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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專利部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20件,比2010年增長34.19%。另有2010年舊存案件46件,2011全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66件,審結423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呈現如下特點:專利商標行政案件增長迅猛,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增加,尤其是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增長明顯,成為去年最顯著的案件特點;因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需要明確法律邊界,給社會公眾以具體指引的新類型、疑難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專利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涉案技術的含金量越來越高,發明專利案件和涉及醫藥、化工、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的案件明顯增多;商業標識類案件尤其是商標案件比重增多,商標權人通過訴訟維護市場利益和劃定行為界限的需求日益強烈;著作權案件中涉及軟件、數據庫、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比重增加,訴爭保護的新類型著作權客體不斷湧現;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商業秘密糾紛的比重增加。與上述案件特點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方麵呈現出如下特點:對專利商標行政機關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審查日漸深入,司法裁判在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標準的確定和把握方麵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發揮;在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同時,重視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在新型、疑難、複雜案件法律適用中的導向作用,確保法律適用正確方向;依托和凝聚社會共識,明晰法律含義和明確法律邊界,維護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統一;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利益平衡,積極促進知識產權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和均衡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從2011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44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本年度報告並予以發布。每年定期發布的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重要載體和社會公眾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發展動態的重要渠道,並日益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和有關方麵的高度重視。案件年度報告在明晰法律規則、指導審判實踐、統一法律適用方麵的作用和意義也越來越大。同時仍需說明,雖然本年度報告歸納的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具有一定普遍意義,但由於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裁判中針對新型、複雜、疑難問題形成的認識,具有較強的個案性和探索性。而且,隨著對有關問題認識的深入和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也可能會隨之發生調整和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期待,進一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切實有效回應社會司法需求,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努力開創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局麵。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對權利要求解釋的作用

在徐永偉與華拓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6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運用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由於實施例隻是發明的例示,不應當以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限製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用語無特別界定時應如何解釋該用語的含義

在藍鷹廠與羅士中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2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用語無特別界定時,一般應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不能簡單地將該用語的含義限縮為說明書給出的某一具體實施方式體現的內容。

 

3.母案申請對解釋分案申請授權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在邱則有與山東魯班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3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母案申請構成分案申請的特殊的專利審查檔案,在確定分案申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超出母案申請公開範圍的內容不能作為解釋分案申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依據。

 

4.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專利技術特征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

在張鎮與金自豪公司、同升祥鞋店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6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5.先用權抗辯的審查與認定

在銀濤公司與漢王公司、保賽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49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被訴侵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是否已經實施專利或者為實施專利作好了技術或者物質上的必要準備;藥品生產批件是藥品監管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取得藥品生產批件對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不產生影響。

 

6.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在君豪公司與佳藝家具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40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在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的前提下,裝飾圖案的簡單替換不會影響兩者整體視覺效果的近似。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專利說明書中沒有記載的技術內容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在湘北威爾曼公司“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複合物”專利無效行政案【(2011)行提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內容,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專利的基礎;專利申請人未能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方案、技術效果等,一般不得作為評價專利權是否符合法定授權確權標準的依據。

 

8.藥品研製、生產的相關規定對藥品專利授權條件的影響

在前述湘北威爾曼公司“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複合物”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涉及藥品的發明創造而言,在其符合專利法中規定的授權條件的前提下,即可授予專利權,無需另行考慮該藥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藥品研製、生產的相關規定。

 

9.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的判斷標準

在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應該包括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等明確表達的內容以及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隻要所推導出的內容對於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就可認定該內容屬於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與上述內容相比,如果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未引入新的技術內容,則可認定對該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10.判斷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應當充分考慮專利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

在曾關生“一種既可外用又可內服的礦物類中藥”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審查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時,應當充分考慮專利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不能脫離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

 

11.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方式是否嚴格限於《專利審查指南》限定的三種方式

在先聲公司“氨氯地平、厄貝沙坦複方製劑”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在滿足修改原則的前提下,其修改方式一般情況下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並和技術方案的刪除三種方式,但並未絕對排除其他修改方式。

 

12.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專利保護範圍的關係

在前述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專利保護範圍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專利保護範圍之間既存在一定的聯係,又具有明顯差異;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時要受原專利的保護範圍的限製,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主動修改時,隻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在修改原權利要求書時既可以擴大也可以縮小其請求保護的範圍。

 

13.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禁止反悔原則的關係

在前述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禁止反悔原則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應予適用,但是其要受到自身適用條件的限製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原則和法律規定的限製;在專利授權程序中,相關法律已經賦予了申請人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權利,隻要這種修改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禁止反悔原則在該修改範圍內應無適用餘地。

 

14.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主動引入公知常識

在多棱鋼業集團“一種鋼砂生產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0)知行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程序中,法院在無效宣告請求人自主決定的對比文件結合方式的基礎上,依職權主動引入公知常識以評價專利權的有效性,並未改變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有助於避免專利無效程序的循環往複,並不違反法定程序;法院在依職權主動引入公知常識時,應當在程序上給予當事人就此發表意見的機會。

 

15.外觀設計相近似判斷中“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把握

在美的公司“風輪”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一般消費者從整體上而不是僅依據局部的設計變化,來判斷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視覺效果是否具有明顯區別;在判斷時,一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可視部分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均會予以關注,並綜合考慮各相同點、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大小和程度。

 

16.設計要素變化所伴隨的技術效果的改變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在前述美的公司“風輪”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僅僅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美感的產品設計,不應當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保護;一般消費者進行外觀設計相近似判斷時,主要關注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的變化,不會基於設計要素變化所伴隨的技術效果的改變而對該設計要素變化施以額外的視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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