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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5)期

 

歐洲專利局:利用電解槽製氫的技術正在興起


 近日,歐洲專利局(EPO)與國際可再生能源局(IRENA)聯合發布的一項研究通過專利統計數據揭示了電解製氫領域令人興奮的發展趨勢和活力。該報告的主要發現之一是,自2005年以來,製氫技術的專利申請量平均每年增長18%。

基於可再生能源的氫氣可以用作化學工業的原料,也可以用作燃料電池的燃料,其中唯一的副產品是水。例如,當與捕獲的碳結合時,它還可以替代合成燃料中的化石燃料。此外,氫氣是豐富的,可以在電催化劑的作用下使用可再生電力來電解水獲得。這些因素使得作為綠色能源的氫氣非常具有吸引力,但前提是通過電解槽生產的氫氣也是綠色的。

該報告跟蹤了過去15年專利申請的演變情況,並強調了幾個趨勢,包括:2016年,水電解技術的同族專利數量超過了利用化石能源(例如基於固體或液體煤和油的氫源)製氫技術的專利數量。2018年,基於較便宜礦物的電催化劑發明超過了基於更傳統但更昂貴的電催化劑(例如使用金、銀、鉑或其他貴金屬)的發明數量。這一趨勢非常明顯,中國國家專利申請量激增就證明了這一點。

光電解是一種強大的新興技術,可以一步到位整合電力和氫氣生產,從而降低生產成本。報告指出,這一領域的國際同族專利數量高於平均水平,其中約50%是由大學申請的。

 

國際同族專利


 社會對清潔能源的需求從未如此之大。盡管專利申請量急劇增加,但報告強調,仍然需要對電解槽技術進行重大創新,以進一步降低成本,滿足市場需求。隨著全世界都在推行重大方案,例如歐盟委員製定了專門的“氫戰略”,現有情況今後可能會發生改變。

EPO致力於通過環境政策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EPO-IRENA研究側重於可再生能源,因此有助於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7——確保人人獲得可負擔得起的、可靠的、可持續的現代能源。(編譯自www.epo.org)

 

歐盟各機構就《數字服務法案》達成協議


 近日,歐盟共同立法者就《數字服務法案》(DSA)達成了一項協議,這項旗艦性立法將在數字領域占據主導地位,並加大打擊非法內容和虛假信息的力度。

DSA是建立在2001年《電子商務指令》基礎上的橫向立法,為歐洲的數字單一市場確立了法律框架。該綜合性法案為內容審核、平台責任、非法產品和係統性風險提供了明確的規則。

歐盟委員會主席烏爾蘇拉.馮德萊恩(Ursula von der Leyen)在一份聲明中說:“DSA將對歐盟所有在線服務的基本規則進行升級。它將確保在線環境仍然為安全的空間,以保護言論自由和數字企業捍衛自身權利的機會。它將實實在在地落實‘線下違法,線上也非法’的原則。”

關於這項人們期待已久的法案的最終談判一直持續到2022年4月23日淩晨,大約持續了16個小時。

 

風險管理


 考慮到對社會的影響,DSA對歐盟超過4500萬用戶使用的在線平台引入了更嚴格的規則。

DSA將要求大型在線平台定期評估係統性風險,如虛假信息、欺騙性內容和色情報複(revenge porn)等,並在獨立審查的基礎上實施適當的緩解措施。

未能通過審查將導致違反規定,相應的懲罰包括高達全球營業額6%的罰款。

歐洲議會議員迪塔.查蘭佐娃(Dita Charanzová)稱:“穀歌、臉書和其他大型在線平台將不得不采取行動以更好地保護其用戶。他們在我們的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必須承擔更多的責任,提供更大的透明度。”

為了應對戰爭等緊急情況,談判中途還增加了危機應對機製。這將使歐盟委員會能夠授權大型在線平台在危機中采取具體行動,比如撤銷戰爭宣傳。

委員會隻有在成員國官方委員會以多數票通過的建議下才會觸發危機機製。除非進行更新,否則危機狀態將在觸發後3個月自動到期。危機發生3個月後,歐盟執行機構必須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報告根據該措施采取的任何行動。

