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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黃孟煒行為保全申請案
2013-10-23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於2012年5月入職禮來中國公司,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2013年1月,被申請人從禮來中國公司的服務器上下載了48個申請人所擁有的文件(申請人宣稱其中21個為其核心機密商業文件),並將上述文件私自存儲至被申請人所擁有的設備中。經交涉,被申請人簽署同意函,承認下載了33個屬於公司的保密文件,並承諾允許申請人指定的人員檢查和刪除上述文件。此後,申請人曾數次派員聯係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拒絕履行同意函約定的事項。申請人於2013年2月27日致信被申請人宣布解除雙方勞動關係。2013年7月,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公司以黃孟煒侵害技術秘密為由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提出行為保全的申請,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黃孟煒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從申請人處盜取的21個商業秘密文件。為此,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個商業秘密文件的名稱及內容、承諾書等證據材料,並就上述申請提供了擔保金。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被申請人獲取並掌握了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文件,由於被申請人未履行允許檢查和刪除上述文件的承諾,致使申請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險,可能對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符合行為保全的條件。2013年7月31日,該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黃孟煒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申請人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公司主張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21個文件。

典型意義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行為保全製度,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領域。行為保全措施是權利人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積極合理采取知識產權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製度的時效性,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對於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具有重要促進意義。本案係我國首例依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適用行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顯了人民法院順應社會需求,依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努力。

(來源: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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