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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013-10-23

基本案情

美的公司生產了型號為KFR-26GW/DY-V2(E2)等四種型號的“美的分體式空調器”產品。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製造銷售的上述產品侵犯其“控製空調器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的方法”發明專利權為由,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以及因調查、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KFR-26GW/DY-V2(E2)型空調器在“舒睡模式3”運行方式下的技術方案侵犯了涉案發明專利權。該被訴侵權產品所附安裝說明書明確記載了“舒睡模式3”的功能,並載明該說明書適用於其餘三款空調器產品,可以推知該三款空調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本案四款被訴侵權產品屬於同一係列,僅功率不同而功能相同,符合產業慣例。美的公司雖主張該三款空調器的功能存在差別因而不構成專利侵權,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在此情況下通過現有證據可以推知該三款空調器也具有相同的“舒睡模式3”,侵犯了涉案專利權。關於賠償數額,美的公司僅提供了型號為KFR-26GW/DY-V2(E2)空調器產品的相關數據,可以確定該型號空調器產品的利潤為人民幣47.7萬元。美的公司在一審法院釋明相關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仍拒不提供其生產銷售其它型號空調器的相關數據,可以推定美的公司生產的其餘三款空調器產品的利潤均不少於人民幣47.7萬元。故綜合本案全部證據確定美的公司應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國內知名家電企業,案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較大。二審法院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合理適用事實推定規則和舉證妨礙製度,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貫徹了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精神。在侵權事實認定方麵,在依法認定特定型號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的基礎上,根據與專利技術特征有關的說明書的記載,結合當事人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的具體情況,合理推定另三款產品亦構成侵權。在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方麵,積極運用舉證妨礙製度。侵權人持有其他三款產品的侵權獲利證據而拒不提供,二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推定該三款產品的獲利均不低於第一款產品,據此運用裁量權在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賠償,加重了侵權人的侵權代價。

(來源: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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