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2)—專利部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9件,審結366件(含舊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特點和趨勢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緩解,受理案件總量趨向基本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涉及複雜技術事實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者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涉案技術的含金量和市場價值越來越高,所涉法律問題日趨廣泛深入,疑難案件比重增加,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較多,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創造性判斷的較多;商標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涉及權利衝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尤為突出;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網絡、軟件、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繼續增多,所涉作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糾紛和仿冒行為的糾紛增多。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7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導向。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劃分方法

在張強與大易工貿公司等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劃分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時,一般應把能夠實現一種相對獨立的技術功能的技術單元作為一個技術特征,不宜把實現不同技術功能的多個技術單元劃定為一個技術特征。

 

2.可否利用說明書修改權利要求用語的明確含義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屬屏蔽複合帶製作方法”專利侵權案【(2012)民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相關表述的含義可以清楚確定,且說明書又未對權利要求的術語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自身內容的理解為準,而不應當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但權利要求特定用語的表述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相應記載明確、直接、毫無疑義地修正權利要求的該特定用語的含義的,應根據修正後的含義進行解釋。

 

3.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不能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在盛淩公司與安費諾東亞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3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僅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一般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4.使用環境特征的解釋

在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已經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征屬於必要技術特征,對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境特征對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理解為要求被保護的主題對象可以用於該使用環境即可,而不是必須用於該使用環境,但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後可以明確而合理地得知被保護對象必須用於該使用環境的除外。

 

5.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解釋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專利侵權案【(2012)民提字第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當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對於組合物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當解釋為組合物中僅包括所指出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雜質,輔料並不屬於雜質。

 

6.封閉式權利要求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的適用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等同原則在封閉式權利要求侵權判定中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選擇封閉式權利要求表明其明確將其他未被限定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排除在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不宜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其重新納入保護範圍。

 

7.部分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中譽公司與九鷹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30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則通常適用於專利權人通過修改或意見陳述而自我放棄技術方案的情形;若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而在其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且專利權人未曾作自我放棄,則不宜僅因此即對該從屬權利要求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並限製等同侵權原則的適用。

 

8.保護範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的侵權指控不應支持

在柏萬清與難尋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54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對於保護範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9.現有技術抗辯的比對方法與審查方式

在澤田公司與格瑞特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時,比對方法是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在兩者並非相同的情況下,審查時可以專利權利要求為參照,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被指控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征,並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公開了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

 

10.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中產品類別的確定

在弓箭國際與蘭之韻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41號、第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應以具有獨立存在形態、可以單獨銷售的產品的用途為依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

 

11.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意義上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的確定

在東明公司與秦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意義上,應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日為準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2.解釋權利要求時應使保護範圍與說明書公開的範圍相適應

在“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利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使其保護範圍與說明書公開的範圍相適應。

 

13.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現有技術領域的確定與考慮

在“握力計”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時,一般應當著重比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但在現有技術已經給出明確技術啟示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相近或者相關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相近技術領域一般指與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功能以及具體用途相近的領域,相關技術領域一般指實用新型專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所應用的功能領域。

 

14.新晶型化合物的創造性判斷

在“溴化替托品單水合物晶體”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8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審查指南》所稱“結構接近的化合物”,僅特指該化合物必須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環,不涉及化合物微觀晶體結構本身的比較;在新晶型化合物創造性判斷中,並非所有的微觀晶體結構變化均必然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必須結合其是否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進行考慮。

 

15.創造性判斷中商業成功的考量時機與認定方法

在“女性計劃生育手術B型超聲監測儀”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隻有利用“三步法”難以判斷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或者得出無創造性的評價時,才將商業上的成功作為創造性判斷的輔助因素;對於商業上的成功的考量應當持相對嚴格的標準,隻有技術方案相比現有技術作出改進的技術特征是商業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認定其具有創造性。

 

16.確定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結構圖形的內容時可結合其結構特點及公知常識

在“一種帶法蘭的鑄型尼龍管道”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比文件中僅公開產品的結構圖形但沒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結合其結構特點和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確定其含義。

 

17.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的認定標準

在“快進慢出型彈性阻尼體緩衝器”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不僅要求該對比文件中包含有相應的技術特征,還要求該相應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所起的作用實質相同。

 

18.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對權利要求書撰寫錯誤的處理

在“精密旋轉補償器”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要求中的撰寫錯誤並不必然導致其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如果權利要求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相應記載能夠確定其唯一的正確理解的,應根據修正後的理解確定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在此基礎上再對該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進行判斷。

 

19.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及其意義

在“邏輯編程開關(SR14)”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功能性設計特征是指那些在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由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唯一決定而並不考慮美學因素的設計特征;功能性設計特征的判斷標準並不在於該設計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製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於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特征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從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設計特征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影響。

 

20.創造性判斷中采納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的條件

在“用於治療糖尿病的藥物組合物”發明專利權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4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創造性判斷中,當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後補充對比試驗數據以證明專利技術方案產生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接受該實驗數據的前提是其用以證明的技術效果在原申請文件中有明確記載。

 

21.判決專利複審委員會重作決定應考量的情形

在“裁剪機磨刀機構中斜齒輪組的保油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判決被訴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要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