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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公開征求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將於6月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期為1個月。

 

    此次征求意見稿涉及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範圍、權利要求解釋、授權確權實體法律規定的適用、判決方式、證據規則等多方麵,為當下較為突出的一些問題提供了統一和細化的裁判標準。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中提到,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涉及程序問題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此次征求意見稿特別在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了專利複審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的認定和處理。

    又比如,征求意見稿的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於涉案的全部無效理由及證據審查後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人民法院認為決定中認定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的,應當判決撤銷該決定,不再判決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充分體現了節約資源、提高效率的目的。

    另外,一個較受關注的問題是對化學領域專利申請在申請日後補充實驗數據的審查。根據《專利法》的精神,允許在申請日之後通過補交數據來證明其發明的可專利性,但是如何操作、尺度怎麼把握一直以來是業內備受關注和廣泛討論的話題。201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時,在關於化學領域審查章節刪除了“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不予考慮”的內容,要求“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第十三條也體現了相同的認定原則,使得專利審查授權確權各程序標準有機統一起來,較好地體現了先申請原則與保護專利權人利益兩者之間的平衡。

    這次的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大約是從2012年開始起草,到現在已經修改了近十次。同時期啟動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已陸續於2016年4月和2017年3月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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