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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2.1)期

美機構排名顯示中國實體在美及全球專利所有權中的比重越來越大


“在2021年期間,中國實體在美國獲得專利授權的份額增加了10%,達到20679項,4家中國實體進入到IFI CLAIMS報告的前50強名單。”
近日,美國專利數據分析機構美國商業專利數據庫(IFI CLAIMS)發布了一份關於美國頂級專利獲得者和活躍同族專利所有者的年度報告,為知識產權界提供了2021年專利所有權整體發展情況。這一年,信息技術研發巨頭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在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授權的實體中位列榜首,而韓國科技集團三星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則擁有全球最多的活躍同族專利。

美國專利授權量下降可能與新冠疫情有關,但很難確定具體的影響因素

就美國專利授權整體情況而言,IFI CLAIMS的調查指出,2021年USPTO的專利授權量為327329項,下降了約7.5%,這是自2018年以來的最大降幅。雖然去年IFI CLAIMS關於美國專利授權的數據顯示在新冠疫情暴發的第一年專利授權量有所增加,但到2021年,美國專利授權量的大幅減少表明全球性健康危機已經減緩了美國專利製度的運行速度。不過,自2012年USPTO頒發了253155項美國專利以來,美國專利授權量總體呈上升趨勢。

根據IFI CLAIMS首席執行官邁克.貝克羅夫特(Mike Baycroft)的說法,美國專利授權量出現下降很可能是因為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盡管從原始數據很難準確判斷出減速的確切因素。貝克羅夫特稱:“很難相信USPTO沒有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但是申請人本身也會受到影響,他們可能會因為在家工作的挑戰而難以跟上專利申請的流程。”鑒於從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到USPTO公布申請之間有18個月的準備時間,很可能隨著新冠疫情的影響變得更加明顯,未來報告中公布的美國專利申請量可能會繼續減少(根據IFI CLAIMS的數據,在2021年為410093項,僅下降了1%)。
在50強的各個實體中,總部位於紐約州阿蒙克市的IBM在2021年獲得8682項美國專利授權,比其在2020年獲得的專利授權總量減少了近5%。IBM仍然遙遙領先於排名第2位的三星公司(2021年獲得了6366項美國專利授權)和第3位的日本科技公司佳能(Canon),後者在2021年共獲得了3021項美國專利授權。雖然美國專利授權數量排名前10位的實體中包括在2020年同樣進入10強的幾個實體,但台積電(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以2798項美國專利居第4位,排名上升了2位,華為(Huawei)以2770項美國專利位於第5位,排名上升了4位。這或許是由於名單中其他公司獲得的美國專利授權數量大幅下降。

關注中國實體,為全球250家企業創造更準確的知識產權數據

盡管總體專利授予量有所下降,但中國實體仍然是美國創新生態係統中重要的參與者。2021年,中國大陸地區的實體在美國專利授權總量中的份額增加了10%,達到20679項,4家中國大陸實體躋身IFI CLAIMS 50強名單:華為(見上文)、京東方(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以2135項美國專利排名第11位、先進創新(Advanced New Technologies Co Ltd)以780項美國專利排名第43位、Oppo(Guangdong Oppo)以719項美國專利排名第49位。2021年,授予美國實體的美國專利數量下降了8.3%,但美國實體仍獲得了150801項專利授權,占所有已頒發美國專利的一半以上,是日本實體(47105項美國專利)的3倍多。日本是獲得美國專利總量第二多的實體所在地。
貝克羅夫特指出,進入美國專利授權量前50強的中國實體的數量不斷增長令人十分驚訝,但在全球專利所有人250強名單中記錄的中國實體的大量活躍同族專利是對現有數據的新見解,而不是反映中國實體專利申請實際增長的趨勢。自從2021年初發布上一份專利分析報告於以來,IFI CLAIMS指派了一個團隊將帶有漢字的公司名稱與標準字符名稱相匹配,修正公司名稱中的拚寫錯誤,並將這些結果與公司結構體係聯係起來,以生成更準確的250個全球公司名單。該名單跟蹤的是全球活躍專利組合的公司的所有權,而不是美國專利授權的受讓人。
貝克羅夫特表示:“我們提供了華為的準確數據,因為很多人對該公司的專利組合感興趣,但從來沒有人向我們詢問中國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的情況。”中國科學院是2021年全球250家專利實體中排名第2位的實體,在全球範圍內擁有78415項活躍同族專利。盡管三星以90416項活躍同族專利再次名列全球250強之首,但今年排名進入前10位的中國實體還包括擁有358495項活躍同族專利美的集團(Midea Group)、擁有448307項活躍同族專利的華為(Huawei Investment and Holding Co.)、擁有545362項活躍同族專利的中國石化(China Petrochemical Corp)、擁有642715項活躍同族專利的中國建工(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和擁有742077項活躍同族專利的格力電器(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其中一些中國實體在全球250強名單之外擁有數千家子公司,而中國的許多公司一直在重組,因此我們的分析團隊必須保持持續的跟進。”
通過對最近公布的美國專利申請的分析,IFI CLAIMS的報告還提供了關於增長最快的技術的見解。2017年至2021年間,在已公布的專利申請中的複合年增長率最高的合作專利分類(CPC)代碼是G06N 3,即基於生物模型的計算機係統。這些專利申請涵蓋了模仿人腦行為的計算機處理技術,複合年增長率為54.5%。排在第2位的CPC代碼A01H 6,涉及被子植物/開花植物,複合年增長率為42.5%。貝克羅夫特指出,這反映了像孟山都等公司對作物科學投入了大量企業投資。“這些公司在種子品種上投入了大量資金,以提高作物產量並防治蟲害。盡管這一領域的研發活動多得驚人,但從另一方麵來看,這也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行業。”(編譯自www.ipwatchdog.com)


