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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視為撤回案件的著錄項目變更
2018-08-25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情形有很多,比如申請人到期不答複,不遞交請求,不繳納費用等等。按照通常的理解,“視為撤回”後如果申請人不再恢複權利,也就是說視撤最終生效後,與該申請相關的著錄項目發生了變更,申請人也不會再理會了。但事實上,在有些情況下,這樣做可能會導致一些無法預料的問題。

申請人決定對“視為撤回”不再進行恢複權利,有時是出於對案件未來可授權性的考量,有時是受到公司經營策略、研發方向調整等影響,有時是準備讓該申請僅作為優先權存在。但並非在每種情形下“視為撤回”案件發生的著錄項目變更都可以不再處理,案件被“視為撤回”也不意味著申請人喪失了所有的權利。近期的一個行政複議結論就很好地印證了這一觀點。

該專利申請因為未繳納申請費及公開印刷費而被視為撤回,申請人旨在後續要求此申請作為優先權。後續,申請人將該專利申請及其後續權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一並轉讓給了另一家公司。受讓人欲要求該案作為優先權在其他國家、地區遞交專利申請,但由於在先申請人與後續遞交申請人不一致,無法通過初步審查。因此,受讓人針對該已經被視為撤回的申請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了著錄項目變更請求,並提交了相關證明文件,請求將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變更為受讓人。但是審查員以“本專利申請或專利處於失效階段,不予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為由,下發了《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受讓人不服,提起了行政複議,認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下發沒有法律依據。申請權、與申請權相關的權利與涉案申請是否失效並無關聯,是客觀存在的權利,不應以任何理由予以剝奪。如本案不允許進行著錄項目變更,則受讓人在別國進行申請的權利將無法順利行使,也將無法要求優先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支持了受讓人的觀點,撤回了《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決定書中指出: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沒有因專利申請或專利處於失效階段就不予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的規定,故該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缺乏法律基礎。雖然通常情況下,專利申請或專利權一旦失效,當事人辦理著錄項目變更也就失去了意義,但在本案中並非如此,著錄項目變更與否,對當事人權利有實際影響。為保證其後續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以及順利進行,必須更正涉案申請的申請人信息。

筆者認為,不論該案是否後續作為優先權存在,如果實際發生了轉讓,但程序上卻不允許進行著錄項目變更,那麼就會導致實際權利的轉讓將與客觀公開信息不符,不僅可能會影響轉讓雙方的權益,更有可能誤導公眾。對於處在失效程序的申請,申請人依然享有相關權利,例如:要求優先權的權利、辦理優證副本的權利、複製文檔的權利等。所以,對於程序上處於失效環節的專利申請,請求變更也有一定的意義。因此,雖然專利申請處在失效程序,但如果申請人、專利權人主張了該申請的一些仍處在有效期的權利,並且主動要求進行變更,當前的專利法律狀態不應成為其阻礙。否則,則實際上構成了對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限製和損害。

希望通過對上述案例的簡短分析,能夠為您進行專利布局、轉讓的過程中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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