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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6)期

 中馬(來西亞)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的共同決定,將2018年7月1日啟動的中馬(來西亞)PPH試點項目,自2022年7月1日起延長五年,至2027年6月30日止。在兩局提交PPH請求的有關要求和流程不變。


歐亞專利局將作為PCT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開展業務


近期,歐亞專利局(EAPO)對外宣布,自2022年7月1日起,該局將作為《專利合作條約》(PCT)下的國際檢索單位(ISA)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開展業務。
將EAPO指定為ISA和IPEA的決定是在於2021年10月舉辦的PCT聯盟大會第53屆會議上作出的。
EAPO為履行其ISA和IPEA職能而提供的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服務以及其他服務的收費標準將會在該局的門戶網站上對外公布。
此外,若人們想了解EAPO作為ISA和IPEA開展業務的更多具體信息,其也可以隨時訪問該局的網站。(編譯自www.eapo.org)


新加坡推出授權後複審程序


新加坡最近推出了一項新的授權後複審查程序。新的程序為挑戰新加坡授予的專利提供了一種成本相對較低的方式。然而,由於在授權後複審程序中的被挑戰一方答複審查員書麵意見的時間較短,作出回應和修改的機會有限,收到授權後複審的請求對專利所有人來說將是一項極大的挑戰。

簡要介紹

新加坡最近引入了授權後複審程序。根據該項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對已授予的專利提出複審請求。該請求可以由專利所有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提出,還可以以代理的名義提交請求以對實際請求人的身份進行保密。該程序是單方麵的,這意味著一旦請求提出,隻有專利所有人參與到專利程序中來,請求人除了有機會糾正請求中的某些形式問題之外,不會起到其他的作用。不過,如果專利所有人在程序進行過程中作出修改,第三方(包括請求人)則有機會對修改提出質疑。當然,如果請求是由專利所有人自己提出的,那麼請求人將作為專利所有人參與到程序中。
新加坡的專利製度在過去的10年中不斷地發展變化。2014年以前,新加坡使用的是自我評估製度,根據該製度,無需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即可獲得專利。2014年後,新加坡實施了肯定性審查授予機製,所有專利申請都必須接受審查,但其中一種審查選擇是所謂的“外國途徑”,即允許基於外國司法管轄區對專利申請的肯定性審查結果授予專利,這包括國際可專利性初步報告(IPRP)。2020年1月,新加坡對新的申請關閉了“外國途徑”,直至目前,所有新提交的專利申請都必須在新加坡接受實質性審查。“外國途徑”的主要好處之一是,它允許申請人以相對較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在新加坡獲得專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如果“外國途徑”對相應的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發布了肯定的IPRP,這將允許申請人在無需接受全麵實質性審查的情況下在新加坡獲得專利。
在引入該複審程序之前,在新加坡對專利提出質疑的唯一方法就是提交撤銷請求。新加坡的撤銷程序通常涉及專家證據,因此所需要的費用往往十分高昂。因此,新程序為在新加坡挑戰專利提供了一種經濟且高效的方法。然而,對於專利所有人來說,新的程序也可能會帶來新的挑戰,因為回應授權後複審程序中提出的異議的時間相對短暫,進行修改的機會也十分有限。

授權後複審請求的理由

請求人可基於以下一個或多個理由提出授權後複審請求:
1.新穎性、創造性或不可專利性問題;
2.充分性問題;
3.在專利說明書中披露的內容超出了所提交的申請的範圍,或者在一項申請(例如分案申請)中披露的內容超出了先前申請中披露的內容;
4.在專利授予後對專利進行了修改,由此導致專利說明書披露了超出所提交申請範圍的額外內容,或者擴大了專利的保護範圍;
5.對說明書披露的所提交申請之外的其他事項進行了修改;
6.對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進行了不應被允許的修改;
7.雙重專利問題。

授權後複審程序

授權後複審的流程如下圖所示:
 


 
 
