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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跨類別的商品最終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類似商品
2015-02-05

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劃分原則,一個類似群內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原則上是類似商品和服務。鑒於,《區分表》對於應當交叉檢索的商品和服務,已經在類似群後麵用加“注”的形式予以詳細說明,因此,通常情況下,對於未加“注”的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很難被認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

在安信方達近期的一起案件中,被異議商標的指定商品屬於第18類“手提包”等,異議人在先商標的指定商品屬於第25類“衣服、套服”等。盡管,在這兩個類似群組後並未加“注”表示第18類“手提包”與第25類“衣服、套服”屬於類似商品,但是,安信方達團隊認為,“手提包”和“衣服、套服”等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銷售習慣等方麵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應當屬於類似商品。被異議人在具有較大關聯性的商品上申請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構成近似),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它們屬於同一市場主體的係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聯係,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盡管,商標局並未支持我們觀點,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但是安信方達團隊堅持認為“手提包”和“衣服、套服”屬於類似商品,進而遞交了異議複審申請,並最終贏得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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