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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億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餘誌宏等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
2013-10-23

基本案情

被告人餘誌宏、羅石和、肖文娟、李影紅原係珠海賽納公司員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夠接觸並掌握珠海賽納公司的品牌區、南美區、亞太區的客戶資料以及2010年的銷售量、銷售金額及珠海賽納公司產品的成本價、警戒價、銷售價等經營性信息,並負有保守珠海賽納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2011年初,餘誌宏與他人成立江西億鉑公司,生產打印機用硒鼓等耗材產品,並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國Aster公司、歐洲Aster公司銷售江西億鉑公司產品。餘誌宏、羅石和、肖文娟、李影紅等人將各自因工作關係掌握的珠海賽納公司的客戶采購產品情況、銷售價格體係、產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帶入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以此製定了該二公司部分產品的美國價格體係、歐洲價格體係,並以低於珠海賽納公司的價格向原屬於珠海賽納公司的部分客戶銷售相同型號的產品。經對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的財務資料和出口報關單審計,二公司共向原珠海賽納公司的11個客戶銷售與珠海塞納公司相同型號的產品金額共計7659235.72美元;按照珠海賽納公司相同型號產品的平均銷售毛利潤率計算,給珠海賽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2705737.03元(2011年5月至12月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319749.58元;2012年1月至4月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385987.45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餘誌宏、羅石和、肖文娟、李影紅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江西億鉑公司罰金人民幣2140萬元;判處中山沃德公司罰金人民幣1420萬元;判處餘誌宏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羅石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李影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肖文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係全國最大一宗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總額高達3700萬元,創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罰金數額全國之最。這是廣東省法院係統實行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模式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成功範例,突出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整體性和有效性,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本案裁判無論是在罰金數額的計算還是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麵,都體現了嚴厲製裁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導向。

(來源: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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