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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著作權及其他部分

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製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審結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得以有效發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舊存的143件,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長33.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長111.96%。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如下特點:新類型案件和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增多;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增強;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複雜、疑難案件不斷衝擊著法律的邊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調整的新領域,產生了更多更強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決,對新問題和新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給予及時回應。這些個案裁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穩定與變動的和諧、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方麵所作出的創造性努力。在總結2009年首次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從其已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7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寫體例形成本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二、著作權案件審判

 

7、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推定歸屬

 

在陳俊峰與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監字第3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權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願,從而肯定了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通過推定的方式予以確定。

 

8、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複製和發行的法定許可

 

在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關係,明確了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的音樂作品的錄音製品一經公開,其他人再使用該音樂作品另行製作錄音製品並複製、發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許可,不再適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規定。

 

9、涉及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

 

在慈文公司與海南網通公司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涉及提供網絡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條件。從該案的再審判決中可以看出,如果網頁或網站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於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認定該網絡服務提供者係提供鏈接服務,其應對該網頁或網站上的被控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四、競爭案件審判

 

23、經營者的非法經營行為與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係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非法經營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經營者是否屬於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隻有因該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涉及該經營者應否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問題。

 

24、企業簡稱能否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山起”企業名稱案〔(2008)民申字第7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並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保護。

 

25、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基本條件

 

在前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係、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於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後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後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26、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條件

 

在“蘭王”雞蛋商業詆毀案〔(2009)民申字第50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商業詆毀行為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商業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辯別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商業詆毀的語言作出限製,詆毀語言並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27、技術轉讓合同與以技術入股的合作經營合同的區分

 

在閆春梅與朱國慶技術轉讓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當事人所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從而認定涉案合同的性質為預付前期技術轉讓費加利潤提成方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所約定的財務監督、技術指導等內容,表麵上是合作經營內容,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轉讓方的附隨義務。

 

28、演藝經紀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演藝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條款的性質及效力

 

在熊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於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於代理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29、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華紀平與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專利侵權案〔(2007)民三終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專利產品或者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即可以計算出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並以此來確定賠償額;在有關產品的利潤率難以準確計算時,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個合理的利潤率來計算;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體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0、調查和製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為調查、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種開支,隻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納入賠償範圍;這種合理開支並非必須要有票據一一予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有票據證明的合理開支數額的基礎上,考慮其他確實可能發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賠償數額內,綜合確定合理開支賠償額。

 

31、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的付酬問題

 

在前述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複製、發行的,可以向改編者支付全額報酬。

 

32、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在前述“紅河”商標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侵權人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並賠償權利人製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3、被訴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的停止使用責任

 

在廣東星群公司與廣州星群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9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惡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因處於同一地域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不停止使用則不足以防止市場混淆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經營者承擔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民事責任。

 

34、案件受理費的合理分擔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分擔不僅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額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慮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同時還可以考慮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當事人各自行使訴權的具體情況如有無明顯過錯等因素,不能僅按照原告請求額與判決支持額之間的比例確定。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

 

35、無著作權認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著作權歸屬證明的證據資格及審查判斷

 

在“《宮S》”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僅可從事著作權認證的聯絡活動,但其並不具有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資格;確認境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結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36、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案件中對權利主體及行為事實的審查判斷

 

在佳和公司與天中文化公司等鄰接權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4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與他人簽訂的兩份《合作協議》、表演者的擔保證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據此可以認定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影響其行使訴權。

 

37、當事人放棄證據鑒定申請後對該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

 

在碩星公司與隆中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服務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證據未經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仍然應該根據該證據的來源、形成情況、客觀狀態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真實性,不能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鑒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八、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38、重複訴訟的判斷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於重複訴訟,關鍵要看是否是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法律事實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對於已為在先生效裁判確認其合法性的行為,在生效裁判之後的繼續實施,仍屬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範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夠再次被訴。

 

39、對非法經營行為的主管

 

在上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攜程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是否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並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認定,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審查範疇。

 

40、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或競業限製條款提起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

 

在陳建新與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廠等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8)民三終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原告有權選擇提起合同訴訟還是侵權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原告起訴的案由依法確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確定案件的管轄;對於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製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違約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勞動爭議,依法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執行程序中的判決是否可以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裁定終結執行

 

在天津高院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複認為,在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裁判文書雖未被撤銷,但該文書所認定的受侵害的專利權已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執行作出適當解釋,以便執行法院在當事人以專利權已經全部無效為由申請終結執行時,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不需等待原執行依據的撤銷;同時,終結執行不影響原侵權判決的被告另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撤銷原侵權判決。

 

42、對侵權行為人變更其原侵權技術方案後的新實施行為的處理

 

在四川高院關於隆盛公司與傑明研究所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複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特定產品或者方法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後,行為人實質性變更了該產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權的相應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有關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不屬於原生效裁判的執行標的;行為人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是否仍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認定;行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停止侵害的義務,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權利人除可以依法請求有關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訴追究其繼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3、對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

 

在避風塘公司與東湧碼頭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嚐試創新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方式,對於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在準予撤回再審申請裁定中一並對原判錯誤之處作出明確的審查認定,既避免了為改正原判錯誤認定而提起再審產生的程序不經濟,也體現了鼓勵和便於當事人和解解決民事爭議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

 

在韓國MGAME公司與聚豐網絡公司等網絡遊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9)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可以用書麵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法院管轄”規定,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和有關立法精神,應當理解為屬於授權性規範,而非指示性規範;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法院,否則該法院選擇協議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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