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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9)期

中歐兩局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延期


近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共同發布聯合公報,宣布兩局專利合作條約(PCT)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根據該項目,中國申請人提交的PCT申請可以選擇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適用於以英文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的PCT申請,延長期內限額為3000件。由歐洲專利局完成國際檢索的申請將無需進行歐洲補充檢索。
自2020年12月1日啟動以來,270餘名申請人積極參與了該項目。試點項目是兩局全麵戰略合作的重要成果,為申請人在歐洲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便利。
更多信息請參考:
中歐兩局關於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延期的聯合公報
如何加快PCT申請歐洲階段程序


日本專利局發布2022年年度報告


近日,日本專利局(JPO)發布了《2022年日本專利局年度報告》。JPO將國內外的知識產權趨勢及該機構自己采取的各項舉措編入了報告中,旨在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製度的興趣並加深其對知識產權的理解。
以下內容是2022年報告中解釋的一些要點:
2021年的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請求數量較上一年有所增長;
就在國外向日本提交的專利申請而言,來自中國、美國和歐洲的申請數量較上一年有所上升;
由於加強和簡化了審查製度,商標審查的初步審查通知數量比上一年大幅提高了23.3%。
《2022年報告》主要側重於統計數據,縮小了涵蓋的要點的範圍,並將報告主體、統計和材料部分(以前單獨作為一卷)合並為一份單一的、緊湊的報告,以使公眾能夠更好地了解來自日本和國外的申請和注冊以及審查和庭審的現狀。
一、報告內容的要點
以下是第一部分“通過圖表展示的重要統計數據”中涵蓋的一些要點:
1、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請求的數量
2021年共計有289200件專利申請和238557件專利審查請求,分別比上一年增加了728件和6342件。
 


2、在國外向日本提交的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數量
直到2020年,美國和歐洲向日本提交的專利申請數量一直呈下降趨勢,但在2021年有所上升。中國向日本提交專利申請的數量持續增長。
此外,中國向日本提交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數量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已經超過了美國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數量。
 
 
3、商標審查的現狀
為防止審查周期變得越來越長,日本對審查製度進行了強化和簡化,因此,2021的初步審查通知較上一年增加了23.3%。
 
二、報告修訂結構的要點
2022年報告對報告主體、統計和材料部分進行了合並,形成了一份單一的內容緊湊的報告。它還重點突出了統計數據,並縮小所涵蓋的要點的範圍,以便讀者們更好地了解日本國內外的申請和注冊以及審查和案件審理的現狀。
具體而言,該報告由第一部分“通過圖表展示的重要統計數據”、第二部分“詳細的統計數據”(這兩部分均包含統計數據)以及解釋該機構所采取的措施的附錄組成。
第一部分以圖表的形式呈現了重要的統計數據,這些數據易於直觀理解,如上文第一部分所示,並解釋了公眾關注的有關知識產權趨勢的要點。
第二部分提供了關於知識產權的各種統計數據和材料,包括第一部分中的圖表所依據的統計數據,主要以表格的形式呈現。第二部分中的統計數據也可以作為CSV文件提供。
附錄包含了JPO采取的各項措施的綜合列表,其中概述了這些措施及其在2021財年取得的主要成就,以便於讀者了解關於這些措施的總體情況。
將所有信息都放在一個文件中,這意味著對於2022年的報告,PDF版本中的所有內容現在都通過一本小冊子提供,這與先前在JPO官方網站上發布PDF版本摘錄的方法不同。
三、查看報告的網址
JPO官方網站:日本專利局2022年年度報告(日文,https://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22/0727_003.html)
四、主管部門
日本專利局政策規劃和協調部政策規劃和研究司(編譯自www.meti.go.jp)


