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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專利部分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積極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深化知識產權司法體製改革,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斷擴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為創新型國家和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區別解釋的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自由位移公司與被申請人英才公司、健達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49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況下,應當推定獨立權利要求與其從屬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範圍。但是,如果二者的保護範圍相同或實質性相同,則不能機械地對二者的保護範圍作出區別性解釋。

 

2.權利要求中自行創設技術術語的解釋規則

 

在再審申請人摩的露可廠與被申請人固堅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對於權利人自行創設的技術術語,一般可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中的定義或解釋來確定其含義。如果缺乏該種解釋或定義的,則應當結合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中記載的有關背景技術、發明目的、技術效果等內容,查明該技術術語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確定其在整體技術方案中的含義。

 

3.實施包含專利技術的推薦性標準需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在再審申請人張晶廷與被申請人子牙河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華澤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對納入推薦性標準的專利技術履行了披露義務,他人在實施該標準時,應當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支付許可使用費。未經許可實施包含專利技術的推薦性標準,或拒絕支付許可使用費的,構成侵害標準所含專利權的行為。

 

4.專利權人向他人提供專利圖紙的行為是否構成默示許可

 

在再審申請人範俊傑與被申請人億辰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22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向他人提供專利圖紙進行推廣的行為,不當然地等同於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意思表示。

 

5.保護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長城公司與被申請人陳純彬、原審被告民生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4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專利雖然僅僅保護形狀設計而不包括圖案,但形狀和圖案在外觀設計上屬於相互獨立的設計要素,在形狀之上增加圖案並不必然對形狀設計本身產生視覺影響。在二者的形狀設計構成近似的情況下,包含圖案的被訴侵權產品仍然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6.並非由產品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特征應當在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斷中予以考慮

 

在再審申請人晨諾公司與被申請人威科公司、張春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智合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1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是由產品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特征,應當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予以考慮。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專利複審及無效階段對“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範圍

 

在再審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德固賽公司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雖然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及複審無效這三個階段對“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範圍不完全一致,但“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性質應當相同。因此,初步審查階段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當然也適用於實質審查和複審無效審查階段。

 

8.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中依職權審查的範圍

 

在再審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王偉耀及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福田雷沃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9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審查指南》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審查的具體情形作了列舉,限定了專利複審委員會依職權審查的範圍。對於請求人放棄的無效理由和證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專利複審委員會通常不應再作審查。

 

9.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應當以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為基礎

 

在再審申請人亞東製藥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華洋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77號】(以下簡稱“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認定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為準,並將其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特征進行逐一對比。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不能作為對比的基礎,當然也不能構成區別技術特征。

 

10.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技術貢獻不能作為要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基礎

 

在前述“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技術貢獻不能作為要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基礎。對於專利權人提交的申請日之後的技術文獻,用於證明未在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如該技術內容不屬於申請日之前的公知常識,或不是用於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與認知能力的,一般不應作為判斷能否獲得專利權的依據。

 

11.確定區別技術特征是否已經被現有技術公開應當考慮它們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展通公司與被申請人泰科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4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確定本案專利的某一區別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中的技術特征是否具有對應關係,從而導致該區別技術特征已經被現有技術所公開時,要考慮它們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12.“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關係

 

在再審申請人埃利康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劉夏陽、怡峰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13-15號】(以下簡稱“機動車托架”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般也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13.在確定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記載必要技術特征時,如何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功能性技術特征

 

在前述“機動車托架”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獨立權利要求記載了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即使其為功能性技術特征,亦應當認定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再以獨立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實現功能的具體結構或者方式為由,認定其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14.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在前述“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在創造性判斷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通常要在發明相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區別技術特征的基礎上,由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本案專利說明書後,根據該區別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產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等來確定。

 

15.背景技術不能用於確定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再審申請人理邦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第三人邁瑞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是通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比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術的記載為依據。

 

16.如何認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技術問題”

 

在前述“機動車托架”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技術問題”,是指說明書中記載的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申請人根據其對說明書中記載的背景技術的主觀認識,在說明書中聲稱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當說明書中明確記載本案專利能夠解決多個技術問題時,獨立權利要求中應當記載能夠同時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17.對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確定

 

在前述“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發明的技術效果是判斷創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在質或量上發生明顯變化,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合理預期,可以認定發明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在認定是否存在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應當綜合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尤其是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性、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啟示等因素。通常,現有技術中給出的技術啟示越明確,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性就越高。

 

18.未取得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數值範圍選擇不能給本專利帶來創造性

 

在再審申請人斯倍利亞社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史天蕾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8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時,應當考慮其選擇的數值範圍與現有技術相比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19.申請日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可以用於判斷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相衝突

 

 

在再審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白象公司、一審第三人陳朝暉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隻要商標申請日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時商標已被核準注冊並仍然有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就能夠用於評述在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與之構成權利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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