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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三亞市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
2014-04-21

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號行政裁定書

案情摘要

2005年6月8日,李隆豐在第36類的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住所(公寓)等服務上注冊了第4706493號“海棠灣”商標(即爭議商標)。三亞市海棠灣管理委員會(簡稱海棠灣管委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上述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1〕第13255號《關於第4706493號“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13255號裁定),裁定撤銷上述“海棠灣”商標。李隆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第13255號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海棠灣管委會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第13255號裁定。李隆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12日裁定駁回李隆豐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要考慮其是否屬於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精神來看,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根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在李隆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之前,“海棠灣”標誌經過海南省相關政府機構的宣傳推廣,已經成為公眾知曉的三亞市旅遊度假區的地名和政府規劃的大型綜合開發項目的名稱,其含義和指向明確。李隆豐作為個人,不僅在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爭議商標,還在第43類飯店、餐館等服務以及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海棠灣”商標。此外,李隆豐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還注冊了“香水灣”、“椰林灣”等30餘件商標,其中不少與公眾知曉的海南島的地名、景點名稱有關。李隆豐利用政府部門宣傳推廣海棠灣休閑度假區及其開發項目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力,搶先申請注冊多個“海棠灣”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冊囤積其他商標的行為,並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屬於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創新意義

商標搶注是我國目前商標法實施中較為突出的一類現象,本案所反映出的沒有真實使用意圖、大量申請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援引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指明了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注冊的本意,並以此認定缺乏真實的使用意圖、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或者正當性、大量囤積商標的行為屬於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行為,應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予以撤銷,對於遏製商標搶注的相關法律適用具有指導作用。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創新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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