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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商標部分

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製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審結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得以有效發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舊存的143件,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長33.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111.96%。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如下特點:新類型案件和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增多;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增強;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複雜、疑難案件不斷衝擊著法律的邊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調整的新領域,產生了更多更強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決,對新問題和新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給予及時回應。這些個案裁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穩定與變動的和諧、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方麵所作出的創造性努力。在總結2009年首次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從其已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7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寫體例形成本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三、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準

在“采樂”商標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號〕中,明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強生公司在前兩次提出評審申請時,已經窮盡了當時可以主張的相關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就相關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實質審理,並兩次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強生公司援引修改後的商標法,仍以商標馳名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再行受理並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已決的商標爭議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如果要受理新的評審申請,必須以有新的事實或理由為前提。

 

11、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樂”商標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明了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為,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於該法修改前已受終局裁定拘束的商標爭議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斷商標近似時對特定曆史因素的考慮

在“秋林”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時,還可以結合特定曆史關係及處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慮兩商標共存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係。

 

13、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時商標近似的判斷

在“蘋果”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不僅應該將爭議商標與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進行比對,還應該考慮馳名商標保護這一因素。

 

14、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時間界限

在“散列通”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為時間界限。

 

15、曾被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期間的商標使用情形能否納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考量範圍

在“21金維他”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特定曆史條件下,有些藥品名稱曾被列入國家藥品標準,在藥品標準被修訂而不再作為藥品法定通用名稱後,如果該名稱事實上尚未構成通用名稱,仍應當認定該名稱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考慮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時,可以參考其被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期間注冊商標權利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宣傳等因素。

 

16、認定商標馳名時對商標注冊前的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中鐵”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不僅應考慮商標注冊後的使用情況,還應考慮該商標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況。

 

(二)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在“紅河”商標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了判斷商標近似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判斷侵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除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還應關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應考慮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著性、是否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8、判斷商標近似時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諸葛釀”商標侵權案〔(2007)民三監字第3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考慮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尤其是在先使用、具體使用方式等因素。

 

19、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含義

在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不能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此種方式的使用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裁決表明,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以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為必要條件。

 

20、判斷商標正當使用時對曆史因素的考慮

在“狗不理”商標侵權案〔(2008)民三監字第1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曆史因素;同時應根據公平原則,對使用行為作出必要和適當的限製。

 

21、對描述性商標的正當使用的判斷

在“片仔癀”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3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時,其他生產者出於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範圍內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發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判斷是否屬於善意和必要,可以參考商業慣例等因素。

 

22、標識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對其獲得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影響

在輝瑞公司與東方公司不正當競爭及“偉哥”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3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告明確認可其從未在中國境內使用某一標識的情況下,他人對該標識所做的相關宣傳等行為,由於未反映原告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的真實意思,不能認定該標識構成其未注冊商標,更不能認定構成其未注冊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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