白俄羅斯加入《歐亞專利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議定書》


2021年12月31日,白俄羅斯總統簽署了《白俄羅斯共和國就1994年9月9日〈歐亞專利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議定書〉的加入書(On Acce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to the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Protocol to the 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 of September 9, 1994)》(以下簡稱“加入書”)。加入書加強了白俄羅斯在申請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方麵的立法。
上述議定書是對《建立歐亞專利製度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Eurasian patent system)》的修正案,並通過單一的統一歐亞專利,為在所有公約成員國領土上保護外觀設計提供了可能性。目前該公約有8個締約國——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其中包括歐亞經濟聯盟的所有5個成員國。
對於白俄羅斯而言,《歐亞專利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議定書》將在該國向相關保存人交存加入書之日的3個月後在白俄羅斯境內生效,時間大約會在2022年第二季度。(編譯自www.ncip.by)


韓國知識產權局介紹2022年將發生的製度變化


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在其網站上介紹了2022年韓國知識產權係統將會發生的變化,這主要包括3方麵的內容,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升行政服務質量,以及強化知識產權能力。
1.全麵保護知識產權,為科技霸權時代的來臨作好準備
KIPO將加強對進入海外市場的韓國企業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支持,包括:(1)為企業提供高爭議技術領域專利的爭議風險預警服務;(2)通過監控和分析競爭對手的專利和技術,提供早期診斷爭議風險的新服務。(自2022年3月起實施)
此外,通過擴大專利糾紛應對策略的谘詢對象(從之前僅服務於中小型出口企業擴大到所有中小型企業),並提高成本支持限額(從年度限額1億韓元提高至2億韓元),加強對中小型企業的支持力度。(自2022年1月起實施)
“非法獲取和使用為交易目的而積累和管理的數據的行為”和“非法使用名人肖像或姓名的行為”被新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針對數據的非法使用,可用的救濟方式包括民事救濟、行政調查和糾正措施建議。對於未經合法授權故意停止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可以進行刑事處罰,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自2022年4月起實施)
未經授權使用名人的肖像、姓名使其經濟利益受到該行為的侵害時,受害人可請求禁止令和損害賠償、行政調查和糾正建議等救濟措施。(自2022年6月起實施)
2.提高知識產權行政服務質量
KIPO將引入單獨的專利申請係統。對KIPO的駁回決定提出上訴但該決定仍被維持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將權利要求中可注冊的部分區分出來,通過上述係統繼續完成申請。(自2022年4月起實施)
申請人因不服KIPO審查員對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申請的駁回決定而請求裁決的期限,將從30天延長至3個月。(自2022年4月起實施)
通過客服機器人,KIPO將向用戶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時的知識產權谘詢服務。(自2022年4月起實施)
3.加強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構建麵向未來的知識產權生態係統
KIPO將加強對知識產權權利化的支持,防止小型企業的知識產權受損,助力企業穩定發展。從今年開始,韓國的小企業主可以在首爾、京畿道、仁川等13個地區的知識產權中心接受基本的知識產權教育和商標等知識產權申請的谘詢。(自2022年3月起實施)
作為地區層麵的發明教育基地機構,KIPO將與慶尚北道教育廳一起在慶州市開設發明體驗教育中心,為學生和公眾提供深入的發明/專利教育和發明展示/體驗空間。(預計於2022年3月起實施)
KIPO發言人李大元(이대원,音譯)表示:“2022年新的知識產權製度將重點扶持小企業主和中小型企業等知識產權領域相對薄弱的群體。為搶先應對瞬息萬變的國內外環境,我們將會繼續努力完善知識產權製度和加強溝通。”(編譯自www.kipo.go.kr)

