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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未完成轉讓的近似商標會阻礙同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
2018-01-25

挪威某粘合劑公司於2015年將其國際注冊DYNEA商標(如圖1)指定中國,後於2016年收到國際知識產權局的通知:中國商標局駁回了國際注冊DYNEA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商標局駁回的理由是國際注冊DYNEA商標與他人在先注冊的3件商標近似。

商標局引證的3件商標中,在字母組成、整體呼叫、整體外形上最相似的是“dynea及圖形”商標(如圖2)。公司發現“dynea及圖形”商標是2015年提出轉讓申請轉讓給公司的商標,即轉讓程序完成後,該商標將歸於公司名下,不會成為國際注冊DYNEA商標指定中國的阻礙。

   

               圖1                                                  圖2

公司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複審請求,複審的理由是:

(1)“dynea及圖形”商標已經轉讓給申請人,請求商評委在轉讓程序完成後再審理國際注冊DYNEA商標的駁回複審;
(2)DYNEA商標與其他兩個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外觀、含義、呼叫等方麵均明顯不同,不會使相關公眾誤認,不構成近似標;
(3)DYNEA商標與申請人商號一致,商標顯著性提升;
(4)DYNEA商標經過實際宣傳和使用,公眾已經對其熟悉,知曉申請人是商品來源,DYNEA商標的注冊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商評委認為:至案件審理時,商標局引證的“dynea及圖形”商標已經轉讓至申請人名下,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力障礙。複審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另外兩件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故複審商標與這兩件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商評委決定核準國際注冊DYNEA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安信方達代理該粘合劑公司參與了本案的複審和相關商標的轉讓。

短評:

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商標局引證的近似商標已經發生轉讓,受讓人是申請人,申請人請商評委等待轉讓完成再審理駁回複審,最終近似商標不再阻礙本案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商標轉讓從申請到核準需要大約1年的時間,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的時候,轉讓程序還未完成,所以未完成轉讓的“dynea及圖形”商標阻礙了近似的DYNEA商標在中國的注冊。申請人向商評委說明了轉讓核準後將不存在權力衝突,所以能夠順利突破這一引證商標障礙。既然“dynea及圖形”將成為申請人名下的商標,其他兩個近似程度不高的引證商標也就無法阻擋國際注冊DYNEA商標的注冊,因為“dynea及圖形”中的dynea與DYNEA近似程度極高,既然“dynea及圖形”能夠與其他兩個引證商標並存注冊,那麼DYNEA與其他兩個商標近似的觀點就不攻自破了,所以DYNEA與其他兩個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的觀點很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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