識產權項目(PIJIP)的協調下,“全球版權用戶權利專家網絡”的成員提出了一些供法院分析的問題,並向政府提交了文件。南非再創造聯盟(Recreate South Africa Coalition)對此案提交了簡報。其成員南非視障人士組織(Blind SA)為申訴人。(編譯自infojustice.org)


歐洲專利局:用於綠色應用的星載傳感技術正在興起


歐洲專利局(EPO)、歐洲航天局(ESA)和歐洲空間政策研究所(ESPI)的一項新的聯合研究顯示,星載傳感技術和綠色應用方麵的專利申請(2001-2021年)增長迅速。遙感可以被廣義地定義為通過遠程設備收集關於某一區域或某現象的數據。通過空間衛星進行遙感探測可以揭示長期的環境趨勢,發現非法活動,監測工業和農業生產,並提供早期預警以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支持。
這項研究著重強調了將星載傳感技術作為有效實施綠色政策和目標不可或缺的工具的使用情況。這包括應用遙感數據來支持減緩氣候變化、預測天氣、檢測汙染、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監測環境等。對全球專利申請統計數據的分析突顯了以下主要趨勢:
-與2001年相比,2020年,星載傳感綠色應用的申請量增長了1800%(相比之下,所有技術領域的全球專利申請增長了400%);
-中國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數量最多(主要是國內申請),而美國申請人在國際申請中占據優勢;
-大多數專利申請與信號處理有關(軟件而非硬件);
-歐洲的專利申請表現出停滯不前的狀態,其中大多數申請來自法國、德國和英國。
 
星載傳感技術在支持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方麵也發揮著關鍵作用。通過跟蹤與10個選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相關的專利活動,該研究提供了一個能夠說明創新如何幫助社會實現這些目標的指標。在國際同族專利申請中,美國在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創新貢獻方麵處於領先地位。
 
在持續的公共和私人投資的推動下,廣泛地使用星載傳感技術來應對重大社會挑戰似乎將會在未來推動專利申請的持續增長。(編譯自www.epo.org)


