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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8)期

關於啟動柬埔寨對中國相關外觀設計加快認可登記項目的公告(第497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四九七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柬埔寨王國工業、科技和創新部關於外觀設計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柬雙方將啟動柬埔寨對中國相關外觀設計的認可項目。柬埔寨工業、科技和創新部認可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外觀設計授權結果,將根據申請人請求,對向柬埔寨提交的相應外觀設計申請加快認可登記流程。
2022年6月9日,柬埔寨國務大臣兼工業、科技和創新部部長占蒲拉西簽署並發布《柬埔寨王國關於在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外觀設計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觀設計認可登記的規定和流程的公告》,正式啟動柬埔寨對中國相關外觀設計認可項目。向柬埔寨工業、科技和創新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柬方公告規定,使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審查結果,就在柬埔寨提交的外觀設計申請提出加快認可登記請求。為方便專利權人及社會公眾在柬埔寨辦理相關加快認可登記事宜,現將上述柬方公告的柬文原文及中、英參考譯文全文轉載。關於柬埔寨對中國相關外觀設計認可項目的具體信息以柬埔寨工業、科技和創新部正式發布文件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柬埔寨王國關於在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外觀設計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觀設計認可登記的規定和流程的公告》(柬文原文及中、英文參考譯文).pdf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8月18日

 

WIPO將於9月29日舉辦《2022年全球創新指數》發布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第十五版全球創新指數(GII)將於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3:30至16:00(日內瓦時間)在一場以混合形式舉行的活動中發布,部長、商界領袖和創新專家將出席本次活動。本次活動將包括對2022年全球創新指數主要結論進行介紹的一個演示發言和兩場小組討論。
2022年全球創新指數在COVID-19大流行病持續不絕、生產力增長放緩和其他挑戰持續存在的背景下,對全球創新趨勢進行追蹤。
歡迎參加發布會,了解今年世界上最具創新性的經濟體。全球創新指數對132個經濟體的創新表現進行排名,突出各經濟體在創新方麵的優勢和劣勢。
主題:創新驅動增長的前景如何?
2022年本版全球創新指數重點關注創新對今後幾十年社會生產力和福祉的影響。
報告討論了以下問題:滯脹和低生產力增長是會繼續下去,還是我們即將進入一個新時代;在這個新時代,新的創新噴發——數字時代和深度科學創新浪潮——將帶動經濟上行?
發布會
以混合形式舉行的發布會將在瑞士日內瓦產權組織總部的產權組織會議廳舉行。現場參會注冊將於2022年8月30日開放。
發布會還將在產權組織網站上進行流式直播,並以阿拉伯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提供同聲傳譯。
關於全球創新指數
創新是WIPO的核心使命。自2007年以來,世界各地的決策者通過全球創新指數,進一步了解本國創新體係的優勢和劣勢,為政策方向提供參考。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提出全麵的人工智能風險管理框架


