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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1.9)期

美國延長專利審查和上訴委員會修改動議試點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9月16日發布聯邦注冊公告,確認修改動議(motion to amend,MTA)試點項目將至少延長至2022年9月。
該項目允許專利權人請求專利審查和上訴委員會(PTAB)就MTA提供初步意見,從而使專利權人可以相應調整MTA。
據統計,自試點開始以來,83%的MTA包含了初步意見請求,58%的專利權人在收到PTAB的反饋後選擇修改他們的MTA申請。


EPO改善專利審查引用信息的可及性


專利引用信息(citation)是專利信息的重要成部分,能夠幫助檢索者了解與本專利文獻密切相關的其他文獻信息。過去,歐洲專利局EPO僅提供授權專利B1公告中的專利引用信息鏈接;而從最近開始,EPO專利信息產品和服務中加入了專利申請審查程序的引用數據,如A1、A2、A4等文件種類代碼中所涉及的引用數據。引用數據載入EPO專利信息產品和服務數據庫的時間和向公眾開放之間有30天的間隔(可應申請人或審查員的請求再延期)。
目前Espacenet、Global Patent Index、PATSTAT、European Patent Register、Open Patent Services、DOCDB(EPO worldwide bibliographic database)中可查的引用數據隻限於2021年5月之後。公眾想要查找更早的引用數據,需要等到相關專利授權進行B1公告之後。


德國修改專利法


德國第二部《專利法現代化法案》已於2021年8月在德國《聯邦法律公報》上公布,並將於2022年5月1日實施。其修改要點包括:
1. PCT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最後期限延長至31個月,以前的期限為30個月。
2. 落入德國專利和商標局DPMA公共假日的絕限予以延期,包括不同聯邦州DPMA辦事處所適用的假期。
3. 上調補充保護證書(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的年費。
4. 允許當事人利用視頻技術手段參與審理、聽證等程序。
接下來,德國商標法規將有所調整,與馬德裏體係接軌。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法修改


《2020年外觀設計修正法案》已於2021年9月10日獲得批準,其中部分內容於2021年9月11日生效,包括:
•    以“熟悉的人(familiar person)”替換之前法案中的“知情用戶(informed user)”,不再要求其必須是外觀設計產品或者相似產品的使用者。“熟悉的人”作為比較注冊外觀設計和其他涉及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主體。
•    增加“通過欺詐、錯誤暗示、失實陳述(fraud, false suggestion or misrepresentation)獲得注冊證書”為撤銷注冊理由。
•    澄清6個月年費欠繳期內,外觀設計有效,等。
還有部分內容將於2022年3月10日生效,如:
•    不再能僅申請公開而不注冊;注冊請求時限為優先權日起6個月;申請時未請求的,公開將延遲6個月;
•    引入12個月的寬限期製度;
•    對在優先權日之前已經使用或已經采取行動準備使用類似外觀設計的人給予侵權豁免;
•    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對外觀注冊前的無辜侵權行為(innocent infringement)減少或不實行金錢救濟;
•    允許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提起外觀侵權法律程序,等。


巴西專利操作調整


巴西第14.195/21號法令已於2021年8月26日生效。該法案撤銷了原來《巴西專利法》第40條的規定,即20年的專利保護期限同時需要滿足專利授權後保護期滿10年的要求。也就是說,以後巴西專利審查遲滯的後果將由專利申請人/權利人承擔。該條款的撤銷同時具有追溯性,不過巴西最高法院日前裁定,該撤銷將僅追溯適用於藥品相關專利。
第14.195/21號法令還廢除了《巴西專利法》第229條C款,即對藥品專利的授權需要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的事先批準。這一修訂將加快了巴西藥品專利的授權速度。


新加坡專利第三方意見製度說明


新加坡《專利法》(Patents Act)和《專利規定》(Patent Rules)正式引入第三方意見製度,並將於2021年10月1日生效。
授權前
在專利申請公布後、檢索報告或審查意見下發前,第三方可以提交書麵意見,對該申請的可專利性進行說明並提供支持材料。新加坡專利局將會通知申請人。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有義務考慮第三方意見,如果認同,則會在審查意見中提及,申請人可以對此進行答複。
授權後
在專利授權後,且不存在對專利有效性有關的其他未決程序時,第三方可以基於如下理由請求重新審查授權專利:
•    不是可授權的發明
•    公開不充分
•    超範圍
•    授權前、後進行了不應允許的修改
•    不應允許的更正
•    重複授權
複審請求一旦被接受,審查員將重新審查該專利,如果下發審查意見,申請人有3個月的時間進行答複。


印度大幅減讓教育機構專利申請人官費


《2021年專利規則》於2021年9月2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教育機構”指根據中央法令、省法令或州法令建立或組建的大學,包括中央政府、州政府或聯盟相關當局承認的任何其他教育機構”。符合教育機構資格的申請人將有資格享受與個人、初創企業、小型實體同等的費用減免,即普通法律實體費用的1/5。
印度或外國教育機構申請這一費用減免時,需提交表格28。
在要求按照教育機構資格減免費用後,如果專利(申請)被轉讓給其他類型的實體,則需要支付費用差額。


越南再次延長受新冠肺炎影響所適用的時限


越南知識產權局近日再次通知: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到期的部分知識產權程序,包括要求優先權利、提供補充文件、答複越南知識產權局的決定/通知、恢複權利請求、繳納官費、提出異議上訴,其絕限自動延至2021年11月30日。
對於其他程序,遭受新冠肺炎大流行影響的申請人如果需要請求延期或恢複,可以請求適用01/2007/TT、16/2016/TT規定第9.4點和第9.5點中有關客觀障礙、不可抗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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