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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百度文庫著作權糾紛案
2013-04-26

韓寒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5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韓寒為當代知名青年作家,其在百度文庫中發現有多位網友將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飛馳》(以下簡稱《像》書)上傳至百度文庫,供用戶免費在線瀏覽和下載,其多次致函經營百度文庫的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協商處理未果。韓寒認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立即停止侵權、采取有效措施製止侵權,關閉百度文庫,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5.4萬元並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等。百度公司強調百度文庫屬於信息存儲空間,其中的文檔由網友貢獻,百度公司收到韓寒投訴後,及時刪除了投訴鏈接和相關作品,並將投訴作品納入文庫反盜版係統正版資源庫,采用技術措施預防侵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百度公司經營百度文庫,一般不負有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進行事先審查、監控的義務,但並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對百度文庫中的侵權行為可以不加任何幹預和限製。考慮到涉案作品為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韓寒曾於2011年3月作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庫侵權一事與百度公司協商談判,百度公司理應知道韓寒不同意百度文庫傳播其作品,也應知道百度文庫中存在侵犯韓寒著作權的文檔,百度公司對韓寒作品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對於負有較高注意義務的《像》書侵權文檔,百度公司消極等待權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確保其反盜版係統正常運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製止該侵權文檔在百度文庫傳播,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判決百度公司賠償韓寒經濟損失39 800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該判決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與百度公司就文庫模式發生衝突尋求司法解決的典型案件,廣受各界關注。本案判決在論證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商的過錯時以“注意義務”為切入點,結合百度文庫的客觀現狀、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與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庫引發糾紛的協商情況等情節,審查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滿足其預見水平和控製能力範圍內的措施,並對百度公司所采取技術措施的妥當性進行了判斷。判決肯定了百度公司為文庫這一商業模式預防侵權所做的積極努力,但也指出其製止侵權應注重規範化管理,而不能依賴於應急措施和尚不完善的技術措施。本案判決意在平衡文化產品創作者、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促成權利人與網絡企業的合作,實現互聯網文化的繁榮。 

(來源:最高法201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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