 

在線內容


 DSA還針對非法內容刪除製定了嚴格要求,而平台應根據相關條款和條件對有害但合法的內容進行審核。

對於非法內容,DSA建立了受信任的舉報者類別——這是由國家官方提名的專家組,平台應及時對其意見做出反應。

新規則還包括一係列針對推廣內容的透明度要求,相關內容必須清楚地標明。禁止基於未成年人個人數據的定向廣告和基於政治觀點和宗教信仰等敏感數據的分析。

所有平台都必須解釋其如何通過推薦係統為用戶定製個性化內容。大型在線平台還必須提供一個非基於研究分析的替代推薦係統。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將搜索引擎納入DSA約束的範圍。最終文本包括對穀歌等搜索引擎承擔的關於非法內容的責任的個案評估,這仍有待通過法律審查予以澄清。

 

用戶保護


 該法案規定,平台必須確保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安全得到高度保護,不需要進行額外的個人數據處理以確定用戶是否是未成年人。委員會將發布關於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如何適用的指南。

歐盟立法者敦促對在線市場實施更嚴格的信息和監管要求。特別是,交易者隻有在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後才能獲得平台的服務,平台應盡最大努力驗證這些信息。在線市場還必須根據官方數據庫隨機檢驗產品的合法性。

例如,消費者將有權就違規平台造成的損害尋求賠償,例如,因為平台沒有盡最大努力核實交易者的身份。

最終文本還包括禁止使用“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以確保用戶可以在知情的情況下自由地選擇,而不是被暗中操縱去做某事。

 

執法變化


 雖然成員國國家主管機構將監督那些較小的平台,但歐盟委員會將對大型的在線平台擁有專屬權限。為了獲得資金,歐盟執行機構將向平台收取與服務規模成比例的監管費,費用不超過其全球年度淨收入的0.05%。

微型和小型企業將被免除一係列義務,例如貿易商追溯、刑事犯罪通知、透明度要求、投訴處理係統以及庭外爭端解決等。

對於已成長為中型企業的公司,該豁免政策適用期限延長1年。委員會將在3年後評估DSA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並在財務上支持它們的合規工作。

DSA在生效15個月後或2024年1月1日(以較晚者為準)適用。然而,它將在4個月內適用於大型的在線平台。(編譯自www.euractiv.com)

 

美國將從5月24日起頒布商標電子注冊證書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商標與信息技術團隊正在加快向電子注冊證書過渡的進程。從5月24日起(比之前公布的早2周左右),USPTO將頒布電子注冊證書。

新的日期加快了獲得電子證書帶來的惠益的進程,解決了近來紙張供應商斷貨問題。由於紙張斷貨,USPTO從5月10日至5月23日不再頒布注冊證書。

從5月24日起,注冊人仍可以要求獲得其注冊證書的打印演示文稿。USPTO將在《聯邦注冊通知》中公布這一變化。(編譯自www.uspto.gov)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更新審查指南


 為了進一步減少積壓的專利申請,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於2022年4月12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了第34/2022號法令,對2017年1月1日起提交的專利申請製定了新的規則。

2019年,INPI啟動了聲勢浩大的“減少巴西專利積壓計劃”。該計劃涵蓋了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提交的可以從外國專利局獲得相應專利申請的檢索或審查結果的所有申請。其主要基礎是發布標準化的初步審查報告,即引用的巴西以外的現有技術參考清單。INPI要求申請人提交對應專利獲得批準的權利要求和(或)對其所主張的主題有利的論據。