隨著人工智能(AI)技術的進步,基於AI的應用已被廣泛采用。與此同時,由於AI係統可能會生成人們並不需要或可能有害的結果,這引來了政策製定者越來越嚴格的審查。除了其他關注點外,政策製定者力求確保AI係統避免有害的偏見,而且準確、可解釋並保護隱私。過去,出現在美國的這類問題會通過各種監管和州立法行動得到解決,但通常僅針對特定應用或問題。
2019年,特朗普政府發布了《關於保持美國在AI領域領導地位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I)》,其中指示隸屬於美國商務部的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為聯邦參與開發技術標準和相關工具”製定一個全方位的“計劃,以支持使用AI技術的可靠、穩固和可信賴的係統”。2020年,國會指示NIST開發“AI風險管理框架”(AI RMF)。2022年3月17日,NIST發布了其AI RMF的初稿。
AI RMF草案
AI RMF草案使用三類分類法對AI特征進行分類:(1)技術特征;(2)社會技術(socio-technical)特征;以及(3)指導原則。通過這些特征,可以評估AI是值得信賴的還是有風險的。技術特征是指AI係統設計中的風險,包括準確性(accuracy)、可靠性(reliability)、堅固性(robustness)和彈性(resilience)/安全性(security)。社會技術特征是指會影響AI係統使用方式和社會認知的人類和係統性的製度和社會偏見,包括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可詮釋性(interpretability)、私密性(privacy)、安全性(safety)和偏見管理(managing bias)。指導原則是指AI係統應遵守的更廣泛的社會規範和價值觀,包括公平、問責製和透明度。
參考該框架,AI RMF草案列出了各組織可以采取的行動清單,以識別和減輕特定AI係統的相關風險。AI RMF草案將這些操作歸納成4個功能:映射(Map)、測量(Measure)、管理(Manage)和治理(Govern),這些功能應該被迭代地執行。
繼在2022年3月召開關於AI RMF草案的公開研討會之後,NIST發布了第一輪公眾意見,這些意見來自包括穀歌、凱薩醫療機構(Kaiser Permanente)、勞工統計局、美國財產意外傷害保險協會、美國唱片業協會、美國商會和伯克利大學等在內的企業、政府部門和高等教育機構的各類利益相關方。NIST還計劃在2022年10月19日至21日舉辦另一場研討會,並在2022年底或2023年初發布AI RMF草案的最終版本。
美國對AI的現行立法和監管
迄今為止,美國關於AI的法規僅針對AI RMF草案所確定的風險中的一部分。目前,美國沒有任何聯邦層麵的立法用以管理AI係統,但有來自聯邦監管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住房和城市發展部、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的監督。他們的監管範圍必然是有限的。例如,FTC的規則僅限於解決歧視性和欺詐性的商業行為,EEOC則專注於在招聘和工作場所的應用中使用的AI。
在美國,至少有5個州——阿拉巴馬州、科羅拉多州、伊利諾伊州、密西西比州和猶他州——已經通過了與AI相關的立法,還有十幾個州正在等待立法。但到目前為止,州立法的範圍也受到限製。例如,伊利諾伊州專注於監管用於就業決策的AI係統中的偏見,而阿拉巴馬州的法案隻是建立了一個AI谘詢委員會。
即使是擬議的《歐盟AI法案(European Union AI Act)》——迄今為止提出的最全麵的AI立法,也沒能明確解決某些技術和社會技術風險,例如準確性、可解釋性和可詮釋性。而且,該法案因為缺乏根據未來發展對AI係統進行重新分類的方法而受到了批評。AI RMF為解決所有AI風險所做的努力可能會促成更全麵的未來立法或監管。
AI RMF的潛在影響
盡管具有自願性質,AI RMF本身可以通過告知普通法的注意標準(standard of care),有效地對AI係統的開發人員和用戶施加法律義務。隨著關於AI係統所造成損害的糾紛陸續出現,法院可能會通過AI RMF來確定是否應該采取其他措施來防止這些損害。目前,有一些使用自願NIST框架作為注意標準的先例。2014年,NIST發布了一個自願的網絡安全框架。評論者承認它可以被采納為注意標準。法院已經認識到它在告知注意標準方麵的價值。例如,在一個有關投票權的案件中,專家證詞在就適當的注意標準發表意見時援引了NIST的網絡安全框架。遵守網絡安全框架還是解決2020年雅虎數據安全漏洞集體訴訟的一個條件。未來,在關於AI係統的訴訟中,AI RMF很可能被類似地用於建立注意標準。
目前,AI RMF可以幫助相關組織解決適用於AI係統的各種新出現的法律要求,並為未來的全麵監管做好準備。2020年發布的NIST隱私框架也起到了類似的作用。在隱私框架發布時,僅有《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和《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隱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是有效的重要數據隱私法。從那時起,美國超過60%的州已經在考慮或通過了新的隱私法規。隱私框架幫助各組織預測並跟上了隱私法的立法浪潮。隨著AI監管沿著類似的軌跡向前發展,AI RMF可能會成為相關組織跟上快速發展的法律環境的有用工具。(編譯自www.quinnemanuel.com)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修訂多方訴訟程序規則和條例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IPOPHL)於2022年5月27日發布了關於修訂多方訴訟程序規則和條例的第2022-013號備忘錄通函。修訂後的規則和條例已於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訂是為了應對新冠肺炎大流行帶來的挑戰,以確保IPOPHL的運營和服務的連續性,並在服務的可及性、彈性和成本效率方麵使利益相關者受益。
