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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人張”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3-04-26

張錩、張宏嶽、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張鐵成、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清朝張明山在世時因精於捏塑被群眾稱為“泥人張”,其後代繼承和發展了家族的泥塑藝術,如第二代“泥人張”傳人之一張玉亭分別於1914年和1915年在國際上獲獎,第三代“泥人張”傳人之一張景祜於1956年在中央工藝美術學院設張景祜泥塑工作室。張錩為張景祜之子,係“泥人張”第四代傳人之一。張宏嶽為張錩之子,係“泥人張”第五代傳人之一。張明山的後代在經營活動中長期使用“泥人張”作為商業標識。2006年6月,“泥塑(天津泥人張)”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7年8月,法定代表人為張宏嶽。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和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分別於1982年11月和1994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均為張鐵成,在經營中均使用了“泥人張”。2005年10月8日登陸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網站(www.nirenzhang.com),“公司簡介”中有“‘北京泥人張’始於清末道光年間,至今已有近160年的曆史”和“張鐵成係‘北京泥人張’的第四代傳人”等內容。1979年7月13日的《北京日報》載有關於“北京泥人張”的最早報道。三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等。一審法院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泥人張”名稱專有權和不正當競爭,因三原告過於懈怠行使自己的權利,故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合理費用一萬元等。張鐵成等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鐵成使用“北京泥人張”有其合理依據,故判決三被告賠償合理費用一萬元、在“nirenzhang”域名前附加區別性標識,撤銷了一審關於停止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的判項。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泥人張”作為對張明山及其後幾代人中泥塑藝人的特定稱謂和他們所傳承的特定技藝以及創作、生產作品的特定名稱,社會知名度很高,承載著極大的商業價值;三被告在明知“泥人張”知名度的情況下,將其作為商業標識使用,又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使用的合法合理依據,客觀上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雙方當事人主張的家族傳承曆史久遠,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判決結果對於雙方當事人有重大影響,因而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再審判決書在全麵充分清楚展現案情、事實和訴辯主張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結合法理和情理,對通用稱謂的認定、“泥人張”特定稱謂體現的權益及保護、公開出版物記載內容真實性的審查判斷、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保證了裁判結果的說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泥人張”特定稱謂有160餘年的曆史傳承,享譽海內外,所指代的泥塑藝術品體現了本土文化特色,並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本案依法保護了“泥人張”這一知名老字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最高法201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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