 印度尼西亞發布側重知識產權融資的《創意經濟法》實施條例


印度尼西亞政府最近發布了《創意經濟法》(Creative Economy Law)的實施條例,旨在通過知識產權融資等方式支持創意經濟中的商業參與者。
《2022年關於實施〈2019年關於創意經濟的第24號法案〉的第24號政府條例》(以下簡稱“GR 24/2022號條例”)已於2022年7月12日頒布,並計劃於2023年7月12日正式生效。隨著GR 24/2022號條例的實施,印度尼西亞政府已采取行動,支持創意經濟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業務。
新法規的重點之一是知識產權融資。本文將對GR 24/2022號條例中涉及知識產權融資的內容進行概括介紹,並探討商業參與者和政府為獲得或提供知識產權融資必須做的一些事情。
概述
GR 24/2022號條例並不是印度尼西亞第一個允許將知識產權或至少某些類型的知識產權用作抵押品的法規。《2014年第28號版權法》(以下簡稱“版權法”)和《2016年第13號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曾規定,版權和專利可以以信托證券的形式作為擔保。然而,這兩部法律僅僅規定了版權和專利可以受信托證券的約束,而關於這些知識產權信托證券的進一步規定將在相關實施條例中公布。然而,為解決這一問題的版權法或專利法的實施條例卻一直沒有出現。因此,GR 24/2022號條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
GR 24/2022號條例第1條第1款將創意經濟定義為基於文化遺產、科學和/或技術的由人類創造力產生的知識產權附加值的體現。GR 24/2022號條例第1條第2款將創意經濟參與者定義為印度尼西亞公民個人或團體,或根據印度尼西亞法律成立的法人實體或非法人實體形式的法律實體。
知識產權融資申請
根據GR 24/2022號條例第4條第1款,政府將通過銀行和非銀行形式的金融機構促進基於知識產權的融資計劃。GR24/2020第7條第2款規定了創意經濟參與者在申請知識產權融資時必須滿足的條件,具體如下:
-可提供融資方案;
-擁有創意經濟業務;
-具有就創意經濟產品的知識產權達成的協議;以及
-持有知識產權注冊或備案證書。
根據GR 24/2022號條例第7條第2款第c項的解釋,與創意經濟產品的知識產權相關的協議包括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許可協議,該協議可用作基於知識產權的融資的抵押品。
舉例來說,一名大學生可能無法僅基於她創作的論文的版權申請知識產權融資。然而,她可以根據自己創作的圖書的版權申請知識產權融資,而該圖書的出版權已被許可給一位出版商。
雖然版權並不是通過注冊而獲得的,並且一旦她的文學作品以有形形式體現出來(也就是說,一旦她頭腦中的想法被書寫在書頁上)版權就會自動產生,但法律和人權部(MOLHR)下屬的知識產權總局(DGIP)提供了一個記錄版權和相關權利的係統。除非有證據證明其他可能,否則此類記錄將作為版權作品或相關權利產品所有權的初步證據。根據GR 24/2022號條例第7條第2款d項的規定,此類記錄也是創意經濟參與者提交基於知識產權的融資申請的先決條件。
知識產權融資程序
在準予知識產權融資時,金融機構應該采用如下程序:
-核實創意經濟業務;
-驗證用作抵押品並且在發生爭議(即創意經濟參與者違反融資協議的規定)或非爭議(即為履行融資協議的條款而執行)時能夠執行的備案或知識產權證書;
-對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進行估值;
-向相關創意經濟參與者支付相應款項;以及
-根據協議,從創意經濟參與者處獲得融資回報。
關於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GR 24/2022號條例的第10條要求在DGIP備案或注冊知識產權,並獨立和/或由其他方管理。備案要求應適用於不是通過注冊方式產生的知識產權,即作品或相關權利產品以有形形式體現後自動獲得的版權和相關權利。為了證明知識產權已備案,DGIP將頒發知識產權備案證書。
商業秘密也不需要注冊,因為隻要這些信息的經濟價值持續存在並保持其機密性,那麼技術或商業領域的信息就會得到永久的保護。然而,DGIP並不要求對商業秘密進行備案,隻有商業秘密的許可或轉讓才需要向其備案。
相比之下,注冊要求則適用於通過注冊產生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品種保護。如果DGIP認為所申請的知識產權可以根據每類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注冊,則DGIP將為每項權利頒發注冊證書。此外,根據GR 24/2022號條例第10條的說明,知識產權接受管理意味著該知識產權已由所有者或其他方根據協議進行了商業化。因此,擁有對上述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合法證明不足以讓創意經濟參與者獲得知識產權融資。他們還必須將自己擁有的這些知識產權商業化。
GR 24/2022號條例第11條還進一步規定,MOLHR應向金融機構提供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數據的訪問權限。迄今為止,DGIP已提供了一個關於商標、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和版權的可公開訪問的數據庫,名為Pangkalan Data Kekayaan Intelektual。不過,數據庫中包含的信息是有限的。為了符合GR 24/2022號條例第11條的規定,DGIP必須提供更全麵的信息,包括金融機構可以訪問的關於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的信息。
除了在DGIP備案和注冊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外,創意經濟參與者還應在旅遊和創意經濟部(MOTCE)負責維護的創意經濟融資係統中對金融機構批準的基於知識產權的融資進行備案。
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的估值
