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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2)期

修訂版《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的最新變化

 

2022年2月3日,歐洲專利局(EPO)發布了2022年《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修訂版的預覽文件,並宣布該指南將於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雖然EPO已經對主要變化作出了高水平的總結,但本文將討論一些最相關的變化。

 

說明書的修改

 

2021年的一個重大變化是針對修改說明書的更嚴格的要求。盡管EPO表示,更新要求是為了及時反映當前的業務流程,但實際上,各方現在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遵守修訂後的指南。
作為意見征詢過程的一部分,EPO似乎已經采納了用戶的意見——盡管可能沒有達到部分人的期望,但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作出了改變,並且已經對第F-IV-4.3條作出了進一步修改。例如,不要求刪除(或明顯地標記為未主張保護)不再包含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中的實施例,隻需要刪除與權利要求不一致的主題(或標記為不屬於尋求保護的主題)。
如果一個實施例包含了未作為附屬權利要求尋求保護的其他特征,隻要該實施例中的特征的組合被獨立的權利要求的主題所涵蓋,就不會被視為與權利要求不一致。
修訂版指南還提供了關於不一致的示例,例如存在比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更廣泛或具有不同的含義的替代特征,或者實施例包括與獨立權利要求明顯不相符的特征。此外,為了避免產生與權利要求不一致的情況,說明書中那些類似權利要求的條款應予以刪除。
修訂版指南進一步強調,就“不一致”這個問題而言,“披露(disclosure)”“示例(example)”或類似的術語是不足以替代“發明(invention)”或“實施例(embodiment)”的。然而,修訂版指南還表明,在不確定實施例是否與權利要求一致的情況下,則應先認定申請人沒有問題。
當然,修訂版指南可能是在上訴委員會於2021年12月作出第1989/18號決定之前完成的,在該決定中上訴委員會認為《歐洲專利公約》(EPC)或其他法規中並沒有要求修改必須符合權利要求的法律依據。指南修改摘要中包括一個腳注,明確說明所引入的修改旨在消除對EPO實踐可能存在的誤解,並且EPO已就這些修改與外部和內部用戶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以澄清現有實踐的應用方法。這似乎將是一個需要持續關注的主題,第1989/18號決定是否會對EPO實踐產生影響還有待觀察。

 

優先權

 

第A-III-6.1條引用第T 844/18號決定對優先權轉讓進行了澄清:如果在先申請是由聯合申請人提交的,那麼所有這些申請人必須是後續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成員,或已將其在優先權申請中的權利轉讓給後續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修訂版指南還對第A-III-6.12條進行了修改,以加入EPO目前為阿爾巴尼亞和克羅地亞的知識產權局進行在先技術檢索的情況。並且EPO現在在歐洲專利申請文件中包括了EPC實施細則第141(1)條中所提到的檢索結果的副本,因而在中國和瑞典獲得首次申請優先權的申請人無需提交該副本。
最後,關於第F-VI-1.5條的修改對部分優先權的確定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即隻有一般“其他”權利要求所涵蓋的主題的一部分有權享有先前申請的優先權日期,這與EPO擴大上訴委員會在第G1/15號轉介案中的命令是一致的。修訂後的指南強調,如果申請的一部分(如EP-Y)已經出現在在先申請(如EP-X)中,那麼後續申請(如EP-Z)就不能有效地根據該部分(如EP-Y)主張優先權。
當然,2022年擴大上訴委員會又收到關於優先權正式權利的第G1/22號和第G2/22號轉介案。預計在指南的下一個修訂周期(2023年3月生效)前可能無法及時發布相關決定,但有關進展將會被持續關注。

 

生物發明

 

