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專利侵權司法解釋(II)
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6年1月25 日第1676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在此,為方便客戶了解該解釋的具體內容,在此介紹其重點內容,以供參考。
駁回起訴
(1) 起訴狀對權利要求記載不明
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2) 涉訴專利被宣告無效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上條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訴訟中止 – 說明書無法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於下段所述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的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則不屬於上段所述情形,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確定保護範圍
(1) 全部特征限定
在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2) 相關專利及其文檔和裁判文書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係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複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麵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製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複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
(3) 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保護的局限性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
(4) 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認定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 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5) 使用環境不適用則未落入保護範圍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於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6) 製備方法限定產品之方法不同也不等同則未落入保護範圍
對於權利要求中以製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製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7) 方法步驟順序的限定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後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8) “至少”“不超過”等用語的限定
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值特征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認為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該用語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值特征屬於等同特征的,法院不予支持。
(9) 禁止反悔不適用情形
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外觀設計侵權
(1) 設計空間不同則認定消費者對細節的關注度不同
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 空間較大的,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 小區別。
(2) 成套產品之一相同或近似則侵權
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 組裝產品組裝關係唯一時,被訴設計與組裝的外觀相同或近似則侵權;不唯一時,被訴設計與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均相同或近似則侵權
對於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對於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係或者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 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4) 變化狀態的外觀:被訴設計與各使用狀態下的外觀均相同或近似則侵權
對於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
(1) 適當費用可參照許可使用費
權利人依法訴請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2) 訴請適當費用要求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公布和授權的範圍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範圍的,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明;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範圍的,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明。
(3) 權利用盡同樣適用
發明專利公告授權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內已由他人製造、銷售、進口的產品,且 該他人已支付或者書麵承諾支付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當費用的,對於權利人關於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侵犯專利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侵權行為的判定與抗辯
(1) 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則認定銷售
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
(2) 進一步加工、處理所得產品不屬於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於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後續產品,進行再加工、處理的,法院應當認定不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 幫助侵權
明知有關產品係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法院應予支持。
(4) 教唆侵權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法院應予支持。
(5) 現有技術/設計抗辯以當時法界定現有技術/設計
對於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現有設計抗辯,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6) 被訴侵權技術/設計被授予專利權不是抗辯理由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7) 推薦性標準標明所涉必要專利信息,需要專利權人許可,無法達成一致的,可請求法院確定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為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製定中承諾的公平、合 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上段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確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確定。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 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範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未知侵權產品且有合法來源的,可請求停止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者支付合理對價的除外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 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9) 基於國家/公共利益,可不判令停止侵權,判令支付合理費用
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基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賠償
(1) 權利人提供初步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法院可責令侵權人提供賬冊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法院應當依法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 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 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 權利人與侵權人可就賠償進行約定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法院應予支持。
無效宣告及再審對法院在先判決、調解書的效力影響
(1) 專利宣告無效後相關侵權判決/調解書的執行可中止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並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專利權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的,法院應當繼續執行;侵權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法 院應當準許。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因繼續執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法院生效裁判撤銷,專利權 仍有效的,法院可以依據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直接執行上述反擔保財產。
(2) 無效宣告決定生效或未被撤銷則相關侵權判決/調解書可終結
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後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法院作出但未 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行宣告專利權無效前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法院 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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