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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專利部分

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本院受理的各類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和部分專利、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專利權糾紛、侵犯著作權糾紛、侵犯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和各類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以及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舊存的各類案件52件,全年共審理各類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長103.9%。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履行知識產權審判職責,解決各類知識產權紛爭,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係列疑難複雜和新類型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不斷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維護了知識產權司法標準的統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這些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闡釋,對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為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促進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2008年度審結的184件案件中,選取了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形成本年度報告,現公開發布。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案件

1、在施特裏克斯有限公司與寧波聖利達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華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監字第51-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認為,公知技術抗辯的適用僅以被控侵權產品中被指控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已經公開的其他現有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為必要,不能因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權人的專利相同而排除公知技術抗辯原則的適用。

 

2、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朝陽興諾公司按照建設部頒發的行業標準《複合載體夯擴樁設計規程》設計、施工而實施標準中專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問題請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4號答複函認為,鑒於目前我國標準製定機關尚未建立有關標準中專利信息的公開披露及使用製度的實際情況,專利權人參與了標準的製定或者經其同意,將專利納入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視為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實施標準的同時實施該專利,他人的有關實施行為不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實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但支付的數額應明顯低於正常的許可使用費;專利權人承諾放棄專利使用費的,依其承諾處理。

 

3、在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新發藥業有限公司、上海愛兮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及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號民事裁定明確了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雖然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侵犯專利權糾紛,但在本質上也是一類與專利有關的侵權糾紛,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有關侵權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來確定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的管轄。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在案件性質上與侵犯專利權糾紛最為類似,因此,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這類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之前,可以參照侵犯專利權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對於被控侵權的實施行為跨越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前後的,其行為具有前後的連續性、一致性,從方便當事人訴訟出發,應當允許權利人一並就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犯專利權行為同時提出權利主張。

 

4、在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機矽廠與山東東嶽有機矽材料有限公司、山東東嶽氟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化工設計院有限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裁定認為,受理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是審理案件的前提,當確定訴訟主體與確定管轄權發生衝突時,受理法院應當首先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

 

5、在蔡朗春與佛山石灣鷹牌陶瓷有限公司、江門市新力塑料廠有限公司、朱根良侵犯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9號民事裁定認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審理過再審申請人就涉案專利權提起的多個侵權訴訟,且本案不屬於在浙江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此,為便於案件的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一)專利授權確權案件

1、在濟寧無壓鍋爐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三人舒學章發明專利無效糾紛提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號行政判決明確了對專利法上的禁止重複授權原則的理解和相關行政操作的合法性,同時也澄清了專利法上“同樣的發明創造”的概念的內涵。本案的焦點在於原中國專利局於1995年9月28日發布的《審查指南公報》第6號所確立的允許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相關行政操作是否符合專利法上的禁止重複授權原則,這也涉及到我國專利局過去依此授予的數千件專利的有效性問題。最高人法院認為,專利法所稱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保護範圍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在判斷方法上應當僅就各自請求保護的內容進行比較即可,本案涉案兩個專利不屬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專利法上的禁止重複授權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處於有效狀態的專利權同時存在,而不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被授予一次專利權,有關的行政操作並不違背當時以及現行的有關禁止重複授權的立法精神。

 

2、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與科萬商標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信達染整機械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糾紛申請再審係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號行政判決闡明了如下意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係關於禁止重複授權的規定,就外觀設計而言,為防止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相互衝突,無論是相同的外觀設計,還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也不論是否為同一申請人,均應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授予一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自始即不存在,不應當再將其作為判斷是否重複授權的對比文件;每個單元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所不同的隻是單元數量的簡單增加或者減少,屬於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在如皋市愛吉科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三人王玉山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糾紛提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號行政裁定明確了企業標準備案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和法院能否對專利確權行政案件行使司法變更權這兩個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標準的備案並不意味著標準的具體內容要向社會公開發布,備案也不意味著公眾可以自由查閱和獲得,企業標準並不因備案行為本身而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對涉案專利權的效力作出宣告判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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