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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2)—商標部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9件,審結366件(含舊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特點和趨勢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緩解,受理案件總量趨向基本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涉及複雜技術事實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者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涉案技術的含金量和市場價值越來越高,所涉法律問題日趨廣泛深入,疑難案件比重增加,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較多,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創造性判斷的較多;商標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涉及權利衝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尤為突出;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網絡、軟件、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繼續增多,所涉作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糾紛和仿冒行為的糾紛增多。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7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導向。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22.被錯誤注銷後重新恢複的注冊商標應視為一直存續

在海洋公司與青島鑫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錯誤注銷後重新恢複的注冊商標應視為一直存續,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商標構成侵權,但因相信該商標被注銷而進行使用的善意第三人除外。

 

23.商標侵權判定中對授權經銷商合理使用商標的認定

在五糧液公司與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88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授權經銷商為指明其授權身份、宣傳推廣商標權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標,未破壞商標的識別功能的,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24.成員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合理規範使用集團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邁安德公司與牧羊集團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12)民提字第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集團公司的成員企業為彰顯其集團公司成員企業身份而在經營活動中合理規範使用集團標識,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5.以商品部分外觀申請立體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在愛馬仕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以商品部分外觀的三維形狀申請商標注冊時,由於這種三維形狀通常不能夠脫離商品本身而單獨使用,相關公眾更容易將其視為商品的組成部分而非商標,除非該商品外觀本身具有區別於同類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或者申請人能夠證明已經通過使用行為而使相關公眾足以將該商品外觀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聯係起來,否則其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26.將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冊為商標可否認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在貴州美酒河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長壽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將在相關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知名人物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在該行業相關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將該商品的品質特點與該行業相關知名商品生產工藝相聯係,從而誤導消費者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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