首先,請求人需要提交授權後複審申請並支付官方費用。請求中必須清楚地說明需要進行複審的每一個理由,並對已說明的理由的每一項主張進行充分的論證。如果有任何理由是以在先技術文件為依據的,則必須隨複審請求一起提供該文件的副本。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版的,則必須提供經過驗證的英文譯文。
在提交了授權後複審請求後,登記官會審查該請求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新加坡專利法的新條款規定,登記官不得批準不嚴肅的、無理取鬧的或濫用程序的複審請求。基於審查員已審查過並駁回的理由和論證重新提交的複審請求被視為屬於該條款規定的範圍。特別是,登記官將駁回基於審查員已經審查過的相同或等效的在先技術文件進行論證的複審請求。
一旦所提交的請求被登記官接受,它將被轉發給審查員以對相關專利進行重新審查。審查員將確定專利是否提出了請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複審通常僅基於請求中指定的理由。然而,審查員也可以針對請求中未提及的權利要求提出質疑,即使請求中僅提出了新穎性問題,審查員也可以考慮相關權利要求相對於在先技術文件是否缺乏創造性。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中確實提出了請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則會出具一份書麵意見,列出已經提出的理由,並規定專利所有人在3個月內作出答複,該期限不可延長。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中沒有提出請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會出具一份肯定性的複審報告以說明該專利可保持其原有形式。
專利所有人隻有一次機會對書麵意見作出回應。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答複,則審查員將根據書麵意見出具複審報告。專利所有人可以選擇要求與審查員進行麵談,但麵談請求必須在書麵意見發送至專利所有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提交。審查指南建議專利所有人將任何擬定的修改納入與麵試請求一起提交的待議事項中。
如果專利所有人針對書麵意見提交的答複中包含任何修改,這些修改將會被公布,第三方將有兩個月的時間對這些修改提出異議。在新加坡,如果專利所有人尋求修改的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的延遲,登記官有權駁回授予後的修改。例如,如果專利所有人知曉在先技術文件導致其對一項專利的權利要求無效,但並沒有采取行動修改該權利要求,則登記官可以拒絕專利所有人稍後進行修改的請求。此外,任何授權後修改不得增加內容或擴大專利的保護範圍。雖然對清晰性的要求不是複審的理由,但任何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必須清晰簡潔。
下一步,審查員將會考慮專利所有人提交的對書麵意見的答複以及第三方提交的對修改內容的任何異議。在此之後,審查員將發布一份複審報告,其中陳述的內容可能涉及以下4種可能的情況:
1.專利保持其原有形式——如果專利所有人成功地反駁了書麵意見中的異議,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2.專利以修改後的形式保留——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所有人提交的修改是被允許的,並且解決了書麵意見中的所有異議問題,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3.專利被有條件撤銷——如果專利的某些權利要求被視為無效,但其餘權利要求被認定為有效,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4.無條件撤銷專利——如果發現所有權利要求無效,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如果專利以修改後的形式保留,那麼專利所有人必須在設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包括修改內容在內的合並說明書。如果專利被有條件地撤銷,專利所有人可以提交一份修改說明書,將權利要求限製在被認定有效的權利要求範圍內。
權利所有人有權就被撤銷的專利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有效期為複審報告(包括撤銷專利的決定)之日起6周內。值得注意的是,與撤銷程序不同的是,在複審程序中幾乎不可能援引專家證據。通常來說,上訴程序僅限於複審程序中涉及的事項。但是,法院可以允許在上訴程序中援引新的證據,例如專家證據。
請求人不能對那些不接受複審請求的決定或經複審後不撤銷專利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再次提出複審請求。如上文所述,為了使登記官接受新的複審請求並將轉發給審查員,新的複審請求必須包含以前從未考慮過的理由或論證。