元宇宙的崛起——美國和越南虛擬商標的審查實踐更新


簡介
元宇宙已經成為吸引全球品牌和消費者注意力的熱門領域,並且促使他們設法在這個虛擬的世界中占據一席之地。然而,元宇宙的興起也引發了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特別是在商標法領域。
雖然關於元宇宙的法律框架和商標審查指南尚不明確,但商標所有人正在通過新的商標申請進入這一虛擬領域。這些行為看起來是有利於保護數字商標免受第三方侵權的,同時也為未來開發新的項目敞開了大門。此外,世界各地的商標主管機構也都正在處理這些為了跟上新興的和不斷發展的元宇宙趨勢而搶先提交的商標申請。
本文將主要介紹美國和越南與元宇宙相關的商標申請的審查實踐,為商標所有人在元宇宙前沿地帶的行動和商標保護策略提供實用的參考。
要點
在美國:主管機構的形式審查規則涵蓋了與虛擬活動相關的項目的分類和澄清問題,而實質性審查規則主要側重解決虛擬和實體商品/服務之間的衝突。
在越南:主管機構的形式審查措施主要圍繞與虛擬商品和服務相關的錯誤分類和模糊不清的術語/說明展開。涉及虛擬商品和服務的實質性審查規則可能要在晚些時間推出,應該會審查虛擬商品和服務相關申請的指南出台後。
具體規則
1.美國的商標審查實踐
形式審查:與虛擬活動相關的項目分類和澄清中的問題
關於虛擬商品和非同質化代幣(NFT)(第9類)和虛擬市場(第35類)的某些問題已被提出並作為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發布的具體措施的理由。以下是一些USPTO形式審查實踐的最新示例——
第9類:USPTO對被駁回的申請中的“NFT”和“虛擬商品”表達了其觀點——“NFT”一詞是不明確的。申請必須說明NFT的類型,並且必須指定此類NFT的內容。同時,數字交易卡等虛擬商品也是不明確的,必須說明格式。(參見美國申請序列號97052604案)
在虛擬商品和服務的分類和必要的澄清方麵,USPTO似乎采取了與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相同的方法。根據EUIPO最近的指南,“虛擬商品”一詞本身缺乏明確性和準確性,因此必須指定相關的虛擬商品(例如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虛擬服裝)。就其本身而言,“NFT”一詞也是不會被接受的,必須指定由NFT認證的數字項目的類型。
第35類:根據USPTO,商品標識中“以NFT為特色的在線零售商店服務”的說明是一種模糊不清的表述,必須予以澄清,因為申請人必須指定通過NFT認證的可下載的數字商品的類型。(參見美國申請序列號9704095案)
實質性審查:虛擬和實體商品/服務之間的衝突
實體商品和虛擬商品之間的衝突,以及數字資產是否應被視為可申請商標的“商品”的問題,是元宇宙中頗具爭議的法律問題。
一些人認為,由計算機代碼生成的虛擬產品應與物理產品區別對待。例如,一個包的計算機編碼的數字文件不應被視為與實體包相同。不過,還有一些人認為,現實世界商品的傳統商標注冊應該足以涵蓋虛擬現實中的此類商品。
雖然美國的法院尚未解決涉及這一問題的某些有爭議的商標糾紛,但USPTO最近發布了一些該局關於虛擬和實體商品/服務之間衝突的案件的裁決,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1)“數字交易卡”(第9類)與“實體卡牌遊戲”(第28類)相關
在針對美國申請序列號97052604的案件中,當事雙方的標誌相同(REVOLVE),USPTO認為“數字交易卡”可能與實體卡牌遊戲有關。USPTO的決定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許多商業實體現在既銷售實體交易卡,也銷售數字交易卡。根據這樣的理由,保護一家已經在銷售實體交易卡並且目前正在擴展到數字領域且以同一品牌銷售數字交易卡的公司的權利可能是有意義的。
