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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2012.5.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係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係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並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係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製;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範開展域名注冊服務,並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範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係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係處置工作,並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製定並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製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製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並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並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後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後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注冊資格後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名注冊用戶信息全部刪除、銷毀,並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檢查確認。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麵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麵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麵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係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係人、域名技術聯係人、繳費聯係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複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複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麵申請材料複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麵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政務.CN”、“.公益.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注冊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後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域名處於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麵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後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於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於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係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後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後,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以書麵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麵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麵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並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並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麵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後,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用戶信息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並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並保障存儲係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並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幹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範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製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範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十七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配合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處置木馬、僵屍網絡和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控製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製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複;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複,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八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後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後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麵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麵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後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名解析,但與域名持有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戶投訴機製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並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http://www.cnnic.cn)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複。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於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網址是:http://www.cnnic.cn)用於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係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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