經修改的第A-IV-4.1條強調,對於歐洲PCT申請,符合EPO要求的文件(即生物材料的保存者已授權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及保存的生物材料,並毫無保留且不可撤銷地同意向公眾提供保存材料)必須在完成國際公布的技術準備工作之前提交給國際局。
由於即將實施適用於2022年7月1日及之後提交的申請的新的世界知識產權(WIPO)序列清單標準ST.26,有幾項內容(特別是A-IV-5)已被修訂。與ST.25相比,新標準的變化較多,應單獨給予必要的關注。修訂後的指南指出,關於這一新標準要求的實踐變化的詳細信息將會提前在EPO的官方公報上公布。
與此相關的第A-IV-5.1條進一步澄清了關於在各種罕見情況下將序列清單作為說明書缺失部分提交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可能發生此類情況的情境或申請人被要求提交符合標準的序列清單的情況。申請人可具體參考SEQ ID NOs,這樣,如果在提交的說明文件中無法識別相應的序列,則很明顯可以看出此類序列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後的指南中可以看到一些違反道德(見第G-II-4.1條)以及轉基因動物作為可申請專利的生物技術發明(見第G-II-5.2條)的新示例。最後,在2021對抗體說明進行了廣泛的修改後,本次又在第G-II-5.6條中進行了微小的修改,新指南指出,無需對所有的6個互補決定區(CDRs)進行定義,而是對“需要綁定的CDR的數量”進行定義。

 

數學方法的技術效果

 

為了反映第G1/19號轉介案的決定,新版指南對第G-II-3.3條(數學方法)和3.3.2款(模擬、設計或建模)相關內容進行了更新,確認了用於計算機實施模擬的COMVIK方法。修改中還增加了更多的示例,並且抽象的模擬與那些和物理現實交互的模擬不同。對於前者,模擬必須輸出具有潛在技術效果的數據,這種效果是在以技術方式使用數據時產生的。對於後者,無論是否使用來自模擬的結果,都可以作出技術貢獻。
此外,第G-II-3.5.2款(遊戲的方案、規則和方法)和3.6.3款(數據檢索、格式和結構)也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新的技術效果示例。第G-VII-5節(問題解決方法)增加了關於COMVIK方法和關於混合型發明第G1/19號轉介案的參考內容,包括將問題解決方法應用於此類權利要求的新示例。

 

口頭訴訟程序中的身份核查

 

在第E-III-8.3.1款中,關於口頭訴訟程序參與者身份和授權的檢查規定發生了變化,特別是與視頻會議舉行的口頭訴訟程序有關的規定。當事各方或其代表的身份文件副本可在口頭訴訟開始前兩天內通過EPO在線提交選項進行提交,或在口頭訴訟開始時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各方提供的地址。
身份證明必須能夠清楚地顯示相關人員的全名和照片,但這些文件並非公共文件的一部分。陪同人員的身份可由相關代表來確認。

 

發明人/申請人所在地

 

第A-III-5.3條的修改反映了修訂後的EPC實施規則第19(1)條的內容,即提交的每一份申請都必須指定發明人,如果以單獨文件提交指定發明人,則必須包含發明人的姓名、國家和居住地完整地址。現明確規定,根據普遍接受的慣例,國家和居住地一項也可以是申請人(而非發明人)的國家和居住地(如公司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和居住地必須明確,其中居住地是發明人或申請人永久居留的城市,即不是省或地區,最好包括郵政編碼。

 

時限的延長

 

第E-VIII-1.6.2.3項的修改涉及EPC實施規則第134條的適用範圍,即由於至少有一個EPO的申請機構無法開放接收文件而導致的期限延長。現在具體列出了一些其他的期限延長情況,其中包括實施規則第99(1)條規定的異議期、第159(1)條規定的進入歐洲階段的期限、第51(2)條規定的支付續展費和附加費的期限屆滿、第51(3)條和第51(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分案申請續展期費的到期日期以及第51(3)條規定的4個月期限的開始日期以及檢索的開始日期。

 

EPO作為PCT管理機構的檢索和審查指南的修訂

 

