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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股份公司訴廣州世紀寶馳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3-10-23

基本案情

寶馬公司在中國擁有注冊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的“BMW”、“圖(2) ”、“寶馬”等商標及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圖(3)”商標。世紀寶馳公司生產並銷售標注“圖(4)”、“FENGBAOMAFENG及‘圖(4)’”、“豐寶馬豐FENGBAOMAFENG及‘圖(4)’”等標識的服裝產品,並在其網站及店鋪上顯著標注“FENGBAOMAFENG及圖”等標識,在服裝吊牌、網站、宣傳圖冊等處使用“德國世紀寶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寶馬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世紀寶馳公司等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世紀寶馳公司在其生產的服裝及宣傳中突出使用與寶馬公司的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被訴侵權標識,侵犯了寶馬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其在服裝吊牌等處使用“德國世紀寶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意在利用寶馬公司的商譽牟取非法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寶馬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世紀寶馳公司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時間長、範圍廣、獲利巨大,遠遠超過人民幣200萬元,侵權情節極其嚴重,加之寶馬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寶馬公司為製止侵權行為亦支付了合理費用。為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充分實現,加大侵權代價,降低維權成本,對寶馬公司關於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同時,針對世紀寶馳公司的惡意侵權行為,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民事製裁,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對侵權行為進行全麵查處。2013年初,國家工商總局發出專門通知,要求全國各地工商部門調查處理涉嫌侵犯寶馬股份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各地工商局隨即對涉及侵犯寶馬股份公司商標權的傍名牌仿冒活動進行了全麵調查和處理。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惡意侵權行為懲處力度的典型案例。首先,在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麵,在現有證據證明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遠遠超出商標法規定的50萬元法定賠償最高限額和權利人索賠請求的情況下,考慮到侵權人屬於組織化的大規模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時間長、範圍廣、獲利巨大等因素,二審法院沒有采取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而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運用裁量權酌定賠償數額,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訴請。其次,在加大侵權代價方麵,根據本案侵權人有組織、規模化惡意侵權的實際情況,在行政機關未進行過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本著加大懲處力度的精神,二審法院依法對侵權人采取民事製裁措施。最後,審理法院結合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其他未經處理的侵權行為,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工商部門根據該司法建議積極行動,切實打擊了惡意侵權行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該案表明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行動。

(來源: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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