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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A/GSM雙模式移動通信方法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3-04-26

浙江華立通信集團與深圳三星科健移動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戴鋼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浙知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浙江華立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立公司)係專利號為ZL02101734.4號、名稱為“一種GSM/CDMA雙模式移動通信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華立公司認為深圳三星科健移動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製造、戴鋼銷售的SCH-W579手機的技術方案與其專利權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請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華立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戴鋼停止銷售侵權手機。一審法院全部支持了華立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產品界麵演示展現的操作步驟可以由不同的技術方案實現,準確確定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法,判定其是否落入了專利保護範圍,仍需要借助於專業技術部門的技術檢測。因此,同意了三星公司的技術鑒定申請。技術鑒定結論表明,SCH-W579手機采有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部分必要技術特征不相同,兩者采用的技術手段和實現的功能不相同,達到的GSM/CDMA雙模式移動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此法院認定兩者是不相同的技術方案, SCH-W579手機並未采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專利方法,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構成專利侵權。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華立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國際知名手機生產商被訴侵犯中國同行專利權第一案,訴訟請求和一審判賠數額均高達5000萬元,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二審法院積極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準確采用合理的比對方法,鼓勵雙方當事人聘請專家輔助人幫助其說明技術問題,並借助技術鑒定等事實查明機製,有效解決技術難題,正確適用相關法律,改判駁回了國內手機廠商的全部訴訟請求,平等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來源:最高法201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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