阿聯酋實施新的商標法  涵蓋與商標申請、注冊和維護相關的內容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實施了新的國家商標法。該法於2022年1月2日生效,涵蓋與商標申請、注冊和維護相關的一係列內容。
根據法律修正案,阿聯酋現在擴展了商標的定義,其範圍包括非傳統類型的商標。因此,申請人現在可以申請保護聲音、語音和氣味標誌,以及全息或三維性質的標誌。此外,新立法允許在管轄範圍內提交和注冊地理標誌。
另一個相當大的變化是引入了多類別係統,這將允許申請人在阿聯酋的一個以上類別中就單一申請尋求商標保護,從而使以前隻允許單一類別申請的係統現代化。此外,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人現在可以在參加展覽期間使用臨時商標保護。
此外,對商標申請審查的時間期限也進行了修改,現在是90天,而不是之前的30天。此外,可以在5年期滿後取消惡意商標。現在,任何撤銷程序都需提交給商標委員會,而不是提交給阿聯酋法院。
其他修改不再強製要求在官方注冊簿上登記商標許可以使其可執行。
除了立法修正案外,阿聯酋還於2021年12月28日實施了《馬德裏議定書》,允許自該日起提交指定阿聯酋的國際商標申請。阿聯酋對知識產權法進行重大修改以及與國際組織加強聯係表明了阿聯酋對發展知識產權的努力,旨在使知識產權製度與世界大部分地區更加統一。
為了進一步實現更全麵的發展,阿聯酋實施了新的工作周結構。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阿聯酋聯邦政府部門的雇員將在周一至周四的正常工作時間工作,但現在隻需要在周五工作半天。希望這一變化有望改善阿聯酋的工作生活平衡情況並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編譯自www.ip-coster.com)


