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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
2013-04-26

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9號民事調解書)

案情摘要

2000年,唯冠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分別在多個國家、地區注冊了iPad商標,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大陸注冊的iPad商標。2009年,蘋果公司通過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簡稱IP公司)與唯冠集團旗下一家子公司——台灣唯冠公司達成協議,約定將iPad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蘋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唯冠公司,主張根據IP公司與台灣唯冠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及相關證據,請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獲準在計算機等商品上注冊的“IPAD”商標和 “ ”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賠償其損失40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蘋果公司、IP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促成雙方以6000萬美元達成調解。 

典型意義

蘋果公司ipad產品是一款在市場上廣受歡迎的產品,獲得該商標對其來講意義重大。而該案糾紛發生時,深圳唯冠公司瀕臨破產,涉及債權人多達數百人,最大的財產估值集中在iPad商標上。對雙方來講,調解是其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法院從這一基礎出發,最終促成雙方調解。該案的成功調解徹底解決雙方在美國、香港以及國內的一係列紛爭,向國際社會展現了我國日益成熟的知識產權製度和司法保護狀況,受到多家國內外媒體的正麵評價。 

(來源:最高法201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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