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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後的專利糾紛司法解釋

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後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司法解釋已於1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將自2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因專利法2008年修訂中法條序號、表述用語變化而作的適應性修改,二是修改了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賠償數額計算等規定,從而使之與現行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保持一致。

 

現行專利法關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規定較此前專利法增加了許諾銷售行為。因此,《規定》在關於侵權行為地的條款中增加了被訴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許諾銷售地的內容。


據介紹,2009年專利法司法解釋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采取全麵覆蓋原則,亦即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均要進行審查,不再甄別哪些技術特征是否必要,也就是說不存在“必要技術特征”之概念。因此,《規定》對關於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將原條文中“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修改為“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該必要技術特征”修改為“該技術特征”。

 

現行專利法對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數額進行了調整,因此,為了反映這一變化,原規定中“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條款刪除,而修改為“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按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現行專利法以“專利權評價報告”取代舊專利法中的“檢索報告”,並將可以提交報告的專利類型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因此,《規定》對原條文僅針對實用新型專利提交檢索報告的表述作出修改,明確對申請日在2009101日前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的,原告可以出具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101日以後提起訴訟,原告可以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並明確了原告不提交報告的法律後果。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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