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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新修改的反壟斷法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保護公平競爭 營造良好環境(知識產權報)
新增“鼓勵創新”立法目的,引入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法律規則,有助於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經營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新修訂的反壟斷法保留了8個專章的核心結構,條款數目從57條增加至70條,條文內容上也有所修改,具體修改內容亮點紛呈。

 

“鼓勵創新”目的入法


 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同時鼓勵創新。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第一條不僅增加了“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內容,以強調保護競爭,同時將“鼓勵創新”納入立法目的。
“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保護具有共同的目標,都是為了促進發展。在保護自由競爭的同時,不排除知識產權正當行使行為,如果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競爭,反壟斷法仍可適用,這體現了法律既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創新,又對知識產權不當行使行為進行規製的製度精神。”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誌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關係密切,這一點無論是在現行反壟斷法還是新修訂的反壟斷法附則中都有體現,反壟斷法中對於壟斷行為的規製、對於壟斷行為的處罰等規定,都可適用於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競爭的壟斷行為。
“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國曾出現多起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專利領域的反壟斷行政執法和司法案件。在阿裏巴巴因壟斷被罰案前,於國內保持6年最高罰款記錄的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以及西電捷通訴索尼案等案件均涉及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製市場競爭。”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鄧誌鬆表示,在經濟結構麵臨深度調整的當下,強調反壟斷法具有與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相同的“鼓勵創新”立法目的,其現實意義毋庸置疑。

 

違法責任大幅提升


 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對法律責任的修改尤為明顯,不僅大幅提升了部分壟斷行為的罰款上限,還增設反壟斷法民事公益訴訟條款,明確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責任是任何部門法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有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才能對相關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有力的遏製和威懾。”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馮曉青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從多個方麵大幅提高了違反反壟斷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了違法責任。針對壟斷協議,提高了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和未實施壟斷協議情形的處罰標準,如對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簽署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最高可以處罰500萬元;對於壟斷協議沒有實施的情況,也大大增加了行政處罰力度,由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針對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根據是否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罰。此外,新修訂的反壟斷法針對拒絕反壟斷審查和調查提高了相應的處罰標準,如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可以根據上一年銷售額的1%進行處罰。
“總的來說,此次反壟斷法的修改對於有力遏製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促進公平、自由競爭和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馮曉青表示。

 

“安全港”規則逐步完善


 今年新修訂的反壟斷法明確“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反壟斷法修訂過程中,“安全港”規則的引入和逐步完善同樣引人關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與反壟斷執法、司法經驗的不斷積累,實踐和理論成果已對壟斷協議的違法性認識與判斷總結出諸多有益經驗,而‘安全港’規則作為一種典型的經驗法則,其立法依據與標準的建構也根植於此。”寧立誌介紹,反壟斷法修訂之前,我國執法機構已在相關規範中探索“安全港”規則,以2017年發布的《關於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為例,不僅設置了“安全港”規則,還直接使用了“安全港”規則的表述。
“此次修法專門在縱向壟斷協議條款中設置‘安全港’規則具有多重價值。”寧立誌表示,“安全港”規則的設置,不僅能通過“抓大放小”的責任豁免方式,顯著節約執法資源,避免執法機構陷於一些必要性不強且冗雜、高昂的縱向壟斷協議違法性分析之中,同時有助於提高我國反壟斷執法的透明度,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明確指引。此外,“安全港”規則亦能體現出國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鼓勵與關懷,反映和踐行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營商環境等理念。當然,未來“安全港”規則將如何在實踐中發揮其功效,仍有待於後續配套規章的製定和執法活動的探索。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反壟斷法,目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將有利於進一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29/art_55_17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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