下文將重點介紹對多方訴訟程序規則和條例的相關修訂。
一、通過電子郵件進行的申請和服務
1.目前,電子郵件是用於訴狀、動議、權利宣示、中間命令送達、通知、傳票以及其他程序的申請、服務、交付和傳輸的主要方式。修訂案已為此目的設置了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2.訴狀以及相關資料在電子郵件被接收之日視為已提交。另一方麵,律師或代表最多有3天的時間來確認已收到提交通知,確認日期應視為收到日期。在沒有確認的情況下,則發送通知的日期應視為收到日期。
二、異議和請願書的提交要求
1.根據修改後的要求,提交異議或請願書時,資料中必須包括異議者或請願者以及參與提交異議或請願書的其他各方的姓名和地址,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2.在異議或請願程序中還應附上以下文件:
(1)關於非競擇法院(non-forumshopping)的驗證和證明材料;
(2)證人宣誓書、文件或物證;
(3)異議通知書或請願書中提及的其他英文證明文件(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的,則需要提供翻譯文本);
(4)能夠代表當事人簽署訴狀、核實證據、提供非競擇法院證明以及在案件中代表當事人的律師或代表的授權委托書或其他證明。
3.此外,現在可以就涉及1項以上申請或注冊的異議或請願書提交單一訴狀,前提是涉及相同的當事方,且被異議每一項申請或被主張撤銷的每一項注冊或專利構成的是一個明顯不同的案例。異議者或請願者必須支付與其提出異議的每一項申請或尋求撤銷的每一項注冊或專利相對應的適用費用。通過這種方式,異議者或請願者隻需提交一份簽字人的委托書和/或授權證明,包括關於非競擇法院驗證和證明材料。
三、就異議通知或延期提交異議通知的動議和請願書采取的行動
1.在收到IPOPHL的異議或延期提交異議或請願書的動議後,注冊官將向相關方發送一份收到確認函。此後,如有需求,異議者或請願者自確認之日起將有5天的時間可提交任何所需文件(如第二條第2款所述)。
2.在收到電子賬戶對賬單(“e-soa”)後,異議者或請願者將有5天的時間通過IPOPHL的在線支付服務支付適用的費用。付款證明必須在實際付款之日起3天內通過電子郵件提供給注冊官。
3.一旦確定異議或請願書符合要求,IPOPHL應立即向登記一方發出答複通知,並附上異議或請願書副本。如果未獲得相關方的電子郵件地址,則應通過個人和/或快遞服務提供中間命令、通知和其他程序的服務。如果未能使用個人和/或快遞服務,則應在IPOPHL網站上發布或張貼答複通知,並應視為向被申請人提供服務。
四、答複
1.被異議人在收到答複通知副本後將有30天的時間提交經核實的答複意見,並可根據基於令人信服的理由提出動議,進而獲得45天的額外時間提交答複意見。
2.答複中還應附上以下文件:
(1)非競擇法院驗證和證明材料;
(2)證人宣誓書、文件或物證;
(3)異議通知書或請願書中提及的其他英文證明文件(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的,則需要提供翻譯文本);
(4)能夠代表當事人簽署訴狀、核實證據、提供非競擇法院證明以及在案件中代表當事人的律師或代表的授權委托書或其他證明。
3.與上文類似的是,此類答複意見允許就涉及1項以上申請或注冊的異議或請願書提交單一訴狀,前提是涉及相同的當事方,且被異議的每一項申請或被主張撤銷的每一項注冊或專利構成的是一個明顯不同的案例。被異議人隻需提交一份簽字人的委托書和/或授權證明,包括關於非競擇法院驗證和證明材料。
4.在收到IPOPHL的答複或延期提交答複意見的動議後,注冊官將向相關方發送一份收到確認函。自收到IPOPHL的確認函起,被異議人將有5天的時間提交答複意見所需的任何文件(如第四條第2款所述)。
五、案件的分配;證據的出示、檢查或對比
1.證據的提交、出示、檢查和對比的期限不得超過案件分配給審判官之日起的45天。
2.修訂案還規定,如果相關方在檢查和/或對比期間未提交或出示書麵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原件和/或經核驗的副本,則文件將不予采信。
六、決定的提交
1.現在,應在案件被視為提交待決之日起的20個公曆日內發布裁決結果或最終命令。該期限可基於正當理由再延長20個公曆日。這一期限短於先前條例規定的期限,此前,審判官可在自案件被視為提交待決之日起的60個公曆日內提供其最終裁決。
七、提交異議的期限
1.經核實的商標異議通知必須在商標申請公布之日起30天內提交,並可根據有正當理由的動議獲得45天的額外延期。
八、向局長提出申訴的期限
1.在收到IPOPHL的決定或最終命令後的15天內,一方可向局長提交申訴備忘錄,並可根據有正當理由的動議再獲得15天的申訴延期。
2.自收到電子賬戶對賬單之日起,申訴人有5天的時間通過IPOPHL在線支付服務支付適用的費用。付款證明必須在實際付款之日起3天內通過電子郵件提供給注冊官。
3.一旦確定申訴符合要求,局長應發出命令,要求申訴人在收到該命令後15天內提交意見。如果申訴人能夠根據可信服的理由提交動議,則提交意見的期限可延長15天。
4.局長應在申訴提交待決或待處置之日起的20個公曆日內解決或處置該申訴,同樣,如相關方以正當理由提出動議,該期限可再延長20個公曆日。
結論
綜上所述,經修訂的規則和條例旨在簡化多方訴訟程序,並使該係統、程序和記錄現代化和數字化。(編譯自www.lexology.com)