2017年3月,該計劃擴大了範圍,涵蓋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提交的專利申請。現在,自2017年1月1日起提交的所有申請的加快審查也要基於標準化的初步審查意見。與迄今為止實施的計劃一樣,這些標準化的審查意見將適用於未參與其他快速審查項目且未收到任何第三方意見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必須在90天內對初步審查意見進行答複,並提交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如果答複沒有對可專利性要求提出論據,並且新的權利要求不能應對INPI引用的現有技術文件,則申請將被駁回。

在此背景下,申請人應繼續關注巴西的未決專利申請,及時回複初步審查意見並提供所需的文件,以免申請被駁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減少專利積壓計劃非常成功,截至2022年5月3日,INPI已將專利申請積壓量減少了83%,共處理149912件申請。(編譯自www.iam-media.com)

 

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知識產權官費上漲

 

新加坡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已公布修訂後的官費表,適用於2022年5月26日或之後的付款。

這些變更會影響與專利、商標、外觀設計以及地理標誌和其他類型知識產權相關的成本。

提交專利申請的費用將增長約6%,從之前的160新元增加到170新元。此外,請求專利檢索報告或補充檢索報告的費用將增加5%,從1650新元增加到1735新元。

要求提供審查報告的費用同樣增長5%,人們將需要支付1420新元,而目前的費用為1350新元。授予專利的成本也將上漲5%,從200新元增至210新元。

第5年至第7年的年費將從140新元增加到165新元,增長幅度約為18%,而第8年到第10年將增長約16%,從370新元增至430新元。第11年至13年的相應年費將增長15%,從520新元增至600新元。

一旦變更生效,第14年至16年的年費將上漲約16%,從670新元增至775新元。第17年至第19年的年費從820新元增至945新元,漲幅約為15%。第20年的年費費用將以相同的百分比從970新元激增至1120新元。此後每年將產生1380新元的年費,比之前的1200新元增加15%。

在PCT費用方麵,進入國家階段的費用將從200新元增加到210新元,漲幅為5%,而之前70新元的國際申請和(或)國際申請所作的任何修訂的翻譯發布費將取消。

商標費用也將以類似的方式增加。如果商標類別未完全采用預先批準的數據庫中的規範,申請注冊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費用增長約11%,從每個類別341新元增至380新元;如果商標類別完全采用預先批準的數據庫中的規範,商標申請費將從每類240新元增加到280新元,上漲約17%。
在商標到期日或之前申請續展商標注冊的費用從每個類別380新元增至440新元,增長約16%。延遲更新注冊的費用將增加約15%,從每類商品或服務560新元增至645新元。

恢複注冊的費用增長16%,為705新元,而之前每類商品或服務為610新元。此外,申請修改商標申請或注冊(不包括更改名稱或地址)的費用將增加約14%,從35新元增至40新元。

通過《馬德裏議定書》提交的指定新加坡的商標申請的費用也將受到修正案的影響,國際申請/後續指定的費用為每類380新元,比目前的341新元上漲約11%。將國際注冊申請轉換為國家申請的請求費用也將增加相同的幅度。此外,指定新加坡的國際商標的續展費將增加約16%,從380新元增至440新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存在上述漲幅,提交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費用將從之前的250新元降至200新元。

 

馬來西亞


 自2022年3月17日起,馬來西亞實施新的專利費用表。雖然多種費用保持不變,但某些費用有所增加,包括與審查和年費有關的費用。

例如,專利申請的加速審查成本增長約27%,從2200馬來西亞林吉特漲到2800林吉特,同時新增150林吉特的延期提交“簡化改進的實質審查”(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請求的費用。

從第4年到第20年的大部分年份專利年費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漲,第2年和第3年的年費保持不變。

例如,從第4年開始,專利年費的成本增加約5%,從420林吉特增至440林吉特。增長率在專利生命中期達到峰值。因此,第8年成本增加了約20%,從690林吉特增至830林吉特,第10年增長21%,從820林吉特漲到990林吉特。

第13年和第14年的年費分別增長約16%,第13年的成本增加到1280林吉特,第14年的成本增加到1450林吉特。第18年的漲幅較低,為9%,費用從2200林吉特漲到2400林吉特。第20年的漲幅為16%,從2500林吉特增至2900林吉特。

