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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著作權及其他部分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13件,比2009年增長5%。另有2009年舊存案件50件,2010全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363件,審結317件。2010年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需要明確具體界限的疑難案件所占比重越來越大;裁判結果對當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越來越多,其中涉及爭奪市場的專利、技術秘密和商標案件顯得尤為突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困難的案件越來越多,其中涉及生物、化工、醫藥等高新技術領域的案件顯得尤為突出;關聯案件明顯增多,從管轄到實體,從侵權到確權,從追究刑事責任到請求民事賠償,從地方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均窮盡各種程序的攻防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反映出市場主體之間競爭的激烈,增加了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和協調的工作難度;網絡技術的發展,方便了知識產權產品的傳播,創新了商業經營模式,也影響了相關行業原有利益的分配格局,因此而引發的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明顯增多;涉外案件的裁判規則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等。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往年發布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經驗的基礎上,從2010年已經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案件中,精選了36件案件的裁判中涉及的43個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問題,形成本年度報告並予以發布。本年度報告選用的案件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對法律適用和裁判方法問題的認識和探索,而裁判具有較強的個案色彩,法律適用本身亦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相關司法政策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狀況而進行相應調整,對此有關方麵在參考借鑒本年度報告的法律適用意見時應充分注意。

 

二、著作權案件審判

 

11.戲曲音樂作品著作權權屬的審查及認定

 

在黃能華、許文霞等與揚子江公司等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申字第55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之訴中,人民法院對相關權屬狀況進行審查是查清案件事實的必要環節;涉案滬劇音樂中的唱腔音樂與開幕曲、幕間曲及大合唱等場景音樂應作為一個整體作品看待,在曆史上對涉案戲曲音樂曲作者署名不盡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參與侵權訴訟,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情況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張著作權歸已所有不應予以支持。 

 

12.作品登記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表

 

在坤聯公司與八航廠等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申字第28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登記的主要作用在於證明權利的歸屬,一般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宜以此推定被告接觸過原告作品。

 

13.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以獲得行政審批為條件

 

在中凱公司與水木年華網吧等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提字第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以獲得行政審批為條件。

 

14.買賣書號出版的圖書的複製發行主體及侵權行為的認定

 

在李長福與中國文史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提字第1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出版社賣書號給書商,由書商負責編輯、印刷或發行圖書,應當認定書商是複製發行圖書的實質主體。

 

15.行政區劃地圖的可版權性及其保護程度

 

在劉凱與達茂旗政府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4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獨立創作完成的地圖,如果在整體構圖、客觀地理要素的選擇及表現形式上具有獨創性,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行政區劃圖中關於行政區的整體形狀、位置以及各內設轄區的形狀和位置等,由於係客觀存在,表達方式非常有限,在認定侵權時應不予考慮。

 

四、競爭案件審判

 

23.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偉雄集團公司與順德正野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提字第3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特別是字號,本質上屬於一種財產權益,字號所產生的相關權益可以承繼;將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申請注冊為商標並予以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侵犯在先的企業字號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24.商業機會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

 

在 “海帶配額”不正當競爭案【(2009)民申字第10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正常情況下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可以成為法律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但基於商業機會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隻有當競爭對手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時,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25.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件與標準

 

在前述“海帶配額”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說可責性;對於競爭行為尤其是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的行為的正當性,應當以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作為基本判斷標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為公認的商業道德;商業道德所體現的是一種商業倫理,是交易參與者共同和普遍認可的行為標準,應按照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即經濟人的倫理標準來加以評判。

 

26.職工在職期間籌劃設立與所在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的行為正當性判斷

 

在前述“海帶配額”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職工在職期間籌劃設立與所在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為自己離職後的生涯作適當準備,並不當然具有不正當性;隻有當職工的有關行為違反了法定或者約定的競業限製義務的情況下,才能夠認定該行為本身具有不正當性。

 

27.離職員工運用個人技能為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的行為正當性判斷

 

在前述“海帶配額”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於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職工離職後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沒有違反競業限製義務,又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勞動者運用自己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為其他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的單位服務的,不宜簡單地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28.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商品外觀在專利權終止後能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

 

在“晨光筆特有裝潢”不正當競爭案【(2010)民提字第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後,該設計並不當然進入公有領域,在符合條件時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規定而得到製止混淆的保護。

 

29.商品外觀形狀構造獲得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保護的條件

 

在前述“晨光筆特有裝潢”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視的裝飾,都屬於裝潢,通常包括文字圖案類和形狀構造類兩種類型;與外在於商品之上的文字圖案類裝潢相比,內在於商品之中的形狀構造類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需要滿足更嚴格的條件;這些條件一般至少包括:1、該形狀構造應該具有區別於一般常見設計的顯著特征。2、通過在市場上的使用,相關公眾已經將該形狀構造與特定生產者、提供者聯係起來,即該形狀構造通過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30.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的特許人所簽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在廣西高院請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批複認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製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並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31.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所簽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及特許人的認定