GR 24/2022號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對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的估值應采用以下方法:
-成本估值法;
-市場估值法;
-收益估值法;和/或
-根據適用的估值標準采用的其他估值方法。
GR 24/2022號條例第12條第2款對估值人員作出了規定,即知識產權估值應由知識產權評估師、評估小組或二者共同進行。第12條第3款規定了知識產權評估師需滿足的標準:
-持有印度尼西亞財政部(MOF)頒發的公共評估許可證;
-具備知識產權評估方麵的能力;以及
-已在MOTCE注冊。
在2022年9月1日由金融服務管理局(OJK)主辦的題為“知識產權作為抵押品的前景”的網絡研討會上,MOTCE的戰略政策部副部長妮婭.尼斯卡亞(Nia Niscaya)表示,目前有743名評估師能夠對商業和財產進行評估,其中隻有110人具有商業評估資格。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評估人員有能力評估知識產權。GR 24/2022號條例第12條第3款給出了建議,即具備知識產權方麵能力的評估師也應在MOTCE注冊。不過,截至目前,尚未有評估師在MOTCE注冊。
知識產權評估能力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獲得能力認證來證明。這種能力對於知識產權評估人員掌握開展以下工作所需的技能至關重要:
-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估值;
-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的市場分析;和/或
-審查已在工業中使用的知識產權利用情況分析報告。
GR 24/2022號條例也對評估小組進行了認可。評估小組是由金融機構任命的一組人員,負責評估申請知識產權融資的創意經濟參與者的知識產權。根據GR 24/2022號條例第12條第6款的解釋性說明,評估小組應由信貸或融資評估師和/或融資機構指定的專家組成。與知識產權評估師不同,根據條例,評估小組成員不需要具備知識產權方麵的能力。
利益相關者應考慮的後續步驟
考慮到上文概述的內容,在GR 24/2022號條例正式生效之前,相關利益相關者還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1.知識產權評估師
目前,尚無法確定具有知識產權評估能力的評估師。這的確是一個問題,因為評估師需要了解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以為作為抵押品的知識產權提供準確的估值。
與其他類型的資產相比,作為無形資產和動產的知識產權的市場相對比較特殊。知識產權評估人員必須充分了解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的性質,特定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如何產生以及如何授予相關對象的,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某類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持有人應被賦予什麼樣的權利,此類權利如何被部分或全部轉讓或許可,以及該類知識產權所附帶的獨特的商譽等,以準確地評估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分析相關市場,並審查已在工業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的分析報告。
2.知識產權評估師資格認證
GR 24/2022號條例第12條第4款規定,知識產權評估能力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獲得能力認證來證明。因此,相關利益相關者,如MOTCE、MOF和/或DGIP,必須為知識產權評估師製定出關於能力認證的實施條例。
3.知識產權評估師注冊
GR 24/2022號條例第12條第3款第c項建議知識產權評估師應在MOTCE注冊。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知識產權評估師能力認證的後續程序,MOTCE必須為知識產權評估師注冊做好準備。
4.訪問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數據
目前,DGIP僅在其可公開訪問的知識產權數據庫中提供了有限的信息。它必須提供更全麵的用作抵押品的知識產權的信息,以作為對金融機構的支持。
5.創意經濟融資備案製度
MOTCE必須建立創意經濟融資備案製度,以滿足GR 24/2022號條例第13條提出的要求。
除上述內容外,相關利益相關者,如MOTCE、DGIP和MOF,也應考慮在創意經濟參與者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授權方的情況以及將知識產權用作抵押品的執行方案。
評估已執行的知識產權的潛在買家或市場也很重要,隻有進行此類評估,獲取所述知識產權才不會導致壟斷和不公平的商業競爭行為。(編譯自www.lexology.com)


哈薩克斯坦知識產權局修訂官方費用


哈薩克斯坦國家知識產權局(Kazpatent)對某些官方費用進行了修訂,該修正案已於2022年9月19日生效。
商標注冊費現在隻涵蓋最多3類商品或服務,而不是像以前那樣申請的所有類別。現在,每增加一個類別需支付21歐元的額外費用。
根據知識產權法修訂案,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期將再延長5年(最長期限為25年,而之前的最長期限為20年)。知識產權局對第21年至第25年的保護期收取維護費,其金額與第16年至第20年的費用金額相同。
最後,Kazpatent調整了對已注冊知識產權進行名稱/地址變更的應繳費用,刪除了“每一次變更的費用”這一措辭。知識產權權利人現在隻需支付一筆費用即可對已注冊知識產權的所有更改進行登記。但是,對申請進行更改登記時,每項更改需單獨付費。(編譯自www.petosev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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