結論

授權後複審程序為相關方在新加坡質疑專利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新途徑。新程序與新加坡對授權後修改的限製相結合,可能會為第三方提供攻擊專利的有力手段。例如,如果一項專利是在新加坡相對較早的時期通過“外國途徑”授予的(例如基於IPRP中的肯定性意見),那麼若在相應案件中發現了相關現有技術,並且專利所有人未獲得修改內容以克服此類現有技術的許可,則可能會對該項專利造成致命的影響。
綜上所述,在授權後複審程序中,專利所有人可能僅有一次機會作出回應。因此,與審查員麵談的機會提供了一個非常有價值的選擇——可以聽取關於可能的應對策略的反饋。然而,專利所有人必須在短時間內製定出相應的應對策略,才能充分地利用這一機會。如此短的響應時間也許會給專利所有人帶來重大的挑戰。(編譯自www.lexology.com)


美國專利商標局更新通用商標審查證據標準


近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一份新的審查指南——《對作為通用名稱遭拒的商標的審查證據標準的澄清》。更新後的指南將為利益相關方澄清《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MEP)中關於審查員責任的術語。具體而言,USPTO將不再使用TMEP中的“明確證據”標準來指代以申請商標為通用名稱為由作出駁回決定的審查員的責任。該指南還明確指出,審查員確定通用名稱初步證據的標準與其他駁回情況相同,即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其駁回是在適用的法律標準下作出的合理斷言。(編譯自www.uspto.gov)


美國司法部等撤回2019年標準必要專利政策聲明


近日,美國司法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宣布撤回《2019年關於受自願F/RAND承諾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補救措施的政策聲明》(2019年聲明)。F/RAND指的是合理和非歧視性(RAND)條款或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條款。在考慮了公眾對2019年聲明提交的意見和可能的修訂後,三大機構得出結論,即撤回2019年聲明是促進標準生態係統中競爭和創新的最佳行動方案。
2013年1月8日,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和USPTO發布了《關於受自願F/RAND承諾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補救措施的政策聲明》(2013年聲明)。2019年12月19日,三大機構撤回了2013年聲明並發布了2019年聲明。2019年聲明表明了三大機構的意見,並明確承認聲明“沒有法律效力”。
2021年7月,美國總統拜登發布了一項《關於促進美國經濟競爭的行政命令》,指出“長期以來,公平、開放和競爭的市場一直是美國經濟的基石”。他鼓勵各機構審查2019年聲明,以確保其能夠充分促進競爭。
作為對行政命令的回應,三大機構於2021年12月6日發布了《關於受自願F/RAND承諾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和補救措施的政策聲明草案》,並在同日發布新聞稿向公眾征求意見,公眾提交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13日。
在對這些意見進行審查並就如何最好地合作進行磋商後,三大機構宣布撤回2019年聲明。正如撤回2019年聲明的通知所述,“在考慮對該聲明可能進行的修訂後,三大機構得出的結論是,撤回最符合創新和競爭的利益。”
商務部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副部長兼USPTO局長凱瑟琳.維達爾(Kathi Vidal)表示:“USPTO專注於創造激勵措施以產生更多創新,特別是在服務不足的社區和關鍵技術領域,最大限度地擴大創新的廣泛影響。如果不加大對可能成為國際標準的技術的研發投資,就不可能在新行業中建立我們的全球領導地位。我們還需要美國的大型跨國公司以及中小型企業和初創企業更多地參與全球標準製定組織(SDO)的工作。我支持所有能夠促進創新以推動美國經濟長期可持續增長的措施。”
商務部負責標準與技術的副部長兼NIST院長勞裏.洛卡西奧(Laurie E. Locascio)表示:“2019年聲明的撤回將加強美國公司參與製定和影響國際標準的能力,這些標準對我們國家的技術領先地位至關重要,這將促進當今和未來的全球技術市場的發展。在我們收到的眾多深思熟慮的利益相關者提交的意見中,一個共同點是標準開發應采取由美國行業主導的、自願的、基於共識的方法。這種方法能始終如一地提供最好的技術解決方案,我完全支持這一點。”
司法部反壟斷司助理司法部長喬納森.坎特(Jonathan Kanter)表示:“反壟斷部門將仔細審查任何違反法律、扼殺競爭的市場參與者的機會主義行為,重點關注對中小型企業或高度集中性市場造成過度影響的濫用行為。我希望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方法能夠鼓勵人們善意獲得F/RAND許可,為反壟斷執法政策創造一致性,以使競爭在美國經濟的這一重要部門蓬勃發展。”
坎特指出,司法部將在行使執法職責時逐案審查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或實施者的行為,以確定任何一方是否存在導致以反競爭方式利用市場力量的做法或使用了其他損害競爭的濫用程序。此外,根據拜登總統的行政命令,三大機構計劃在競爭、標準製定和知識產權的重疊問題上繼續酌情合作。
標準製定組織(SDO)以及基於F/RAND條款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廣泛有效許可有助於促進技術創新,進一步促進消費者的選擇,並增強行業競爭力。
SDO可能會要求參與標準製定過程的各方自願承諾按照F/RAND條款提供對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具體的F/RAND承諾是因SDO而異的合同義務。美國法律和法規約束這些合同義務的解釋,並以其他方式管理參與SDO的各方的行為。(編譯自www.uspto.gov)


