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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1年6月5日第117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該解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為方便客戶了解該解釋的具體內容,在此介紹其重點內容,以供參考。

1. 提出訴前禁令主體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訴前禁令”)的申請。所述利害關係人包括:
   a.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出申請;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b. 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2. 管轄法院
   訴前禁令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3. 提出書麵申請所需材料
   (1) 書麵申請狀,其載明:
       a. 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b. 申請的具體內容;
       c. 範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製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2) 需提交的證據:
       a. 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
           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b. 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知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c.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d. 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e. 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3) 繳納相關費用
         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交納費用。

4. 訴前禁令裁定的限於所申請的範圍
    裁定事項應當限於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範圍;

5. 申請訴前禁令的擔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a. 擔保方式: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
    b. 擔保範圍的確定:法院確定擔保範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c. 追加擔保: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6. 反擔保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7. 訴前禁令申請的程序
   (1) 48小時內做出書麵裁定
        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禁令申請後,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麵裁定。 
   (2) 提起侵權訴訟時提訴前禁令申請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3) 禁令裁定立即執行
        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 裁定前可傳喚當事人
        法院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
   (5) 禁令裁定應及時通知被申請人
        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8. 訴前禁令裁定的複議
   (1)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 複議的審查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麵進行審查:
   (i)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ii)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iii)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iv)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9. 因不及時起訴而解除訴前禁令措施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10. 被申請人損失賠償
    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可以一並處理。

11. 訴前禁令裁定的效力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
   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12. 違反裁定的處理
   被申請人違反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證據保全及財產保全
   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財產保全。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歡迎就司法解釋的相關事項,谘詢我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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