除上述指南外,EPO作為PCT管理機構的的檢索和審查指南(EPO-PCT指南)也已修訂,其中變化最大的是A部分。
特別是,第A-VI-6節包含了關於申請人申請優先權的新條款,與EPO指南第A-III章中的更改類似。同樣,如果在先申請是由聯合申請人提交的,所有這些申請人必須是後續專利申請的申請成員,或已將其在優先權申請中的權利轉讓給後續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此外,第A-VI-1.5條現在對優先權的恢複作出了進一步澄清,如果申請人在選擇EPO作為受理局之前的程序中沒有提出恢複優先權的請求(或請求被拒絕),那麼申請人可以在國家階段(即在將EPO作為指定局或任何其他指定局之前的程序中)提出(新的)請求。
第A-VII章是與語言有關一個新增章節,該部分就提交申請時可接受的語言、以多種語言提交的國際申請、程序和書麵材料的語言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
此外,修訂後的EPO-PCT指南指出,就PCT程序而言,傳送給國際局的“記錄副本”被視為國際申請的真實副本(真實文本)。如果申請人與國際申請一起提交了預轉換文件,那麼在發生轉換錯誤時,可將其用作備用文件。

 

總結

 

盡管EPO隻發布了預覽文件,但需要著重指出的是修訂版指南將從2022年3月1日起適用,特別是與優先權、生物技術和計算機實施發明有關的澄清,以及根據權利要求對說明書進行修改的要求都應該在接下來的一年中引起重視。(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歐亞專利局2021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2021年,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歐亞專利局(EAPO)被指定為PCT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該決定是於2021年10月7日在國際專利合作聯盟大會第53屆(第23屆常務會議)會議上做出的。
2021年11月22日,EAPO局長索裏.特萊芙列索娃(Saule Tlevlessova)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總幹事鄧鴻森(Daren Tang)簽署了EAPO和WIPO國際局之間關於EAPO作為PCT國際檢索機構和初步審查機構的協議。
2021年3月17日,《歐亞專利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在吉爾吉斯斯坦、阿塞拜疆和亞美尼亞生效。該《議定書》的生效使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律保護體係的運行成為可能。
2021年4月11日和12日,《議定書》分別在俄羅斯和哈薩克斯生效。
2021年11月30日,塔吉克斯坦成為《議定書》的締約國。
2021年6月1日,EAPO開始受理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2021年4月12日,EAPO行政理事會在第37次(第10次特別會議)會議上通過了支持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提交和審查的主要法律法規。在該會議之後,EAPO向《議定書》締約國專利律師開放了作為專門從事工業品外觀設計業務的歐亞專利律師的資格認證和注冊申請。
2021年,EAPO總共收到了92份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授予了7項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
在本報告年度,用於與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和專利有關的工作流程與發布的整套工具和技術開始進入運作。
與2020年相比,2021年EAPO參與的國際活動數量增加了約10%,達到103項。在EAPO局長的參與下,EAPO共舉辦了30場活動。
2021年,EAPO和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達成一致,從2022年1月1日起無限期延長目前的專利高速路(PPH)試點項目。
2021年,EAPO與白俄羅斯和俄羅斯的知識產權局簽署了關於歐亞申請和專利的電子數據交換協議。截至本報告年度末,EAPO已與包括哈薩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在內的4個《議定書》締約國的專利局進行了有關歐亞申請和專利的全部電子數據交換。
歐亞專利申請的積極趨勢已經恢複,與2020年相比申請量增長了8%。
2021年,EAPO總共收到了3643件歐亞專利申請。1996年至2021年期間提交的歐亞專利申請總計為64374件。
2021年,以電子形式提交的歐亞專利申請數量占歐亞申請總量的92%(2020年為89%)。
2021年,EAPO共授予了2416項歐亞發明專利。1996年至2021年期間共授予了39298項歐亞專利。
2021年,EAPO共向《議定書》締約國的申請人授予了491項歐亞發明專利,占本報告年度頒發的歐亞專利總量的20.32%。
2021年,EAPO共向非締約國的申請人授予了1925項歐亞發明專利,占本報告年度授予的歐亞專利總量的79.68%。
2021年3月1日,一個新的信息和檢索來源——EAPO藥品登記簿(EAPO Pharmaceutical Register)在EAPO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該登記簿包含與具有指定國際非專利名稱(INN)的活性藥物成分相關的發明的歐亞專利信息。
截至本報告年度末,EAPO藥品登記簿包括196個INN以及關於290項保護這些活性藥物成分的歐亞專利信息。
EAPO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序已成為一個與申請人和第三方進行電子互動的新元素。該應用程序允許以現代化格式訪問監管法規和其他文件以及EAPO的開放信息源,並及時通知申請人是否有來自EAPO的回複信函,申請人還可通過該應用程序提交維護歐亞專利的請求。
為了確保EAPO審查人員能夠對歐亞專利申請中包含的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進行檢索,該局在2021年推出了使用FASTA軟件包的搜索引擎。為此,EAPO還開發了為該係統構建信息陣列的方法以及顯示檢索結果的方法。
2021年,EAPO還引入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和技術對歐亞申請進行自動分類的方法。根據自動分類係統選擇的分類符號與專利審查員指定的分類符號對比產生的結果,自動分類係統在《國際專利分類》(IPC)一級顯示出的結果一致性為80%。(編譯自www.eapo.org)