歐專局與英國對待人工智能和專利客體的方式


與人工智能有關的發明(尤其是與機器學習有關的發明)為專利界帶來了一係列問題。
歐洲專利局(EPO)已針對此問題發布了明確的指南,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也宣布將在2022年初發布新的關於人工智能發明可專利性的審查指南。
EPO和UKIPO對待專利保護的排除客體的方式
《歐洲專利公約》(EPC)締約國之間專利法協調一致意味著在EPO和UKIPO專利保護的排除客體(excluded subject matter)的類別相同。就人工智能領域的發明而言,最常出現的排除項是與計算機程序和數學方法“本身”相關的那些客體。
在EPO和UKIPO,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以及以新穎的數學算法為基礎的發明獲得了大量專利。這證明這些發明具有可專利性。在各種情況下,關鍵是要確保權利要求不指向“本身”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的客體範疇,而是指向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案,並且計算機程序或數學方法對發明的技術特征作出貢獻。
關於如何處理與被排除客體有關的專利申請,EPO和UKIPO的實踐已非常成熟。下文將詳細闡述這兩個司法管轄區對待被排除客體的方法,特別是對待人工智能發明的方法。
EPO的方法
EPO根據《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GfE)對發明的可專利性進行審查,該指南囊括了EPO上訴委員會的判例法。隨著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數量的持續增長,GfE中已增加關於人工智能發明的專有章節(G-II 3.3.1)。
在EPO看來,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基於計算模型和算法,這些計算模型和算法本身具有抽象的數學性質,因此適用與被排除客體有關的指南(GfE G-II 3.3.1)。
究竟何為技術性?相關判例法非常複雜,但EPO已經闡明了發明被視為具備技術性的兩個方麵:第一個方麵涉及特定技術的實施(出於對計算機內部運行的考慮);第二個方麵涉及特定的技術應用(應用於被EPO認定為具有技術性的領域)。
在審查可能既包含技術特征又包含非技術特征的發明時,EPO的首選方法是用於確定技術性的Comvik方法(EPO上訴委員會第T641/00號決定)。
根據Comvik方法,隻有那些對客體的技術特征有所幫助的特征才會被考慮用於確定是否具有創造性。
英國的方法
英國處理被排除客體的方式主要基於英國法院的判例法,《專利實踐手冊》(MoPP)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除了MoPP之外,UKIPO還針對幾個有爭議的實踐領域發布了“強化指導”文件。針對人工智能發明的強化指導文件正在製定中,預計將很快公布。
隨著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數量的不斷增長,MoPP中還增加了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發明的一章(第1.39.3節)。
EPO依據數學方法相關指南評估人工智能發明。而在英國,雖然UKIPO也考慮與數學方法相關的指南,但“涉及人工智能的發明通常是計算機實施發明”。因此,UKIPO根據適用於計算機實施發明的Aerotel/Macrosan測試評估此類發明。
Aerotel/Macrosan測試包括四個步驟:
-正確解釋權利要求;
-確定實際貢獻;
-詢問發明是否僅屬於被排除的客體;
-檢查實際或所聲稱的貢獻是否具有技術性質。
根據Aerotel/Macrosan測試,如果權利要求的貢獻屬於被排除客體的類別,則該申請不會進入檢索程序。盡管如此,UKIPO已表示其有意減少未進行檢索的申請數量。
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結果?
UKIPO和EPO對待被排除客體的不同方法早已確立。英國法院一直認為,雖然方法不同,但在實踐中通常會得出相同的結論。
UKIPO對該局和EPO關於人工智能同族專利的審查結果進行了相當充分的調查。其得出的結論是,就最終結果而言,兩者之間的差異很小。
在符合要求的同族專利中(相關英國專利和歐洲專利已進入審查階段),70%的同族專利英國成員會麵臨被排除客體異議。在許多情況下,異議是在檢索階段提出的,意味著在審查時需要解決這些主要問題。與此同時,在EPO,僅30%的同族專利歐洲成員會麵臨被排除客體異議,主要涉及技術創造性步驟的異議。
UKIPO的目標是成為人工智能專利的首選地,並為此開展了廣泛的磋商和圓桌會議。根據這些公眾谘詢和活動的結果以及與EPO的密切合作,UKIPO即將發布強化指南,這是UKIPO專注於這一主題領域的令人鼓舞的成果。這表明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權人可能正在英國尋求技術保護。(編譯自www.iam-media.com)

