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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最新修改

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同誌簽發第五十五號主席令,公布了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此次修改係《專利法》繼1992年、2000年、2008年後第四次修正,修正內容充分體現了《專利法》的時代性和國際性。新修訂的《專利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小編在此將相關內容彙總整理,方便各位了解最新變化。

    外觀設計相關變化
1. 外觀設計定義調整
外觀設計的定義首次引入了“整體或局部”的描述,進一步闡明了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將局部的新設計囊括其中。
【修訂後】
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修訂前】
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 可要求外觀國內優先權
修訂前,我國不承認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修訂後,中國申請人也可要求在先的本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作為優先權,但仍需注意不可重複授權,即作為優先權的外觀設計不可為授權專利。
【修訂後】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修訂前】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3. 外觀設計保護期限調整
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由十年調整為十五年,契合了《海牙協議》的基本要求,為我國成功加入《海牙協議》做好法律上的準備。
【修訂後】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修訂前】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開放許可製度確立
國家首次確立了開放許可製度,專利權人以自願為前提,可通過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公告的方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
1) 聲明願意實行開放許可或撤回聲明均需通過書麵方式;
2) 需同時明確許可費支付方式、付費標準;
3) 專利類型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需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4) 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不影響已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5)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專利權人可獲得年費繳納的相應減免;
6) 實施開放許可不影響繼續授予普通許可,但不可再授予獨占或排他許可;
7) 有意實施他人開放許可的專利的,需書麵通知專利權人並依公告的方式支付許可使用費;
8)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能協商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增法條】
第五十條: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麵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麵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麵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作為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情形增加
針對此次新冠疫情所帶來的震動,將國家緊急狀態或非常時期的公開納入不喪失新穎性公開的情形,體現了國家對百姓生命權的尊重,更是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權保護作出的新探索。

【新增法條】
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設立專利權期限補償製度
近些年來,國家一直強調提高專利審查的效率,此次設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製度進一步敦促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積極履職,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專利審查,給專利權人更充足的時間去實施其專利,創造經濟利益、發揮應有的社會效應,推動國家創新發展。
此製度一定程度上參考了美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製度。要求實質審查在3年內完成。同時對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因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給予補償,補償期不超過5年,且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新增法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促進和推動專利成果實施和轉化
1. 確認了單位對職務發明進行實施和運用的權利
【修訂後】
第六條第一款: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修訂前】
第六條第一款: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2. 給予單位更多的自由度選擇適宜的發明人激勵方式
【新增法條】
第十五條(原第十六條)第二款: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專利侵權相關變化
1) 總括性地對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製市場競爭行為作出定性,並指明依《反壟斷法》處理;
2)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針對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相關當事人可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3) 假冒專利的處罰數額增加,由四倍和二十萬元改為五倍和二十五萬元,同時將違法數額輕微(五萬以下)的處罰標準調整為二十五萬元以下,增加了專利執法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自由裁量的權限;
4) 侵權賠償數額確定時無需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前提下再以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而可直接二選一。
對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賠償數額可在確定數額基礎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人民法院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由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改為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5) 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在權利人已盡力舉證但相關證據在侵權人掌握的情形下,法院可讓侵權人負相關舉證責任。即在侵權人不能進行相應舉證時,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6) 明確了權利人在遭受侵權或行使權利遭遇妨礙時可采取的救濟手段,如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刪除了關於保全等的相關操作規定,應視為按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執行;
7) 對行政機關就專利侵權糾紛的級別管轄進行明確,國務院主管全國範圍有重大影響的糾紛;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涉及跨區域侵權的,可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8)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專利執法部門工作職能分開,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權限進行限製;
9) 將訴訟時效改為3年,與侵權法保持一致。

【新增及修改法條】
1)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製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2) 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3) 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九條,修改為: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5)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並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6) 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7) 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
8) 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為了製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9) 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其他修改或新增法條
1. 將原子核變換方法納入不授予專利權範疇
【修訂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
【修訂前】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2. 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副本時間調整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交優證文本時間調整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交時間為申請日起3個月內。
【修訂後】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修訂前】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3. 明晰了藥品上市審批過程中遇到專利權糾紛時的處理方式
【新增法條】
第七十六條: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範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製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4. 強調了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上應發揮的作用
【修訂後】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係建設,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修訂前】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新增法條】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5. 調整了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命名,與之前機構名稱調整相契合
【修訂後】
第四十一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修訂前】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涉及更名的法條還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6. 部分條目編號及名稱的調整
1)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
2) 將第六章的章名修改為“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3) 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4) 刪除第七十二條。

總覽此次針對《專利法》的修訂,不難看出,對權利人的保護更加合理、完善,為專利權人行權創造了更多的便利條件,為侵權人侵權設置了更大的障礙,增加了其違法成本。同時進一步限製公權力,敦促專利工作管理部門積極履行職責、謹慎行使權力。法律的發展總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相信通過一代代知識產權人的不斷努力,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將愈加人性化、現代化、國際化。
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歡迎就相關事項,來電谘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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