 

美國版權局擴大公眾對登記係統的使用權限


2020年,美國版權局推出了在線登記係統有限試點項目。該係統將最終取代現有的紙質程序。近日,版權局向公眾開放了《美國法典》第17編第205條所提及的版權相關文檔的電子處理功能。
公眾可先通過Login.gov創建一個企業版權係統(ECS)賬戶,再向版權局在線提交特定類別的文檔以進行備案。
登記係統的使用是可選擇的,受《聯邦法規》第37編第201.4(h)條和《特別試點項目規則》約束。盡管公眾仍可繼續提交紙質版的登記文件,但版權局強烈鼓勵公眾使用電子係統。
登記係統的特征和優勢包括:
-自助進行賬號和組織管理;
-可在線提交《美國法典》第17編第205條提及的轉讓和其他文件;
-可通過Pay.gov進行在線支付;
-可在線獲取數字證書和編號文件;
-可在線跟蹤狀態;
-可使用中央信息通信中心;
-可獲取關於重要事件的通知和提醒;
-可輕鬆檢索提交的文件;
-處理時間比紙質版本短;
-可批量上傳作品索引信息。(編譯自www.copyright.gov)

 

韓國知識產權局發布虛擬商品商標審查指南


鑒於人們對元宇宙及其對品牌所有者影響的認識快速提升,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發現涵蓋虛擬商品的商標申請數量急劇增長,從2020年的6個增加到2021年的17個,而僅2022年1月至5月期間KIPO就受理了717個虛擬商品的商標申請。針對這一趨勢,KIPO發布了新的涵蓋虛擬商品商標申請的審查指南,以防止申請人產生混淆並提高審查的一致性。該指南已於2022年7月14日生效。
商品說明
虛擬商品現在可以在第9類下以簡單的形式“虛擬XXX(商品名稱)”進行指定,例如“虛擬服裝”或“虛擬鞋子”。這意味著不再需要依賴以前可以接受的例如“包含虛擬服裝(虛擬商品)的計算機程序”或“可下載的圖像文件(虛擬服裝)”等冗長的描述。
無論如何,指定虛擬商品的類型是必要的,因為諸如“虛擬商品”之類的模糊描述由於過於寬泛而無法被接受。
虛擬商品之間的關係
以前,無論屬於哪個類型,所有虛擬商品都會被認為是相似的。從理論上來說,這意味著“虛擬鞋子”將與“虛擬汽車”等多種商品發生形式上的衝突。這必然有可能導致在完全不同的領域運營的品牌所有者之間發生糾紛。
根據新的指南,虛擬商品將根據其類型進行分類和比較,就像其實體商品一樣。因此,正如在第25類中分別涵蓋“服裝”和“鞋類”的兩項相似商標申請在韓國的審查實踐中不會被視為衝突一樣,涵蓋“虛擬服裝”和“虛擬鞋子”的兩項申請也是如此。然而,分別涵蓋“虛擬褲子”和“虛擬服裝”的申請之間則會存在衝突,因為這兩種商品在形式上是類似的。
實體商品和虛擬商品之間的關係
新的指南還規定,出於審查的目的,通常默認實體和虛擬商品不會被視為衝突。舉例來說,一個涵蓋了第9類中的“虛擬服裝”的新申請不會被涵蓋第25類中的“服裝”的商標所影響。
然而,如果涉及虛擬商品的申請是針對與已確定的馳名/著名商標相似的商標提出的,那麼關於實體和虛擬商品的審查也將考慮隨後提交的申請與馳名商標之間是否會存在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
建議
雖然有些人此前可能對虛擬商品知識產權保護持觀望態度,但現在KIPO已經澄清了其在實體和虛擬商品相似性問題上的立場,如果品牌所有者希望確保其實體商品的虛擬表示得到保護,那麼他們現在必須在第9類下提交申請。由於韓國是適用首次申請原則(first-to-file)的司法管轄區,所以建議相關方盡快提出此類申請。新的申請必須單獨、具體指定所有感興趣的虛擬商品,簡單的指定“虛擬商品”是不夠的。
除此之外,申請人還應確保為重要的或感興趣的商標設置的任何商標服務都包括第9類,特別是考慮到虛擬商品的申請活動迅速發展的情況。(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歐盟知識產權局更新NFT和虛擬商品商標申請指南