 

非洲兩大商標體係注冊程序的最新變化  為保護商標所有人帶來積極信號

 

非洲有兩個主要的區域商標注冊體係,分別來自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ARIPO)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上述兩個體係允許申請人通過其中央辦事處提交商標申請。這兩個體係的最新變化為希望在非洲保護其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帶來了積極的信號。

 

ARIPO注冊

 

ARIPO的中心辦事處位於津巴布韋首都哈拉雷,該組織允許提交單一商標申請,申請一旦注冊,就會在每個指定成員國生效。盡管有11個非洲國家加入了ARIPO的《商標班珠爾議定書(Banjul Protocol on Marks)》,但迄今為止,隻有博茨瓦納、馬拉維、莫桑比克、納米比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津巴布韋製定了承認和執行ARIPO注冊體係的本國法規。
2021年12月,ARIPO行政委員會宣布通過了《商標班珠爾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已於2022年1月1日生效,其中比較重要的修改如下:
現在,商標申請被受理並公布後,申請人需在12個月的固定期限內支付注冊費。否則,申請將被視為已撤回。預計該法規將大大減少待注冊商標的數量,並可能簡化整個注冊過程。
如果所有指定成員國都接受了商標申請,那麼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商標申請。這項修改將有利於急需執行其商標權的所有人。
最後一點,注冊處將嚴格遵守官方的截止日期。如果未能確保及時延期,商標申請或注冊(視情況而定)將被視為在截止日期後一個月失效。同樣,這項修改的目的可能是簡化注冊程序,減少延誤和積壓。
 

 

OAPI注冊

 

OAPI是一個由17個國家(貝寧、布基納法索、喀麥隆、中非、乍得、科摩羅、剛果、赤道幾內亞、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特迪瓦、馬裏、毛裏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和多哥)組成的聯盟,擁有共同的知識產權製度和總部設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的中央知識產權辦事處。在OAPI提交的商標申請將自動覆蓋其所有成員國。
OAPI商標注冊製度由《班吉協定(Bangui Agreement)》及其條例組成。《班吉協定》的修正案已於2022年1月1日生效,具體修改包括:
修正案對商標的定義進行了擴展,將聲音、視聽和證明商標納入其中,這使OAPI商標注冊在此方麵與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
先前涉及多個類別的申請需要分別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類中提交申請,現在申請人隻需提交一個多類別申請即可。這項修改將大幅降低申請成本。
修正案規定在注冊前可公開商標以接受異議,異議期將從6個月縮短至3個月。這將使商標注冊具有更高的確定性,並避免在注冊證書頒發後發生異議的異常情況。
另一項受歡迎的修改規定,在注冊前可在任何階段對多類別商標申請進行拆分,這將使申請中被接受的商品或服務能夠更快地進行公開。此前,公告會因臨時性駁回意見的等待期而被推遲。
利益相關方現在也可以基於商標的在先使用提出“所有權主張(claim of ownership)”異議。如果異議成功,注冊處將把相關商標轉讓給異議方。這項修改實際上承認了商標的普通法權利,這是該修正案的另一項重大發展。
此外,官費標準也已更新,申請費有所下降。然而,先前支付一筆費用最多可申請3個類別的規則將不再適用,因為每個類別將單獨收取費用。
雖然《班吉協定》現在正式承認國際注冊可指定OAPI,但並非所有OAPI成員國都已批準OAPI加入《馬德裏議定書》,因此OAPI指定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然有待觀察。(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澳大利亞更新外觀設計形式要求  2022年3月10日生效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注冊官可通過非法律性的文書決定外觀設計申請的形式要求。
經過全麵磋商,外觀設計注冊官簽署了《2022年外觀設計(提交文件的格式和方式)文書》和《2022年外觀設計(形式要求)文書》。
上述文書規定了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形式要求。這兩份文書取代了《2004年外觀設計條例表2》,是對現有實踐的整理。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具體要求將繼續通過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官網向用戶公布。
這些文書將對2022年3月10日或之後提交的所有外觀設計申請有效。
《2004年外觀設計條例表2》將從2022年3月10日起被取代,但仍適用於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請。(編譯自www.ipaustralia.gov.au)

