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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商標部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20件,比2010年增長34.19%。另有2010年舊存案件46件,2011全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66件,審結423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呈現如下特點:專利商標行政案件增長迅猛,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增加,尤其是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增長明顯,成為去年最顯著的案件特點;因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需要明確法律邊界,給社會公眾以具體指引的新類型、疑難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專利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涉案技術的含金量越來越高,發明專利案件和涉及醫藥、化工、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的案件明顯增多;商業標識類案件尤其是商標案件比重增多,商標權人通過訴訟維護市場利益和劃定行為界限的需求日益強烈;著作權案件中涉及軟件、數據庫、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比重增加,訴爭保護的新類型著作權客體不斷湧現;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商業秘密糾紛的比重增加。與上述案件特點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方麵呈現出如下特點:對專利商標行政機關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審查日漸深入,司法裁判在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標準的確定和把握方麵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發揮;在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同時,重視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在新型、疑難、複雜案件法律適用中的導向作用,確保法律適用正確方向;依托和凝聚社會共識,明晰法律含義和明確法律邊界,維護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統一;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利益平衡,積極促進知識產權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和均衡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從2011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44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本年度報告並予以發布。每年定期發布的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重要載體和社會公眾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發展動態的重要渠道,並日益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和有關方麵的高度重視。案件年度報告在明晰法律規則、指導審判實踐、統一法律適用方麵的作用和意義也越來越大。同時仍需說明,雖然本年度報告歸納的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具有一定普遍意義,但由於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裁判中針對新型、複雜、疑難問題形成的認識,具有較強的個案性和探索性。而且,隨著對有關問題認識的深入和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也可能會隨之發生調整和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期待,進一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切實有效回應社會司法需求,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努力開創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局麵。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侵權行為應考慮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在齊魯眾合公司與南京太平南路營業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2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侵權原則上要以存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為基礎;判斷是否存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時,應該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18.獨家經營和使用的具有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不應認定為通用名稱

在佛山合記公司與珠海香記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於特定的曆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不能認定為通用名稱。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19.含有描述性外國文字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在佳選公司“BEST BUY及圖”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如果商標標識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20.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在溈山茶葉公司“溈山牌及圖”商標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判定,應當根據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判斷,不能因為商標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認為其整體缺乏顯著性;對於使用時間較長,已經建立一定的市場聲譽,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並不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商標,應認為其具有顯著特征。

 

21.類似商品認定中對產品用途的考慮

在長康公司“加加JIAJIA”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類似商品判斷中考慮商品的用途時,應以其主要用途為主,如果產品的不同用途麵對的是不同的消費對象,一般情況下應該以注意程度較低的消費者為準。

 

22.關聯商品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範圍

在啄木鳥公司啄木鳥圖形商標爭議行政案【(2011)知行字第37號】(以下簡稱“)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避免來源混淆是商品類似關係判斷時需堅持的基本原則,如果近似商標在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商品是由同一主體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係,應認定兩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2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類似商品認定的作用

在前述啄木鳥公司啄木鳥圖形商標爭議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述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認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不能機械、簡單地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依據或標準,而應當更多地考慮實際因素,結合個案的情況進行認定。

 

24.商標是否馳名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所涉商品特點等進行綜合判斷

在華夏長城公司“日產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是否馳名是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後得出的結論,不能孤立地看相關的證據,也不能機械地要求必須提供哪一類的證據,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所涉及的商品特點等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25.近似商標共存協議影響商標可注冊性的審查判斷

在山東良子公司“良子”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5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關於近似商標的共存協議影響商標可注冊性的審查判斷。

 

26.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製度中商業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斷標準

在李道之“卡斯特”商標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案【(2010)知行字第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隻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地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有關注冊商標使用的其他經營活動中是否違反進口、銷售等方麵的法律規定,並非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要規範和調整的問題。

 

27.商標駁回複審程序和商標異議複審程序之間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在養生殿公司“六味地”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駁回複審程序和商標異議複審程序在啟動主體和救濟目的方麵均不相同,不能在兩個程序之間機械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剝奪引證商標權利人在異議階段提出異議的權利。

 

28.商標駁回複審行政訴訟程序中應否考慮阻礙申請商標注冊的事實發生的新變化

在艾德文特公司“ADVENT”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件中,如果引證商標在訴訟程序中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鑒於申請商標尚未完成注冊,人民法院應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依據變化了的事實依法作出裁決。

 

29.商標駁回複審行政訴訟程序中應否考慮證明申請商標使用情況的新證據

在前述佳選公司“BEST BUY及圖”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商標駁回複審行政訴訟中,對於當事人提交的關於申請商標使用情況的新證據應當予以考慮。

 

30.商標行政訴訟程序中對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處理及類似商品的認定

在吳樹填“富士寶FUSHIBAO及圖”商標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交的新證據並非一概不予采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考慮新證據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影響及行政訴訟的救濟價值,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原有證據及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沒有通知當事人到場而當然認定鑒定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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