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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馳名商標保護案
2013-04-2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終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號及第6131503號“三一”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簡稱永合公司)未經三一重工公司許可,在其企業名稱中冠以“三一”文字,並在其機床類產品、廠房外牆、廣告宣傳及網站首頁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機床”等標識,三一重工公司據此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永合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三一重工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號及第6131503號“三一”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中第1550869號商標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業名稱、產品、對外宣傳、企業設施及股票名稱中持續使用,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商標法第十四條所稱的馳名商標。同時,“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業名稱中最為顯著和核心的部分,構成其企業字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依法受法律保護。永合公司未經許可,在與涉案第1550869號“三一”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範圍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機床類產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標,並在其企業名稱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三一重工公司是國內知名企業,其所擁有的第1550869號“三一”文字注冊商標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永合公司在其機床類產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標識,並在其企業名稱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認定三一重工公司擁有的第1550869號“三一”文字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判定永合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本案通過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有力地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製止“傍名牌”、“搭便車”行為,促進知名企業的品牌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來源:最高法201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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