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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專利官費不再收取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專利創造保護,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精神,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於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現公告如下:

 

一、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係的變更),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於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費用,應按現行規定繳納。

 

二、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於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處於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處於授權當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處於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減繳年費。

 

三、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複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複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根據上述調整,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費用減繳請求書、意見陳述書(關於費用)等請求類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表1、表2),舊版表格同時停用。

 

特此公告。

 

(來源:SI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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