元宇宙增加了不同數字環境和物理世界之間邊界的滲透性。人們可以想象自己走進了一個空間,在那裏通過現實生活中的實時信息與虛擬對象互動。這是技術向前邁進的一大步,並且創造了無數的商業機會。但在這個新的世界裏,人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品牌和知識產權呢?
考慮到不同知識產權所提供的保護,商標可能是最引人關注並且會為企業帶來獲取商業利益最新機會的知識產權。許多世界上知名的品牌已經申請注冊其商標,以便在虛擬世界中和通過非同質化代幣(NFT)使用。從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古馳(Gucci)、華倫天奴(Valentino)、耐克(Nike)和阿迪達斯(Adidas)等時尚品牌,到肯德基(KFC)和麥當勞(McDonald's)等快餐供應商,很多品牌都已為在元宇宙世界中使用其標誌性商標做好準備。
NFT本質上是以區塊鏈技術驅動的數字資產。NFT是一種獨特的、不可分割的代幣,通常與一件物品(即可收藏的物品、數字藝術品或遊戲內資產)相關聯,使用區塊鏈技術記錄所有權並驗證真實性。
通過NFT和虛擬商品的商標來保護品牌不僅在元宇宙領域有效,而且通常在新技術和數字內容趨勢中也非常實用。最近,法國奢侈品品牌愛馬仕(Hermès)對一位數碼藝術家提起了訴訟,指控他創作的MetaBirkin NFT係列作品的圖片侵犯了愛馬仕的版權。
品牌將在元宇宙領域獲得新的機會,而人們對品牌保護也有了新的需求。
歐盟知識產權局關於NFT和虛擬商品的指南
為應對包含虛擬商品和NFT相關術語的商標申請的突然增加,負責歐盟商標注冊的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發布了關於虛擬商品和NFT分類方法的指南。該方法被寫入2023年版指南草案“EUIPO係統用戶的主要參考點”中。
EUIPO將NFT定義為“在區塊鏈中注冊的唯一數字證書,用於數字物品的驗證,但是卻與這些數字物品不同”。
EUIPO表示,虛擬商品和NFT屬於尼斯分類的第9類。這是因為它們被視為數字內容或圖像。第9類主要包括用於科學或研究目的的儀器和儀表、視聽和信息技術設備以及安全和救生設備。與此類商品相關的服務將按照現有實踐進行分類。
在向EUIPO提交申請時,“虛擬商品”和“NFT”這兩個術語本身都是不可接受的。相反,與虛擬商品相關的物品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例如“虛擬商品,即虛擬服裝”)。對於NFT而言,NFT驗證的數字物品也必須是具體的。在將於2023年發布的第12版《尼斯分類》中,術語“通過NFT驗證的可下載的數字文件”將被添加到第9類中。
這些類型的申請數量的不斷增長表明了NFT是品牌識別和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寶貴工具。對於品牌來說,未來如何在元宇宙中和網絡上保護和控製其商標至關重要。EUIPO的指南為尋求此類保護的申請人提供了更明確的規則。(編譯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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