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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著作權及其他部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20件,比2010年增長34.19%。另有2010年舊存案件46件,2011全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66件,審結423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呈現如下特點:專利商標行政案件增長迅猛,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增加,尤其是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增長明顯,成為去年最顯著的案件特點;因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需要明確法律邊界,給社會公眾以具體指引的新類型、疑難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專利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涉案技術的含金量越來越高,發明專利案件和涉及醫藥、化工、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的案件明顯增多;商業標識類案件尤其是商標案件比重增多,商標權人通過訴訟維護市場利益和劃定行為界限的需求日益強烈;著作權案件中涉及軟件、數據庫、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比重增加,訴爭保護的新類型著作權客體不斷湧現;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商業秘密糾紛的比重增加。與上述案件特點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方麵呈現出如下特點:對專利商標行政機關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審查日漸深入,司法裁判在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標準的確定和把握方麵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發揮;在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同時,重視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在新型、疑難、複雜案件法律適用中的導向作用,確保法律適用正確方向;依托和凝聚社會共識,明晰法律含義和明確法律邊界,維護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統一;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利益平衡,積極促進知識產權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和均衡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從2011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44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本年度報告並予以發布。每年定期發布的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重要載體和社會公眾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發展動態的重要渠道,並日益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和有關方麵的高度重視。案件年度報告在明晰法律規則、指導審判實踐、統一法律適用方麵的作用和意義也越來越大。同時仍需說明,雖然本年度報告歸納的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具有一定普遍意義,但由於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裁判中針對新型、複雜、疑難問題形成的認識,具有較強的個案性和探索性。而且,隨著對有關問題認識的深入和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也可能會隨之發生調整和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期待,進一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切實有效回應社會司法需求,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努力開創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局麵。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31.本身並不表達某種思想的答題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在陳建與萬普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1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身並不表達某種思想的答題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四、競爭案件審判

 

32.構成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認定

 

在高辛茂與一得閣公司、傳人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2011)民監字第4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國家秘密中的信息由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是處於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在解密前,應當認定為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33.作為商業秘密的整體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

 

在前述高辛茂與一得閣公司、傳人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能夠帶來競爭優勢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是一種整體信息的情況下,不能將其各個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該整體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

 

34.單純的競業限製約定能否構成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條件的保密措施

 

在富日公司與黃子瑜、薩菲亞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應當表明權利人保密的主觀願望,明確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使義務人能夠知悉權利人的保密願望及保密客體,並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單純的競業限製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用人單位保密的主觀願望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

35.商業秘密侵權認定中對不正當手段的事實推定

在前述高辛茂與一得閣公司、傳人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基於其工作職責完全具備掌握商業秘密信息的可能和條件,為他人生產與該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產品,且不能舉證證明該產品係獨立研發,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日常生活經驗,可以推定該當事人非法披露了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36.具有描述性的商品名稱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條件

 

在禦生堂公司與康士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6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本身具有描述商品功能和用途的商品名稱,需要有證據證明其通過使用獲得了區別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才能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37.技術合同所涉的產品或者服務需要行政審批和許可對技術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康力元公司等與奇力製藥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3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當技術合同涉及的產品或服務依法須經行政部門審批或者行政許可,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38.特許經營合同的定性與判斷

 

在付玉平、李秀榮與謝金蓮、曹火珠、名嘴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2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不應單純以合同的名稱是否包含“特許經營”等關鍵詞加以判斷,而應根據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特許經營的內涵與法律特征來進行綜合判斷。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39.專利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後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民事責任

 

在斯瑞曼公司與坑梓自來水公司、康泰藍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2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後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專利權人無權禁止;在銷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銷售者、使用者不應承擔支付適當費用的責任。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與程序

 

40.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在北京天堂公司與南京烽火公司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1)民提字第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外的其他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應以利害關係人受到警告,而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依法啟動糾紛解決程序為前提。

 

41.被訴侵權產品的出口裝船交貨地可否認定為侵權行為地

 

在凱賽材料公司與瀚霖技術公司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1)民申字第10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通過FOB和CIF價格條件出口銷售被訴依照本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裝船交貨地屬於銷售行為實施地。

 

42.對原審訴訟期間仍在持續的侵權行為的處理

 

在前述徐永偉與華拓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對原審訴訟期間仍在持續的侵權行為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以侵權行為在原審訴訟期間仍在持續為由提出增加損害賠償數額,屬於對一審訴訟請求的增加,原告可就該行為另行起訴;原告為調查此期間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不在本案處理之列。

 

4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是否有權申請鑒定

 

在瓦房店市玉米原種場與趙勁霖、奧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案件需要,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委托對植物新品種的同一性進行司法鑒定。

 

44.鑒定材料取樣時未通知當事人到場是否構成鑒定程序違法

 

在前述瓦房店市玉米原種場與趙勁霖、奧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能基於鑒定檢材取樣時沒有通知當事人到場而當然認定鑒定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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