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知識產權費用上漲可能反映了近期全球通貨膨脹的趨勢。新加坡的變化標誌著自2017年以來該司法管轄區的首次知識產權費用修訂。(編譯自www.ip-coster.com)

 

修訂後的《工業產權法》在智利生效

 智利國家工業產權局(INAPI)表示新引入的《第21355號法案》將會使獲得商標和專利保護的流程變得更加高效和現代化,從而讓申請人從中受益。

根據既定安排,智利經濟部會於2022年5月9日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上述法案。屆時,修訂後的《工業產權法》將會正式生效,而這必將會成為智利創新和創業生態係統中最令人期待的裏程碑之一。

《第21355號法案》對智利可追溯至1991年的監管框架進行了現代化的改造,這些變化主要體現在商標和專利事務的處理方式之上。

INAPI局長洛雷托.布雷斯基(Loreto Bresky)表示:“在INAPI的內部,我們為這個可以直接讓我們用戶受益的最新進展感到非常自豪,因為在人們處理其工業產權事務時,這可以為他們提供更多且更加優質的工具。”

在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項變化就是新法案引入了臨時專利。換句話來講,根據新的規定,智利的發明人、高等院校、初創企業、研究機構以及公司將可以有12個月的時間來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INAPI的工作人員補充道:“這是一項非常有用的規定。相關企業和個人可以對申請的可專利性以及潛力進行評估和預測,同時又不會喪失優先權。這一點與美國、澳大利亞和葡萄牙的情況一樣。”

同時,新引入的有關商標的概念和定義也為人們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申請人將可以在智利首次為自己的非傳統商標提交保護申請。該法案提供的新選項之一便是三維商標申請。布雷斯基指出:“舉例來講,一個具有顯著特點的新容器將可以作為商標在智利獲得保護,而這勢必會為人們提供更大的選擇餘地。”

 

INAPI將啟用新的處理平台


 隨著新《工業產權法》的生效,INAPI也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繼續為用戶提供各項服務和支持。而在這些變化之中,最值得人們關注的就是該機構即將推出的全新電子處理平台。

據悉,INAPI已經對當前的平台頁麵進行了修改以改善用戶的瀏覽體驗,並讓人們可以更加直觀地訪問該局的在線服務。除此之外,INAPI還會舉辦一係列的研討會來幫助用戶們使用新的平台,並會就新法案所帶來的諸多變化進行培訓。

新的平台會在《第21355號法案》於5月9日生效時同時對外推出。

由於新平台的啟用會影響到INAPI官方網站的穩定性,因此為了減少係統調整所帶來的不便,INAPI提醒人們需要及時關注該機構發出的最新公告。(編譯自www.inapi.cl)

 

專家證人在訴訟中的職責和作用——保持獨立的重要性


 專家證人在現代訴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就在幾十年前,典型的專家證人還是執業專業人士,他們有時可能會被要求就法院或法庭需要協助才能作出決定的特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然而,在涉及技術問題的訴訟中,由於專家證據的普遍存在以及專家證據對此類訴訟結果的重要性,催生了專門為客戶提供專家證人服務的公司。

 

界限模糊——在加入訴訟團隊的同時應保持獨立性


 法院承認當事人指定的專家在訴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Secretariat Consulting案中,英國上訴法院表示“專業的專家證人將被視為客戶訴訟團隊的一部分,這是正確的”。當事人通常會在處理爭議時聘請獨立專家,就技術問題提供建議。專家對其客戶負有責任,例如避免利益衝突和履行保密義務。律師通常會依靠專家來幫助他們確定相關問題,並以符合專家獨立觀點的方式準備客戶的訴訟主張。這些專家通常也會被聘請到法院或仲裁庭作證。顯然,客戶通常會期望專家證據有助於其案件的推進,當然前提是不能期望獨立專家提供除了他們的獨立意見之外的任何其他內容。