中美藥品“專利鏈接製度”的比較


中國建立專利鏈接製度
2021年7月4日,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與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聯合發布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7月5日,於同年5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13號)開始施行。CNIPA也在5月26日發布了關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公告。這些法規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專利鏈接製度(patent linkage system)的正式建立。
中國的專利鏈接規則與美國1984年的《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限恢複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相類似。該法案一般稱為《哈奇-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旨在促進創新藥物的研發,同時試圖平衡藥物開發商的利益和公眾獲得低成本仿製藥的機會。以下是對這些專利鏈接規則要點的簡述:
品牌藥品專利登記
根據《哈奇-瓦克斯曼法案》,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維護著通常稱為藥品“橙皮書(Orange Book)”的公開數據庫,其中包括與獲批準藥品相關的專利和獨占信息。根據《辦法》,NMPA建立並維護的“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中包含類似於“橙皮書”的信息。在中美兩國的製度下,創新者——在中國是上市許可持有人,在美國是新藥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持有人——應在獲得上市許可後30天內,登記與已獲批準藥物相對應的已授權專利的相關信息。符合中國新法登記條件的專利包括藥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專利、含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專利、醫藥用途專利,見《辦法》第五條。信息的準確性由中美兩國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或新藥申請持有人負責,而NMPA或FDA通常不予幹涉。
仿製藥專利聲明
根據《哈奇-瓦克斯曼法案》,仿製藥申請人必須在其《簡略新藥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中就“橙皮書”中列出的與品牌藥品相關的專利,進行四項認證(certification)中的其中一項。中國的製度是類似的。根據《辦法》第六條,中國的仿製藥申請人提交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應針對被仿製藥每一件相關的藥品專利選擇作出以下四類聲明的其中之一:(1)被仿製藥沒有登記其專利信息;(2)登記的專利權已終止或被宣告無效,或者申請人已獲得專利實施許可;(3)申請人承諾在相應專利權有效期屆滿之前所申請的仿製藥暫不上市;(4)相關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不會被侵權。在中國的仿製藥申請人應在上市許可申請被NMPA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聲明及聲明依據通知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市許可持有人非專利權人的,由上市許可持有人通知專利權人);如果申請人聲明不侵權,則聲明依據中應當包括與相關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的對比表。同樣,在美國,仿製藥申請人必須在FDA受理其提交的簡略新藥申請後20天內,向新藥申請持有人提供關於專利認證的通知,並且必須詳細說明支持其專利認證的任何無效或不侵權立場的依據。
司法和行政鏈接;暫緩批準
根據《哈奇-瓦克斯曼法案》,若在美國的仿製藥申請人選擇了選項IV(相關專利權應當被無效或不會被侵權)並通知新藥申請持有人自己已經這樣做了,如果專利權人在收到仿製藥申請人的簡略新藥申請通知後45天內提起侵權訴訟,FDA將被禁止在30個月內批準相關簡略新藥申請,該期限自仿製藥申請人通知新藥申請持有人之日起計算。
同樣,中國為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了45天的期限,但該期限從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被公開之日起計算。在美國,仿製藥申請的詳細信息由FDA保密。而與美國不同的是,NMPA藥品審評中心會公布中國仿製藥申請的某些細節,包括申請人名稱、藥品的化學名稱和申請的備案日期。
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專利糾紛通常需要1年多的時間就能獲得一審判決,而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的專利案件可能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對案情作出裁決。除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中國還規定CNIPA的行政裁決可作為解決專利鏈接糾紛的替代途徑。CNIPA的行政程序(包括專利無效程序)通常在6個月內完成,這明顯快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雙方複議(Inter Partes review)係統,後者需要18個月才能完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CNIPA的行政裁決可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而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和USPTO的知識產權複議裁決均直接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此外,中國的審查擱置期限明顯更短。專利權人應當在法院立案或者CNIPA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通知NMPA和仿製藥申請人。而後,NMPA將在審批相關申請前設置9個月的等待期。因此,中國的等待期比美國的30個月要短得多。
最後,在中國和美國,如果專利權人在45天的異議期內未起訴,仿製藥申請人可以提起宣告性判決訴訟或尋求行政裁決。在這兩個司法管轄區,仿製藥申請的技術/監管審查將在暫緩/等待期內進行,這僅適用於批準本身。
藥物審查和批準
在中國新製度下,對於引發等待期的仿製藥申請,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應轉入最終的行政審批環節:(1)專利失效;(2)專利權沒有被侵犯;(3)當事方已解決專利糾紛;(4)在9個月的等待期屆滿後,NMPA未收到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或者CNIPA的行政裁決。如果仿製藥侵犯了專利,則在專利到期前不辦理仿製藥申請的最終行政審批。在美國,如果在獨占期屆滿前,聯邦地區法院裁定專利無效、不可執行或未被侵權,或者法院在沒有驗證侵權的情況下(例如原被告雙方解決了他們的專利糾紛)下達了駁回訴訟的裁定(order of dismissal),仿製藥申請人的簡略新藥申請可在判決或裁定下達之日或之後獲得批準。
仿製藥申請人的獨占期
根據《哈奇-瓦克斯曼法案》,第一個挑戰創新者“橙皮書”專利的簡略新藥申請人通常有資格獲得180天的仿製藥獨家銷售權——在此期間,其他的同種仿製藥不得被銷售。
中國製定了類似的規則,但為仿製藥申請人設定了更高的門檻和更長的獨占期。在中國,此類仿製藥申請人必須:(1)第一個成功挑戰專利有效性;以及(2)第一個獲準上市。根據《辦法》第十一條,挑戰專利成功是指仿製藥申請人提交第四類聲明,且根據其提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相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因而使仿製藥可獲批上市。贏得不侵權或僅證明專利部分無效並不足以成為成功的挑戰。成功的中國申請人將獲得自仿製藥獲得批準之日起12個月的市場獨占期,是美國獨占期的2倍。
結論
中國的監管機構才剛剛開始充實本國的新藥專利鏈接製度。中國從美國的哈奇-瓦克斯曼係統中汲取了經驗,但兩國係統間存在的差異可能很重要。更多細節將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相關判決和CNIPA的裁決被公布時才能看到。製藥企業應調整策略,利用新製度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經營和法律風險。(編譯自www.quinnemanuel.com)


