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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次修訂

為適應新的市場發展變化的需求,更好地完善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4年啟動了專利法第四次全麵修改的研究工作,經審查,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

 

我國現行專利法經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在此次修改前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三次修正。

 

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表決,並於2月完成了公開征求意見工作,2019年內或可通過。為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專利法改法的重要變化,更好地服務於專利申請、保護等需求,我們特對相關內容及程序進行簡要整理、說明。

對職務發明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1. 修訂的《專利法》新增規定,明確了“單位”:

1) 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

2) 可以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修改法條,第六條:豐富了職務發明獎勵的方式】

明示了誠實信用原則 

 

修訂的《專利法》新增規定,明確了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製競爭。

 

【新增法條,第二十條:從法理上明確了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盡管具有類似物權的性質,但並非授予專利權人“壟斷”的地位,對專利進行保護旨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社會發展,而非破壞正常市場經濟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因此必須遵循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本著善良的心態行使權利。】

明確了專利行政部門信息公開及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的職責

1. 修訂的《專利法》特別增強了專利行政部門建設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係的職能,在舊有規定基礎上,規定其應當“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據”以“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修改法條,第二十一條】

2. 修訂的《專利法》在第六章“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下特別增加了條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新增法條,第四十八條】

專利實施、知識產權轉化是實現發明創造價值、推動科技發展、創造經濟增長點的重要手段。除了專利權人、知識產權孵化公司使勁兒以外,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也需要提供便利,實現更大程度的“信息公開”,方便公眾查詢。

增加專利不授權主題

 

修訂的《專利法》除原有的“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外,將“原子核變換方法”本身列為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

 

【修改法條,第二十五條:除獲得的物質外,原子核變換方法也涉及重要的國家安全利益,使用法條的方式加以明確,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

允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享有國內優先權

 

修訂的《專利法》允許在中國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修改法條,第二十九條:隻要不出現重複授權問題,給予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同等的“地位”也是合理的。這樣也給予了申請人更多的選擇餘地,不至於“一錘定音”,萬一遞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存在一定的瑕疵,還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來予以克服,不至於損失優先權日帶來的對新穎性的保護。】

延長了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時間

 

修訂的《專利法》中對要求優先權的申請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時間進行了放寬,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仍維持“申請之日三個月內”的標準外,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調整為“在第一次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應解釋為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

 

【修改法條,第三十條:現在跨國申請專利的情形日益增多,要求外國優先權也已“司空見慣”,盡管已經有諸如DAS、優先權傳送等方式可以快捷獲取優證文本,但仍有不少國家需要單獨辦理紙質文件。各國對於辦理優先權證明文件副本的時間要求不盡相同,如果中國僅給予申請人3個月的時間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時可能無法按時獲取,因此更為寬鬆的提交時間,也是為申請人帶來更多便利。此規定與目前主要國家的規定基本相同。】

專利保護期調整

1. 修訂的《專利法》調整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

2. 為適應創新藥品的上市審批時間上的需要,更周全的保護專利藥品,設置了專門的補償製度,“為補償創新藥品上市審評審批時間,對在中國境內與境外同步申請上市的創新藥品發明專利,國務院可以決定延長專利權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五年,創新藥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修改法條,第四十二條,並增加第二款:外觀設計保護期的調整是為了與《海牙協議》規定保持一致,調整後發明專利保護期20年,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10年,外觀設計保護期15年。而對創新藥品的保護期延長的製度設計,是充分考慮到創新藥品上市審查耗費的時間,即在此期間內專利權人雖然獲得了專利權,但並不能上市銷售、產生經濟價值,“保護真空”。因此適當準予延長保護期可以更好地幫助專利權人實現創新藥品專利的價值,鼓勵創新藥的研製,造福於百姓人身健康。當然延長也不是毫無限度的,上市後不超過14年的限製也在實質上盡量確保不會“超期保護”。】

許可製度調整

修訂的《專利法》對專利實施許可製度進行了調整,將第六章由“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調整為“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將原專利法第十四條,即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的推廣應用”的規定移至第四十九條,當做一種特殊許可製度。同時,在原有強製許可製度外,新增一種許可製度——開放許可,其特點在於:

1. 申請(要約)

1) 專利權人需以書麵方式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

2) 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3) 符合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

4) 限製: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2. 實施(承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

1) 以書麵方式通知專利權人;

2) 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

3. 撤回

1) 書麵方式提出撤回聲明;

2)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3) 效力: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4. 糾紛解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新增法條,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條:調整後我國的特殊許可方式變更為了3種,① 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的“指定許可”;② 新增的“開放許可”;③ “強製許可”。新增的開放許可製度充分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相當於以行政機關公示為平台,專利權人實施了要約,買受人隻要書麵通知並實際履行要約中條件,即可獲得許可,讓交易快捷高效。】

專利侵權相關規定調整

1. 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評價報告可由雙方當事人主動出具,不再單純依賴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

【修改法條,現第六十六條,原第六十一條:把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權利交給雙方當事人,可以鼓勵大家積極舉證,有利於推進訴訟進程。】

2. 新設“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將涉嫌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處理、查處職權交由其負責;

【修改法條,現第六十九條,原第六十四條】

3. 進一步加大侵犯專利權的罰款力度並加重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 違法程度 原罰款/賠償金額 現罰款/賠償金額

假冒專利 有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四倍以下 違法所得五倍以下

無違法所得 二十萬元以下 二十五萬元以下

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新增) 二十五萬元以下

故意侵犯專利權(新增) 情節嚴重 普通罰則:實際損失 或 侵權所獲利益 或 按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以及 製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普通罰則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普通罰則基數難以確定的 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賠償數額的舉證責任方麵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修改法條,現第六十八條,原第六十三條;現第七十二條,原第六十五條;新增七十二條第四款: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處罰力度,侵權人舉證責任的增加,有利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為舉證難而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彌補侵權所造成的損失。】

4. 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對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權: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並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新增法條,第七十條】

5. 針對網絡侵權現象普遍存在的現狀,特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對假冒專利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後,可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假冒專利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新增法條,第七十一條: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侵權行為早就不僅僅限於實體經濟中,網絡的傳播力度使得侵權的影響範圍更大更廣,侵權嚴重程度更加嚴重,因此如何消除互聯網手段帶來的影響,也是權利人關注的主要方向。此次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予以了明確規定,如果消極不作為,則會承擔連帶責任,與侵權人就損失擴大部分共同賠償專利權人損失。這也就意味著,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全麵賠償增加的損失,至於如何向侵權人追償或者共擔責任,就無需專利權人“操心”了。這樣的規定也有利於督促網絡服務提供商積極審核發布信息,承擔必要的審核義務。】

6.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明確為“三年”。

【修改法條,現第七十五條,原第六十八條】

修改後的《專利法》與原專利法相比,更加“國際化”,外觀設計保護期與《海牙協定》接軌;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提交時間、創新藥品保護期的特殊延長規定既便利了申請人,周全地考慮了藥品上市的特點,亦與主要專利大國的規定協調一致。為了更好地懲處專利侵權行為,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加大了侵權賠償和處罰力度,將舉證責任更多的移至侵權人一方。特別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商對消除侵權行為、影響的必要舉措,及不作為時的連帶責任。

 

通過法條的修改,我們能夠清晰感受到“與時俱進”的力量,感受到社會發展、經濟建設、百姓需求對立法的影響。

 

希望上述內容對您進一步了解修改後的專利法有所幫助。能夠更好地利用新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歡迎就相關事項,谘詢我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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