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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5年1月19日第164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2001年製定,2013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為第二次修訂。在此,為方便客戶了解該解釋的具體內容,在此介紹其重點內容,以供參考。

1. 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類型
(1) 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 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 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 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 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 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 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複審決定案件;
(11) 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製許可決定案件;
(13)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決定案件;
(15) 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 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2. 管轄法院
(1) 一般判斷規則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2) 侵權訴訟的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原告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3) 其他
    當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01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關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複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01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關於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決定,或者關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 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
    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4. 訴訟中止
(1) 請求中止應及時提無效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2) 及時提無效的,一般應予中止,但特殊情況下例外
    針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被告在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應當中止;但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不予中止:
    (2.1) 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2.2) 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2.3) 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2.4) 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3) 未及時提無效的,一般應不予中止,但特殊情況例外
    針對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不應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4) 不予中止的其他情形
    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5) 中止與禁令的裁定
    法院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製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並提供了擔保,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並作出有關裁定。

5. 財產保全
(1) 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2) 保全期限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3) 質權、獨占許可、重複保全
    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複進行保全。 

6. 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7. 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
(1) 定義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2) 保護在先權利人
    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衝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8.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確定
(1) 保護範圍– 全部技術特征確定的範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
(2) 等同特征的定義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9. 法律適用
(1)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2) 假冒他人專利的法律適用
    假冒他人專利的,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其民事責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製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

10. 專利侵權賠償確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主張其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11. 訴訟時效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12. 許諾銷售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13. 行政部門的認定不影響法院的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已經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麵審查。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如對上述司法解釋的內容或專利保護的相關事項,歡迎谘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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