增強現實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近年來,增強現實(AR)和虛擬現實(VR)技術迅速發展,並將改變人們生活、工作、學習和遊戲的方式。無論是增強現實還是虛擬現實無疑都會使個人、企業、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和法院麵對一係列全新的知識產權問題。與任何新的技術領域一樣——如20世紀90年代初針對新興互聯網技術推出的網絡法案——該技術領域有許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而隨著這一領域的不斷發展,還將有更多的問題會被發現。
雖然AR和VR技術有時會重疊使用,但兩種方式都提出了獨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AR技術將現實世界作為背景,並通過數字細節對其進行增強,對新感知到的係統進行分層,並用額外的材料補充人所處的現實或環境。數字細節可以是人的5種感官(觸覺、聲音、味道、氣味或視覺)可以感知的任何東西。最常見和最成熟的AR技術領域是視覺信息。不同於AR,VR是一種生成現實的圖像、聲音和其他感覺的方法,使人仿佛置身於想象世界之中。VR技術構建出的是一個完全的新世界。VR技術是元宇宙的主要技術,元宇宙將會由虛擬世界組成。
相對較早和人們熟悉的AR應用示例可以在電視體育節目中找到,例如,足球比賽中的首攻標記顯示為一條穿過球場的黃色虛擬線,冰球則以虛擬的藍色軌跡突出顯示,或者在棒球比賽中在擊球手旁邊顯示一個虛擬框以說明好球區(strike zone)的位置。另一個為人熟知的例子是電子遊戲《寶可夢GO(Pokemon Go)》,該遊戲製造了一場公共安全“噩夢”,因為為了到處尋找不同的寶可夢角色,遊戲玩家在行走和穿過繁忙的城市街道時還低頭緊盯著手中的智能手機。AR的最新應用幾乎遍布所有行業,潛在的應用就像人類的想象一樣擁有無限空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包括:
醫療保健——AR技術可以通過以3D的形式向醫生顯示植入物或切口的準確位置來幫助醫生進行手術,如果該位置難以看到或無法可視化,AR的使用非常有幫助。AR手術模擬器可用於培訓醫生。
旅遊——AR技術可以增強遊客的體驗。它可以讓用戶看到數百年或數千年前的展覽、地標或曆史遺跡的樣貌,從而使博物館或曆史地標變得栩栩如生。例如,人們可以想象自己在參觀羅馬鬥獸場,看台上坐滿了羅馬公民,在鬥獸場的地板上進行著一場虛擬角鬥士比賽。
房地產/室內設計——當買家走入空置或部分建造的房屋結構時,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屋建築商可以使用AR技術通過3D的形式展示房屋裝有家具的樣子。室內設計師可以使用AR技術向客戶展示重新設計的房間或浴室改建完成後的樣子,仍然是以3D的形式展示,將新設計覆蓋在現有房間上。
服裝/時尚配飾——人們可以通過產品信息和相匹配的服飾建議虛擬試穿服裝、珠寶和其他配飾。
教育和體育——AR技術可用於培訓員工、教育學生和指導運動員。員工還可以使用AR技術來確保他們能夠安全高效地完成工作。
娛樂——例如,娛樂業巨頭迪士尼已經完全接受AR應用。其迪士尼樂園的許多遊樂設施和景點都使用了AR技術。在其“愛寵大機密(Secret Life of Pets)”娛樂設施中,遊客可以在視頻屏幕上看到自己的寵物形象,而屏幕上的寵物會模仿遊客的手勢和麵部表情。迪士尼還開發了AR技術,可以讓遊客穿著他們最喜歡的角色的AR服裝拍攝紀念品快照。
遊戲——遊戲行業在體驗次數和可能發布的與AR相關的專利數量方麵處於領先地位。
隨著AR技術的快速創新和商業化應用,潛在的知識產權問題看起來也在不斷地產生。本文將討論一些已經出現或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會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

