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國際注冊駁回複審與引證商標的撤三申請
2018-03-15

申請人對駁回其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的駁回決定中的引證商標提起撤銷三年連續不使用商標申請,一旦該引證商標被撤銷,申請人的國際商標即可順利地指定中國。

荷蘭某啤酒飲料公司擁有國際注冊JOPEN商標(圖1),該商標於2015年指定中國,於2016年被中國商標局駁回。駁回的理由是JOPEN商標與在先國家注冊JOSEN商標近似,指定的商品/服務類似於在先國家注冊JOSEN商標。

                                             圖1

申請人隨即申請了複審,複審的理由包括:

1)申請人的JOPEN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項目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的JOPEN商標與申請人的商號一致,商標顯著性得以增強;

3)申請人的JOPEN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經建立起商標與指定商品、商品與商品提供者之間的緊密聯係,顯著性增強;

4)申請人就引證商標提交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一旦成功,引證商標將不再阻礙JOPEN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至駁回複審案件審理之時,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JOSEN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故JOSEN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依照商標法,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核準申請人的JOPEN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安信方達代理上述荷蘭啤酒飲料品牌參與了本案。

短評:

本案的關鍵在於申請人對駁回其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的駁回決定中的引證商標提起撤銷三年連續不使用商標申請,一旦該引證商標被撤銷,申請人的國際商標即可順利地指定中國。在駁回複審案中,引證商標與複審商標的近似性大小通常是決定複審成功與否的關鍵。如果引證商標與複審商標的近似性很大,那麼複審很可能失敗,如果引證商標與複審商標的近似性不大,那麼複審很可能成功。如果引證商標中有注冊已滿三年的,那麼提起撤三申請很可能會增大複審成功的可能性,甚至直接使得複審成功。當您申請商標注冊遇到近似商標阻擋注冊時,若該引證的近似商標注冊已滿三年,建議您在複審的同時就該商標遞交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注冊申請。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