(2)“傳統的與活動相關的服務”(安排、組織、舉辦和主持社交娛樂活動)大概包括“與虛擬活動相關的活動”——全部屬於第41類
在針對美國申請序列號97206182的案件裁決中,當事雙方的標誌相同(MET GALA),USPTO得出的結論是,傳統的與活動相關的服務(安排、組織、開展和主辦社交娛樂活動)措辭寬泛,可能足以涵蓋所述類型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務,包括新申請人的範圍較狹窄的與虛擬活動相關的服務(組織、安排和舉辦虛擬時尚和社交活動;虛擬時裝秀形式的娛樂活動)。
(3)“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務,即用於在線虛擬世界的學步男童服裝”(第35類)與傳統服裝(第25類)相關
在針對美國申請序列號97044016的案件中,當事雙方的標誌相同(LITTLE CLOSET),USPTO確定,這兩個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是相關的,可能會造成混淆。在此案件中,申請人的零售商店服務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特別是“學步男童服裝”,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涵蓋了廣泛的服裝,包括兒童服裝。因此,這些商品具有商業相關性,因為它們都具有兒童服裝的屬性。USPTO通過在線來源的證據強調了其駁回理由,即一些實體商品供應商正在虛擬環境中銷售相同的數字商品。
上述案件隻是該局裁決的冰山一角。然而,由於涉及處理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商品之間直接衝突的根本法律問題尚未解決,或許現在可以認為,此類裁決可能是向著更全麵評估真實世界和虛擬世界商標之間的衝突邁出的一小步。
2.越南的商標審查實踐
在越南,元宇宙也是吸引公眾眼球的議題。一些公司推出了NFT係列作品以作為獲取現有和潛在客戶的新方式。越南位於NFT熱潮的中心,就NFT用戶數量而言,該國位居世界前五位。
越南在元宇宙中的崛起也促使商標所有人在商標保護方麵采取了重要的措施。盡管越南的虛擬法律框架和商標審查指南仍不清晰,但許多全球和本國實體通過在該國提交新的虛擬商標申請進入了元宇宙。一些商標所有人甚至提出了新的多司法管轄區申請,因為NFT是無限的,並且可以通過區塊鏈被全球的消費者訪問。
一方麵,越南知識產權局(VNIPO)最近發布了一些涉及虛擬商品和服務申請的案件裁決(即形式審查結果)。與NFT和區塊鏈等虛擬商品和服務相關的錯誤分類和含糊不清的術語/說明是形式駁回的最常見原因。
另一方麵,在VNIPO關於與虛擬活動相關的申請的審查指南可用後,實質性審查可能會在更晚的時間實施。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裏,當VNIPO對元宇宙性質的商標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並闡明虛擬世界和物理世界之間的衝突時,將會有更多值得關注的事情。
結論
元宇宙沒有邊界,但商標保護有邊界。雖然元宇宙仍處於發展的早期階段,但品牌所有人應保持領先的優勢,采取大膽的措施打擊虛擬世界中的侵權者,同時確保他們擁有足夠的商標保護,以便在虛擬世界中蓬勃發展。
目前,企業應優先審核其當前的商標組合,並在元宇宙領域中提交與虛擬活動相關的商標申請,同時密切關注這一技術前沿的潛在侵權行為。(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歐盟《人工智能法案》修正案第一版:議會在行政程序、標準上的第一次妥協