 

在廣西高院請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批複認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關於“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規定,可以認定為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製性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此外,在具體案件審判中,法院要注意結合特許經營資源的擁有人或者實際控製人、在商務主管部門的備案信息、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實際提供者、涉案合同的簽字人和簽約名義及簽字人與特許經營資源擁有人或者實際控製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等因素,準確認定涉案合同的特許人,依法妥善審理好相關案件。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32.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重複訴訟的認定與賠償責任的確定

 

  在李昌奎與超星數圖公司、貴州大學等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提字第1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針對數字圖書館運營商及不同用戶提起的侵權訴訟,因被訴侵權主體不完全相同,訴訟請求不能互相涵蓋,故不構成重複訴訟,但對權利人賠償損失的請求能否予以支持,應當進行綜合考量;若權利人在以前訴訟中獲得的賠償足以補償其因本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本案被告不應再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3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銷售商的賠償責任的確定

 

在波馬公司與廣客宇公司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8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銷售商在未與製造者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時,僅就其銷售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應一並承擔製造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更不能由其賠償權利人因侵權而受到的所有損失。

 

34.專利權人錯誤申請海關扣留貨物而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確定

 

在兆鷹公司與艾格爾公司專利侵權案【(2010)民申字第11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錯誤申請海關扣留他人出口貨物,他人實際交貨時間因此違反合同約定,他人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遲延交貨違約金屬於其經濟損失。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與程序

 

35.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因商標注冊申請權權屬產生的爭議

 

在酒業公司與與湘西公司等確認商標申請權權屬案【(2010)民監字第4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因申請權權屬發生的爭議,屬於民事糾紛,隻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予以受理。

 

36.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

 

在阿迪達斯公司與阿迪王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2010)民申字第11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不適用於涉外知識產權案件。

 

37.宣告專利權無效行政訴訟對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的影響

 

在張保忠與黔江電器廠等專利侵權案【(2010)民申字第1038號】中,在二審判決被告承擔侵犯專利權責任,但專利權已經於二審判決之前被宣告無效且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決定還處於行政訴訟程序,而本申請再審案的審查以該行政訴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在上述行政訴訟審結之前,應中止本案訴訟,並中止原審判決的執行。

 

38.當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應否采納

 

在“國醫”商標撤銷複審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2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對於原告提交的新證據一般不予采納,並非一概不予采納,且不予采納的前提條件是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

 

39.互聯網下載圖片證據的認定和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華蓋公司與重慶外運公司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提字第1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采信了華蓋公司提供的旨在證明涉案作品權屬的互聯網下載圖片等證據,根據該下載圖片上的署名,結合重慶外運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事實等具體情況認定下載圖片的署名人為作者;並以重慶外運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據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慶外運公司使用之前已經公開發表,即認定了重慶外運公司已實際接觸涉案作品的事實。

 

40.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新產品”的認定

 

在前述張喜田與歐意公司等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由被訴侵權人承擔證明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需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即權利人能夠證明依照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屬於新產品,並且被訴侵權人製造的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屬於同樣的產品;在認定一項方法專利是否屬於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時,應當以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依據;所謂“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指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而不包括對該原始產品作進一步處理後獲得的後續產品。

 

41.藥品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查明

 

在(美國)伊萊利利公司與豪森公司專利侵權案【(2009)民三終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強調了被訴侵權人對於新產品的製造方法承擔倒置舉證責任的條件,並在查明相關技術事實的情況下,認定被訴侵權藥品製備方法的相關技術內容應由專利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化學理論基本知識、專利說明書和雜誌發表論文披露的技術內容、被訴侵權人補充的確證實驗的結論等證據,認定鑒定結論關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相關技術內容的推定具有事實基礎,原審法院采信鑒定結論並無不當。

 

42.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查明

 

在前述優他公司與萬高公司等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能夠查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完整生產工藝,無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工藝不完整為由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工藝與專利等同;即使認為被訴侵權人沒有按照現有證據載明的生產工藝生產被訴侵權產品,也應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譬如現場勘驗、查封扣押生產記錄等,而不是簡單地進行推定。

 

43.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實施自有方法抗辯的審查

 

在前述張喜田與歐意公司等專利侵權案中,在鑒定機構依照被訴侵權人主張的自有方法無法製得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自有方法存在一定的技巧和訣竅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被訴侵權人製造相關產品的方法進行了現場試驗,由被訴侵權人進行試驗驗證,試驗結果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明被訴侵權人依照自有方法能夠製得被訴侵權產品,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被訴侵權人實施自有方法的抗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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