 

黑山批準《歐洲專利公約》並修訂專利和版權法

 

2021年12月29日,黑山通過了《關於批準歐洲專利公約的法律(Law on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以及《專利法修正案》和《版權法修正案》。

 

《歐洲專利公約》(EPC)的批準

 

批準法律已於2022年1月8日生效。因此,黑山已滿足成為歐洲專利局(EPO)正式成員的基本條件,並將在不久後向德國外交部交存批準書後正式加入該組織。EPC將於交存批準書後第3個月的第1天生效。
自黑山與EPO簽署合作與拓展協議後,從2010年3月1日起歐洲專利可在黑山獲得保護。
 

 

專利法修正案

 

雖然先前的《專利法》已根據EPC進行了調整,但相關條款參照了與EPO簽署的合作與拓展協議。在修訂後的《專利法修正案》中,這些條款直接引用了EPC內容(沒有實質變化),其中最重要的是:
-已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在黑山對專利申請的主題提供初步保護的前提是,申請人向發明的實施者交付以黑山語撰寫的專利權利要求的譯文;
-如果在EPO被授予專利,那麼專利所有人必須在授予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將歐洲專利記入黑山專利登記簿的請求,並同時提供黑山專利權利要求書和圖紙(如果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引用了圖紙)的黑山語翻譯件,並支付必要的費用。否則,歐洲專利在黑山將被視為無效。
《專利法》修正案也已於2022年1月8日生效,不過該修正案將於EPC批準程序完成後正式適用。
 

 

版權法修正案

 

已於2022年1月8日生效的《版權法修正案》實現了黑山法律與歐盟2014/29號指令的統一,因為先前的修正案隻納入了歐盟法規的部分條款。
《版權法修正案》已經采用了建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CMO)的明確程序。這些程序明確了CMO、權利所有人和用戶在建立CMO、成為CMO成員、在經濟部注冊以及關於CMO運行的其他各個方麵的權利和責任。該修正案還準確地規定了CMO和用戶協會製定關稅協議的方式,並為參與權利集體管理的各方之間產生的爭議引入了庭外糾紛解決(調解)機製。
經濟部將每年對CMO進行常規監管,如果CMO、權利所有人、用戶或任何感興趣的第三方提出要求,經濟部將進行特別監管。該修正案還對CMO、其監管委員會成員以及用戶構成犯罪的行為作出了規定。
市場監察局、旅遊監察局、稅務監察局和電子媒體機構負責監督該法的實施。現在,可依據職權或應權利所有人或權利所有人授權之人的請求啟動侵權調查。一旦有關檢查部門或機構正式通知權利所有人將應其請求采取措施,權利所有人可在15天內對侵權人提起法律訴訟或向主管法院申請頒發初步禁令。
調查員還可以暫時禁止生產商品、沒收商品或者禁止提供服務或實施任何侵犯版權或相關權利的行為。
另一方麵,該修正案賦予了電子媒體機構如下權利:
-暫時禁止視聽媒體服務提供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廣播、轉播和有線轉播內容;和
-暫時禁止電子通信網絡運營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重新傳輸某媒體服務提供商的內容。
相關檢查機構或電子媒體機構可要求權利所有人補償其在法庭程序最終確定前臨時儲存被扣押貨物的費用或因不合理沒收而遭受的損失。(編譯自www.petosev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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