幾周前,歐洲議會聯合報告員發布了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第一版折衷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成為了議會技術討論的基礎。
《人工智能法案》在歐洲議會內部市場委員會和公民自由委員會收到了3000多份修改意見,這些委員會都是修正案的聯合牽頭機構。這一版修正案是歐盟在不同政治團體之間尋求妥協的第一次嚐試,但目前,它隻代表了聯合報告員的觀點。
一位歐洲議會官員向媒體歐洲動態(EURACTIV)表示:“聯合報告員在尋找爭議最小的部分方麵做得非常出色。”
主要的立法者希望能夠在暑假前取得一些進展,並計劃在秋季深入討論那些爭議更大的話題。
適用國家主管機關的程序
這一版折衷修正案中最重要的一個變化是,兩位立法者完全刪除了關於合格評定程序減損(derogation)的規定。
這一緊急程序將允許任何國家主管機關暫時繞過被認為在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環境保護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方麵至關重要的人工智能係統的市場授權。
其餘的修改主要涉及設立公告機構的行政程序和要求。這些公告機構將在人工智能係統投放到市場之前評估其是否符合歐盟規則。
歐洲議會的議員們希望負責授權和監督這些合格性評估機構運作的國家機關能夠配備有能力保護基本權利的人員。
當合格評定機構被認為符合該法案相關要求時,這些主管機關必須通知歐盟委員會。歐盟執行機構或其他成員國可在收到通知後的兩周內對該機構的資格認證提出質疑。
如果有異議,歐盟委員會將與相關成員國進行協商,但布魯塞爾的歐盟委員會總部將通過二級立法擁有最終決定權。委員會將對主管機關之間最佳實踐的交流進行協調。
對公告機構的要求
公告機構必須確保能夠及時評估,特別是對中小型企業的評估,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符合經修訂的《網絡和信息安全(NIS2)指令》的網絡安全要求。
合格評定機構不得與被評估的人工智能服務提供商有任何利益衝突,對高風險係統提供商采取嚴格的“反旋轉門”(anti-revolving)規則。盡管如此,他們仍將能夠使用以人工智能為驅動的工具進行評估。
公告機構提供的合格證明的期限從5年縮短到4年。當這些機構發現人工智能係統不再符合要求時,可以暫停或撤銷證書。
國家主管機關需要確保人工智能服務提供商可以對公告機構的決定提出申訴,包括那些與已頒發證書有關的決定。
合格文件
人工智能服務提供商必須保留針對高風險係統的歐盟合格聲明,保留期限為10年或整個係統生命周期,以較長者為準。該文件必須就如何遵守人工智能規則手冊和歐盟數據保護法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已通過人工智能和數據保護規則的合格評估的高風險人工智能係統將在其投放到市場之前擁有歐洲合格的物理或數字標誌。
標誌將附有能夠證明係統合格的機構識別號。
關於在公共數據庫注冊高風險人工智能係統的要求的對象已從人工智能服務提供商擴展到使用此類係統的公共行政機構。公共數據庫必須向殘疾人開放。
技術標準
主要的歐洲議會議員希望歐盟委員會在該法生效後的兩個月內發布關於技術標準的請求。這些請求需要具體說明的是,技術標準必須與其他歐盟規則(包括部門規則)保持一致,並易於實施。
此外,“標準化過程應確保均衡地代表各相關方的利益,並且所有有關的利益相關者都能夠有效參與”,因為標準化組織一直被指責不聽取公民社會的聲音。
如果標準化過程出現不適當的延遲或要求被駁回,則委員會可通過二級立法針對關於健康和安全、消費者和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出於公共利益原因的要求采用通用規範。
這些規範將在相關標準生效時失效。然而,如果涉及具體的基本權利問題,委員會可以隨時采用上述要求。
在起草此類規範時,歐盟執行機構必須與國家主管機關、標準化機構、專家和行業代表協商,以闡明他們為什麼不采用標準。
除上述內容之外,修正案文本序言中還增加了一段,規定“當人工智能係統計劃在工作場所進行部署時,協調標準應僅限於技術規範和程序”。(編譯自www.euractiv.com)