在英國和澳大利亞,專家證人對法院或仲裁庭負有主要職責。專家在準備報告和作證時通常受特定行為規則的約束,例如: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訴訟的《民事訴訟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CPR);適用於澳大利亞大部分州的法院程序,來源於《統一民事訴訟規則(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的《專家證人行為守則(Expert Witness Code of Conduct)》;或《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專家所承擔的義務將取決於約束他們的行為規則的條款。但是,專家通常被要求進行合理的調查,披露並出示他們所依據的所有相關文件,並聲明他們的意見是其獨立觀點且與他們看到的文件和其他證據相一致。專家通常還被期望(且被指示)與對方聘請的同行會麵並準備聯合專家報告,以透明的方式行事,作出適當的讓步並提供公正的證據(即使這些證據會對聘用他的客戶的案件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專家的主要義務是協助判決,而不是作為其聘用方的辯護人,即所謂“受雇的槍手(hired gun)”。不幸的是,許多專家似乎沒有認識到這一重要區別。例如,邦德沙龍(Bond Salon)和《泰晤士報》的《2019年專家證人年度調查報告》指出,41%接受調查的專家證人表示他們遇到過其認為是“槍手”的專家。

專家選擇站隊的後果可能很嚴重,包括專家的全部證詞被法院排除或他們的證詞不會得到充分的重視。因此,律師和專家必須認識到專家的角色會產生潛在的相互衝突的職責和義務,並確保專家在法官眼中保持獨立性。

 

英國的例證——Dana公司訴Freudenberg有限公司案


 發生在英國的Dana案[Dana UK Axle Ltd v Freudenberg FST GmbH (2021) EWHC 1413 (TCC)]可以作為上述問題的例證。該案的起因是被訴方向起訴方提供了有缺陷的汽車零件。被訴方聘請了3名專家就工程和科學問題撰寫專家報告。但是,這些報告未能符合《CPR實踐指南》第35條中提到的《2014年民事訴訟專家說明指南(Guidance for the Instruction of Experts in Civil Claims 2014)》(以下簡稱“《指南》”),原因是:
-沒有詳細闡述專家收到的說明材料;
-表明專家在未通知起訴方專家的情況下訪問了被訴方的工廠,並且未披露訪問期間收集到的信息;以及
-沒有指出這些專家依據的是哪些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分析。
法院允許被訴方將3份專家報告作為依據,前提是提交並送達經過修改以符合CPR和《指南》的修訂後的專家報告。然而,盡管被訴方提交了修改後的報告,起訴方仍堅持認為被訴方的專家報告不符合CPR和《指南》的要求,並向法院申請將被訴方所依據的所有專家報告全部排除在外。該申請獲得了成功,法院同意排除所有3份報告,並特別認定: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向上述專家提供的大量信息從未向起訴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認知。法院認為這嚴重違反了一項基本要求,即保證法院可以了解哪些信息和說明被提供給了雙方專家。
-實地考察超出了報告中詳述的範圍。法院在聽證過程中才發現這一點,並認為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在其中2份專家報告中,專家們給出了意見,但沒有指明所依據的信息。
-被訴方所聘請的專家與其內部技術專家之間可以自由交流信息,顯然沒有或很少受到其律師的監督。專家們獲知了未與起訴方專家共享的信息。
-盡管起訴方的律師對此表示擔憂,但在聯合專家會議和簽署專家聯合聲明之間的這段時間裏,上述信息交流繼續存在。
-在未通知起訴方的專家並且沒有給他們機會獲取和考慮相同信息的情況下,2名被訴方的專家進行了實地考察。
-被訴方所聘請的專家的分析和意見似乎直接受到了被訴方的影響。
換句話說,在該案例中,被訴方的專家不再隻是“客戶訴訟團隊”的一部分,而是以片麵的方式行事、為其客戶提供支持,並違反了他們對法院的保持獨立的義務。(編譯自www.quinnemanu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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