芯片短缺引發美國會關注  供應鏈安全多法案待審


全球性的芯片短缺問題導致汽車行業和其他幾個行業的生產速度減緩,這樣的情況促使華盛頓的立法者努力重新推動半導體生產,並在美國境內擴建半導體製造基地。根據半導體工業協會關於美國半導體工業狀況的2021年度報告,美國在全球半導體產能中所占份額大幅下降,從1990年的37%下降到了2021年的12%。2020年9月,美國政府承認,全球性的芯片短缺問題可能使美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率下降近整整1個百分點。眾多業內人士認為半導體供應鏈的困境不會很快結束。英特爾首席執行官帕特.蓋辛格(Pat Gelsinger)曾公開講話表明,全球性短缺可能會持續到2023年。
到目前為止,確保關鍵技術領域的供應鏈安全一直是美國政府優先考慮的事項。2021年6月美國政府發布了重要產品供應鏈百日審查令,確認通過支持半導體製造和研發計劃解決半導體短缺問題。目前,有幾項相關法案已提交至國會,旨在增加對半導體生產和相關活動的聯邦資金支持。幾項法案都涉及確保芯片供應鏈的安全以提高美國的經濟競爭力和國家安全實力的內容。
目前美國國會正在審議的幾項法案的摘要如下:
美國芯片基金(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
盡管《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USICA)於2021年夏天在參議院順利通過,但過去幾個月裏在眾議院毫無進展。接近11月底,商務部長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公開發表講話,敦促眾議院通過USICA以解決導致汽車生產設施關閉的半導體供應鏈問題。雖然USICA是一項旨在支持幾個重要高科技領域的龐大法案,但雷蒙多的講話主要集中在該法案中支持芯片生產的部分,特別是為創造有助於半導體生產的激勵措施設立的美國基金(The CHIPS for America Fund),即“美國芯片基金”。
擬設立的美國芯片基金將撥出超過500億美元的聯邦資金以創造一個三基金組合,通過資助各種研究計劃來支持半導體生產,這些計劃是2021年1月根據美國國會通過的2021財年《邁克.桑伯裏(Mac. Thornberry)國防授權法案》(NDAA)製定的。大部分聯邦資金將被指定用於美國芯片基金,該基金將為在美國境內投資半導體製造、測試或研發設施和設備並為致力於勞動力培訓計劃開發的相關實體提供援助。該基金的撥款還將為NDAA關於先進微電子研發的條款實施提供支持,包括建立美國國家半導體技術中心。
根據參議院通過的USICA版本,美國芯片基金將在2022財年獲得240億美元,由美國商務部長管理。2022年撥款中有20億將用於激勵對成熟技術節點的半導體生產的投資,商務部部長可以根據USICA的相關條款對“成熟的技術節點”進行定義。根據USICA,擬設立的基金在2023財年、2024財年、2025財年和2026財年也將分別獲得70億美元、63億美元、61億美元和68億美元的撥款,在該法案的有效期內,撥款總額為502億美元。
USICA還將設立其他兩隻與境內半導體生產相關的基金,包括美國芯片國防基金(CHIPS for America Defense Fund)。該基金將為特用於美國國防部和美國情報體係的各種計劃提供財政援助,包括NDAA條款規定的由美國國防部部長建立美國微電子研發網絡。從2022財年到2026財年,美國芯片國防基金每年將獲得4億美元資金,撥款總額為20億美元,但其中的任意一筆撥款都不可用於設施建設。另外一隻基金是美國芯片國際技術安全與創新基金(CHIPS for Americ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ecurity and Innovation Fund)。從2022財年到2026財年,該基金每年都將獲得1億美元的撥款,總計撥款5億美元。該基金將由美國國務卿負責管理以確保半導體供應鏈的安全並執行NDAA條款——建立信托基金以支持兩個與外國合作夥伴協作的共同融資機製(一個用於支持安全半導體和供應鏈的開發,另一個用於支持安全可靠的電信技術的開發)。
美國境內半導體製造投資法案
2021年12月8日,參議員加裏.彼得斯(D-MI)、羅布.波特曼(R-OH)、瑪莎.布萊克本(R-TN)和馬克.凱利(D-AZ)在參議院提出了《美國境內內半導體製造投資法案(Investing in Domestic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Act)》。這項簡短的擬議法案將對NDAA中某些條款的措辭進行修改,以使擬設立的美國基金的資助範圍擴大從涉及半導體製造、組裝、測試或研發的實體擴大到涉及用於半導體製造或半導體製造設備的材料的企業。彼得斯在宣布引入該法案的新聞稿中表示:“通過激勵那些生產基本材料和設備的企業,我們可以為密歇根州和美國各地的半導體製造商創造出更多的機會,並加大對美國境內半導體製造業供應鏈的支持力度。”