比利時版法的主要變化:版權的數字時代來臨


比利時終於通過2022年6月19日的一項法案(以下簡稱“新法案”),將歐盟第(EU)2019/790號《數字單一市場版權指令》(以下簡稱“《版權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律。新法案已於2022年8月1日在比利時政府公報上公布,大部分條款已被寫入《經濟法典》第XI卷中,並於同一天,即2022年8月1日生效。
下文將對新法案引入的主要變化進行概述。
一、權利所有人的地位提高
為解決版權作品的數字化和跨境使用增加的問題,新法案通過了以下條款:
1、新聞出版商的新鄰接權
該法案引入了一項新的鄰接權,根據該權利,新聞出版商可以授予在線使用其出版物的許可,並獲得報酬。
對於每次在線使用(複製和向公眾提供),穀歌新聞等在線內容共享平台必須通過許可協議獲得新聞出版商的同意。這項新權利的期限為兩年。
該項權利不適用於超鏈接。
2、關於分享在線受保護內容的新規則
根據新法,Facebook、Youtube和Tiktok等在線內容共享平台在向公眾提供用戶上傳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其他受保護材料時,必須獲得權利所有人的許可。
未經權利所有人授權,服務提供商將對未經授權的公眾傳播行為負責,除非他們能夠證明:(1)他們已盡最大努力獲得授權;(2)他們已盡力確保未經授權的內容不可用;(3)他們在收到通知後迅速采取了行動以刪除任何未經授權的內容,並盡了最大努力防止這些內容在未來被上傳。
新法案還規定,權利所有人可以要求刪除在線內容,並設置了新的簡易處理程序,以打擊在線侵權行為。
3、確保作者和表演者獲得適當和公平報酬的措施
新法最後包含了確保作者和表演者(演員、歌手、音樂家等)因其作品和表演的使用而獲得適當和公平報酬的措施。適用於許可或轉讓協議或演出權的措施包括:
規定了旨在幫助權利所有人獲得更多關於其作品使用的信息的透明度義務;
製定了合同調整機製或“成功條款”,當最初商定的報酬與權利所有人的工作成果相比過於低廉時,該法案將授予其審查其報酬以獲得公平份額的權利;
設立了撤銷權,使作者和表演者有可能在其作品和表演未被與其簽訂排他性合同的人使用時重新獲得權利;
就所有授予的許可或分配的權利,新法案為作者和表演者的提供了適當和相稱報酬的通用原則。
隨著《版權指令》轉化為比利時法律,可以說比利時的版權正在進入數字時代,權利所有人的權利將在互聯網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二、關於版權的4個新的強製性例外
隨著數字技術在研究、創新、教育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興起,為版權和相關權利規定新的例外情況以允許以前未被例外情況涵蓋的新類型的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新法案規定的例外情況具體如下:
用於研究目的的文本和數據挖掘(TDM)的例外——包括研究組織和文化遺產機構出於科學研究目的進行的複製和數據庫數據提取;
出於其他(私人)目的的TDM例外——包括為(私人)TDM目的而對合法可訪問的作品和其他受保護的材料進行的複製和提取,隻要它們沒有被權利所有人明確保留;
用於跨境教學和教育演示目的的例外——包括在跨境教學背景下僅出於演示目的而對作品進行的數字化使用;
出於文化遺產保護目的的例外——涉及文化遺產機構(如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對其永久收藏的任何作品或其他主題的複製。
因此,在比利時經營業務的企業需要考慮這些變化以及對合同和許可機製進行調整的可能,以確保企業的經營符合新法案的要求。(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敘利亞調整馬德裏商標國際注冊的指定費用


敘利亞政府已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總幹事,即該國將根據《馬德裏議定書》第8條第7款修改指定敘利亞的官費。
自2022年9月2日起,費用變化如下:
-在國際申請中或隨後指定敘利亞時,每類商品或服務為180瑞士法郎。與目前92瑞士法郎的費用相比有所增加;
-續展指定了敘利亞的國際注冊時,每類商品或服務為180瑞士法郎。與目前的92瑞士法郎相比也有所增加。
以下情況下應支付新規定的金額:
-原屬局在2022年9月2日或之後收到的國際申請指定了敘利亞;或者
-敘利亞是注冊人所屬締約方主管局在2022年9月2日或之後收到的申請後期指定的對象,或在該日期或之後直接向WIPO國際局提交的申請後期指定的對象;或者
-在2022年9月2日或之後續展的國際注冊中指定了敘利亞。(編譯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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