專利

AR技術的專利申請與其他技術類似,但在用戶界麵方麵存在重要差異,主要體現在從2D到3D所需的AR硬件和運動跟蹤技術上。僅就AR和VR頭戴式耳機而言,已經提交並公布的美國專利申請已達數萬份。主要的申請人包括人們熟知的名字:微軟、英特爾、Meta、三星、穀歌、LG和索尼。還有一些規模較小、知名度較低的主要專利申請者,例如Magic Leap——一家專注於將AR和VR技術推向世界的公司。除了AR硬件組件的專利申請增加外,領一個主要的趨勢是關於將AR技術用於實際應用的方法的權利要求不斷增長,例如上麵列出的一些方法的權利要求。
關於AR硬件和AR的某些應用或使用的專利訴訟也拉開了序幕。這些案件是由執業實體和非執業實體提起的。在硬件方麵,智能手機生產商HTC的Vive耳機的專利權一直受到非執業實體的侵犯。在ESP, Inc.(ESP)訴HTC Corp.(HTC)一案(案件號No.3:17-cv-05806)中,ESP針對HTC主張3項專利,涉及使用車載光電探測器和用於虛擬現實應用的固定光源測量3D姿勢和方向。HTC試圖以根據《美國法典》第101條這些專利屬於不合格客體為理由要求駁回此案。HTC辯稱,其權利要求針對的是一個抽象的過程,即使用物體作為工具來確定自己的位置,就像幾個世紀以來水手通過觀察恒星來確定位置一樣。法院曾表示ESP勝算不大,但是仍發現ESP的專利通過了愛麗絲測試——這可能涉及了AR專利訴訟的核心問題。ESP的權利要求通過了測試的第1步,因為光電探測器不是針對抽象的概念,而是與它們在被操縱對象(如眼鏡)上的位置有關,這是改進係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據地區法院的說法,測試第2步的障礙也被克服了,因為這些權利要求包含了創造性的概念。不過,最終HTC仍提交了其知識產權並取得了勝利。在硬件方麵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件是D3D Enterprises,LLC訴Microsoft Corp案(案件號No.6-20-cv-01699)。
對於與AR技術的應用或使用相關的專利,非執業實體Lennon Image Technologies LLC(Lennon)參與了針對多個零售商(如梅西百貨、布魯明戴爾百貨)的專利訴訟。這些零售商的網站上展示了試穿虛擬服裝和配飾的技術。這些零售商的AR技術使用計算機的網絡攝像頭來捕捉人的圖像,然後允許用戶在圖像上疊加服裝、珠寶或配飾。盡管他們聲稱Lennon的專利與零售用途之間存在差異,但所有被告都從其網站上刪除了“試穿”功能或與Lennon達成和解協議。
考慮到AR領域的專利申請數量不斷增加,AR技術開發者擔心這種“專利訴訟潮”可能會扼殺創新,尤其是來自非執業實體的創新。Lennon運動或許是一個完美的例子,這家非執業實體對AR專利的主張影響了服裝和配飾零售行業對頗有前景的AR“試穿”應用的開發和使用。
AR專利申請熱潮和潛在的訴訟風險引發了另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那就是專利說明書中究竟需要多少關於AR所主張的用途的細節或描述才能滿足《美國法典》第112條關於書麵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和能夠實現(enablement)的要求?專利因未能滿足書麵描述或不能實現而被法院宣布無效的情況越來越多。隨著行業和投機者爭先恐後地搶占AR世界的知識產權空間,人們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相對簡單的專利,其方法的權力要求涉及AR的各種潛在應用或用途。但是這類AR方法可能非常初級,在提交專利申請時其可用的技術不具有商業上的可行性,然而,隨著AR技術的不斷升級,它可能會變得非常有價值。在一個快速發展的領域,技術改進的時間跨度很可能在專利的20年生命周期內。與抗體專利(antibody patents)等其他新興技術領域不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供了能夠滿足第112條要求的指南,但USPTO或其他專利局並沒有針對AR或VR專利的此類指南。也沒有任何地區法院或聯邦巡回法院裁決能夠解決這一問題。

