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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銳邦湧和科貿有限公司訴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2013-10-23

基本案情

原告銳邦公司作為被告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已有15年的經銷合作關係。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2008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2008年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銳邦公司在阜外醫院、整形醫院的經銷權。2008年8月15日後,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被告在經銷合同中約定的限製最低轉售價格條款,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原告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439.93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相關市場是中國大陸地區的醫用縫線產品市場,該市場競爭不充分,強生公司在此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勢力,本案所涉限製最低轉售價格協議在本案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製競爭的效果,同時並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效果,應認定構成壟斷協議。強生公司對銳邦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醫院經銷資格、停止縫線產品供貨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強生公司應賠償上述壟斷行為給銳邦公司造成的2008年縫線產品正常利潤損失。據此判決強生公司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國內首例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原告終審判決勝訴的壟斷糾紛案件,在我國反壟斷審判發展中具有裏程碑意義。該案涉及對限製最低轉售價格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的一係列重大問題,該案二審判決對限製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法律評價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分析評價因素等問題進行了探索和嚐試,其分析方法與結論對推進我國反壟斷案件審判和反壟斷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的判決,充分體現和發揮了人民法院依法製止壟斷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職能作用。

(來源: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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