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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克服無可實質授權內容的案件
2015-01-31

在代理一模具組件製備方法的專利申請時,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認為該專利申請沒有可能授予專利權的前景。安信方達團隊通過對對比文件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發現審查員在評價創造性過程中的疏漏,進行了有理有據的爭辯,成功地使審查員接受爭辯意見,最終專利申請獲得授權。

在該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經過檢索,找到一篇已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作為對比文件。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通過比較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和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認定該專利申請的全部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即使對權利要求進行重新組合,該申請也不具備被授予專利權的前景。同時,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都沒有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內容。

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安信方達團隊研究審查意見、對比文件和該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認為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關於對比文件的分析有誤,是在不正確的假設的基礎上做出了不正確的結論。

在審查該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時,審查員通過將對比文件中描述的兩種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征組合起來與該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比較,以此來評述此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通過比較,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公開了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術特征,且僅有的幾處區別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或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因此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

然而,經過研讀對比文件,安信方達團隊認為對比文件中所描述的是兩種不兼容的實施方式,這兩種不兼容的實施方式各自具有的技術特征是不可互換的。因此,將這兩種不兼容的實施方式中的不可互換的技術特征組合起來,用於評述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是不正確的。而應該將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與這兩種不兼容的實施方式各自具有的技術特征分別進行對比。

另外,通過進一步具體比較和分析,安信方達團隊認為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與第一種實施方式相比,其區別技術特征不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且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同樣地,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與第二種實施方式相比,其區別技術特征不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且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因此,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的公開內容相比是具有創造性的。我們提出,如果審查員還認為哪些區別特征是顯而易見的,應列出證據,來證明其觀點。

最終審查員接受了我們的爭辯意見,使得這個最初被審查員認為不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前景的專利申請在答複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就直接獲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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