半導體供應鏈安全法案
2021年12月2日,參議員彼得斯和布萊克本以及參議員裏克.斯科特(R-FL)向參議院提交了《半導體供應鏈安全法案(Securing Semiconductor Supply Chains Act)》。如果獲得通過,該法案將指導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的“選擇美國”(SelectUSA)投資倡議與州級經濟發展組織相互協作,以增加對半導體相關製造和生產的外國直接投資。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80天內,“選擇美國”倡議的執行董事將被要求征求州級組織的意見,以評估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機會、吸引此類投資的障礙、資源缺口以及美國政府在支持增加半導體生產的外國投資方麵可采取的措施。“選擇美國”倡議將根據收集的意見提出單獨或通過與外國投資實體合作增加外國直接投資的建議。
在該法案通過後兩年內,“選擇美國”倡議的執行董事還需與聯邦機構間投資工作組配合,向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商務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該報告將包括“選擇美國”倡議對從州級組織收到的意見的評估,對為增加外國直接投資而開展的活動的介紹,以及可與相關的聯邦和州級機構合作實施的增加投資與確保半導體供應鏈安全的戰略。12月17日,參議院商務委員會主席、參議員瑪麗亞.坎特韋爾(D-WA)提出了修正意見,要求“選擇美國”倡議確保由2019年《安全與可信通信網絡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相關條款定義為外國對手的政府不會從美國增加對半導體的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中獲益。
能源創新微電子研究法案
《能源創新微電子研究法案》是由眾議員保羅.通科(D-NY)和傑克.艾爾西(R-TX)提交至眾議院的。該法案將為能源部加速微電子研發提供全麵綜合的方案,指導美國能源部部長製定一項研究、開發和示範計劃,以提高美國在全球微電子領域的競爭力。能源部部長將被授權為多個研究項目的實施提供財政支持,具體涉及:基礎科學領域,如材料科學、新型微電子設備和組件集成;利用人工智能加強微電子設計的方法;與微電子製造相關的製造和加工科學,包括光刻、表麵沉積和蝕刻;優化能源基礎設施係統級(system-level)計算能效方法;增強抗輻射電子產品耐久性的方法;提高針對惡劣天氣環境和國家安全的微電子安全性的方法。
根據該法案,有資格獲得微電子研發資金的實體包括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國家研究機構、國家實驗室、私營商業實體、私營商業實體聯盟或能源部部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實體。能源部部長還將負責支持通過此類研究計劃開發的微電子技術的技術轉讓,支持教育外展活動以提高公眾對微電子的認知水平,並在法案通過後180天內向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商務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其研究計劃目標和優先辦理事項的報告。該法案將在首年向能源部部長提供7500萬美元以用於2022財年研究活動的開展,並在接下來的4個財政年度裏每年額外提供1億美元,總計撥款為4.75億美元。
按照該法案的指示,能源部部長需設立最多4個微電子科學研究中心,以在若幹領域開展研發活動,例如:加快新微電子科學的發展;提高設備的可持續性和能源效率;提高界麵和材料科學方麵的實驗能力;為原型平台創建技術試驗台,並共享創意和知識產權。這些微電子科學研究中心將會獲得長達5年的資金支持,雖然已列出的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僅包括國家實驗室、高等教育機構和研究中心,但能源部部長有權選擇任何合適的實體接受微電子科學研究中心的資助。根據該法案這部分內容選定的中心將在2022財年至2026財年期間的每個財政年度獲得高達2500萬美元的資助。(編譯自www.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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