商標與版權

AR技術中的大多數法律問題都可能涉及到商標和版權。第三方總是會有可能在AR或VR領域中侵犯商標權。然而,AR技術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可以使虛擬商標在物理空間的任何地方出現,實際上為廣告商提供了一個全新的世界,將他們的商標標識張貼在建築物、廣告牌、人們的衣物、拉什莫爾山、華盛頓紀念碑、樹木、天空……基本上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因此,這必然會產生大量的法律問題。例如,在廣告商和帶有廣告商商標的物體的所有者之間可能存在“虛假聯係”。這可能會導致對實體企業、財產所有者或政府(如華盛頓紀念碑)是否讚助了虛擬廣告產生混淆的可能性。
企業也可以在其競爭對手附近宣傳其商標。例如,連鎖快餐吉米.約翰的廣告可能出現在任何賽百味餐廳的旁邊,或者百事可樂可能在現實世界中的任何可口可樂商標附近展示其商標。可以想象到的是,在現實世界中喝一罐可口可樂的人看起來就像在AR世界中喝了一罐百事可樂一樣。人們可以設想與此類做法相關的訴訟可能類似於過去10年中的搜索引擎關鍵詞案件。
是否可以對現實世界中商品的商標進行擴展以保護其虛擬表現形式尚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前幾年的Marvel(漫威)訴NCSoft一案可以說明這種不確定性。在該案件中,漫威指控韓國的視頻遊戲公司NCSoft其向玩家提供工具以為其遊戲中的化身設計超級英雄服裝,該行為涉嫌侵犯漫威超級英雄的商標和版權。法院駁回了漫威的商標主張,稱遊戲玩家在商業上並沒有使用這些品牌,且玩家使用漫威超級英雄的名字也不具有侵權性質。隨著時代和技術的變化,現在的AR市場已與過去大不相同。因此,許多公司和品牌,如耐克、羅布樂思、古馳、普拉達和其他公司都尋求在特別與虛擬商品相關的類別中注冊其商標,以便在虛擬或增強現實環境中使用。
在版權法中,AR可能會為合理使用和衍生作品的概念增加新的維度。例如,當AR藝術家使用物理世界作為畫布時,到處都會有藝術品、雕像、建築等形式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變形為另一個類似的對象會侵犯創作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衍生作品的權利嗎?還是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軟件需要先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然後再對其進行修改,該如何處理?這是對版權的侵犯嗎?
AR技術還可以增強視覺以外的其他感覺,如聽覺。放大來自通常難以聽到的遠方音樂會中音樂音量是否構成侵犯版權?正如人們所看到的,知識產權問題比比皆是。

法律問題與科幻電影

成為在這些領域工作的知識產權律師,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律師都是一件令人興奮的事情。這些技術可能會觸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麵麵,並產生看似無窮無盡的法律、社會和道德挑戰。隨著企業日益關注並保護與AR應用相關的知識產權,預計將會出現大量的相關交易和訴訟案件。不過,在法律問題出現的同時,這些技術或許能夠會將人們在科幻電影中看到的許多概念變成現實。(編譯自www.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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